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經信局:
為促進工業母機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工業母機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通知》(財稅〔2023〕25號)和《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工業母機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部聯通裝函〔2024〕233號)(附件1)要求,現就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工業母機企業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申請享受政策的企業應于2024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報系統(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請(操作參考附件3),并生成紙質文件加蓋企業公章,并備齊必要佐證材料(電子版、紙質版)。已列入2023年清單的企業,擬繼續申請享受2024年度政策的,須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工業母機企業提交證明材料清單》中第2、3、6、8項;新申請享受2024年度政策的企業,須提交《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工業母機企業提交證明材料清單》中材料(第1-8項為必須提供項)。企業應對所提供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并簽署承諾書。
二、各地經信部門根據申請企業條件(附件1、附件2),對企業申報信息進行審核,重點包括材料的完整性、產品指標的先進性、證明材料的真實性等。對符合推薦條件的企業,商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同意后,于9月5日前將申請企業材料(電子版、紙質版一式兩份)行文報送至我廳,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企業可于10月31日后,從信息填報系統中查詢是否列入清單。清單印發后,企業可在當期一并計提前期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列入2024年清單的企業,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單但未列入2024年清單的企業,于2024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
四、清單有效期內,如企業發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組以及主營業務重大變化等情況,應于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45日內向我廳報告。對企業超過本條前述時間報送變更情況說明的,不予受理,該企業自變更登記之日起停止享受2024年度相關政策,具體情況按工信部聯通裝函〔2024〕233號文件要求執行。
五、各地經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對清單內企業加強日常監督。在監督過程中,如發現企業存在以虛假信息獲得減免稅資格,應及時開展聯合核查,并將核查情況報送我廳。
聯系人:省經信廳裝備處 嚴夢玲、金芝琴,0571-87058343,18512179587。
收件郵箱:18512179587@163.com。
收件地址:杭州市西湖區天目山路50號信息技術大廈1107辦公室。
附件 :1.工信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工業母機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2.財稅〔2023〕25號文關于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工業母機企業條件
3.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工業母機企業申報系統企業操作手冊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