日前,國標委發布國家標準委辦公室關于征求《國家標準制修訂經費管理辦法》(修改稿)意見的函 ,其中介紹到,《國家標準制修訂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07〕29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07年2月由財政部、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聯合發布,已實施了近十年,部分內容已經不符合現今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的實際。特別是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國發〔2015〕13號,以下簡稱《改革方案》)對標準體系定位、標準制定實施以及評估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2043年5月,國家標準委綜合業務管理部開始啟動《管理辦法》修訂工作,參考財政部、科技部相關經費管理辦法,結合目前國家標準制修訂管理的實際工作情況,并邀請財務專家和部分科研人員進行了多次討論,于6月底形成了《管理辦法》(修改稿)。
《管理辦法》(修改稿)中明確指出標準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突出重點,分類支持”的原則,具體來說:國家標準制修訂經費重點用于制修訂強制性國家標準,與其配套的推薦性國家標準、基礎通用等公益類推薦性國家標準項目,原則上實行成本補助,項目承擔單位應當保證落實相應的配套資金。制修訂其他類推薦性國家標準,視情況少量補助,并鼓勵社會和企業出資。
而在《國家標準制修訂經費管理辦法》(修改稿)編制說明對此也有介紹:按照《改革方案》對推薦性國家標準的定位,一般性產品標準不再作為推薦性國家標準的范疇,將逐步轉交社會團體制定,其經費應由企業和社會出資承擔,國家財政經費不再負擔。因此將第一章第三條中的制修訂經費重點調整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的推薦性標準以及基礎通用推薦性國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