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全文如下。
科研誠信是科技創新的基石。近年來,我國科研誠信建設在工作機制、制度規范、教育引導、監督懲戒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整體上仍存在短板和薄弱環節,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時有發生。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科學精神,倡導創新文化,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現就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科研環境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以優化科技創新環境為目標,以推進科研誠信建設制度化為重點,以健全完善科研誠信工作機制為保障,堅持預防與懲治并舉,堅持自律與監督并重,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嚴肅查處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著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誠信建設新格局,營造誠實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創新、鼓勵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圍,為建設世界科技強國奠定堅實的社會文化基礎。
(二)基本原則
——明確責任,協調有序。加強頂層設計、統籌協調,明確科研誠信建設各主體職責,加強部門溝通、協同、聯動,形成全社會推進科研誠信建設合力。
——系統推進,重點突破。構建符合科研規律、適應建設世界科技強國要求的科研誠信體系。堅持問題導向,重點在實踐養成、調查處理等方面實現突破,在提高誠信意識、優化科研環境等方面取得實效。
——激勵創新,寬容失敗。充分尊重科學研究靈感瞬間性、方式多樣性、路徑不確定性的特點,重視科研試錯探索的價值,建立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容錯糾錯機制,形成敢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圍。
——堅守底線,終身追責。綜合采取教育引導、合同約定、社會監督等多種方式,營造堅守底線、嚴格自律的制度環境和社會氛圍,讓守信者一路綠燈,失信者處處受限。堅持零容忍,強化責任追究,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依法依規終身追責。
(三)主要目標。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科學規范、激勵有效、懲處有力的科研誠信制度規則健全完備,職責清晰、協調有序、監管到位的科研誠信工作機制有效運行,覆蓋全面、共享聯動、動態管理的科研誠信信息系統建立完善,廣大科研人員的誠信意識顯著增強,弘揚科學精神、恪守誠信規范成為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覺行動,全社會的誠信基礎和創新生態持續鞏固發展,為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世界科技強國奠定堅實基礎,為把我國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提供重要支撐。
二、完善科研誠信管理工作機制和責任體系
(四)建立健全職責明確、高效協同的科研誠信管理體系。科技部、中國社科院分別負責自然科學領域和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科研誠信工作的統籌協調和宏觀指導。地方各級政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積極采取措施加強本地區本系統的科研誠信建設,充實工作力量,強化工作保障。科技計劃管理部門要加強科技計劃的科研誠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誠信為基礎的科技計劃監管機制,將科研誠信要求融入科技計劃管理全過程。教育、衛生健康、新聞出版等部門要明確要求教育、醫療、學術期刊出版等單位完善內控制度,加強科研誠信建設。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中國科協要強化對院士的科研誠信要求和監督管理,加強院士推薦(提名)的誠信審核。
(五)從事科研活動及參與科技管理服務的各類機構要切實履行科研誠信建設的主體責任。從事科研活動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是科研誠信建設第一責任主體,要對加強科研誠信建設作出具體安排,將科研誠信工作納入常態化管理。通過單位章程、員工行為規范、崗位說明書等內部規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對本單位員工遵守科研誠信要求及責任追究作出明確規定或約定。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要通過單位章程或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對學術委員會科研誠信工作任務、職責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并在工作經費、辦事機構、專職人員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學術委員會要認真履行科研誠信建設職責,切實發揮審議、評定、受理、調查、監督、咨詢等作用,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學術委員會要組織開展或委托基層學術組織、第三方機構對本單位科研人員的重要學術論文等科研成果進行全覆蓋核查,核查工作應以3-5年為周期持續開展。
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要嚴格按照科研誠信要求,加強立項評審、項目管理、驗收評估等科技計劃全過程和項目承擔單位、評審專家等科技計劃各類主體的科研誠信管理,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要嚴肅查處。
從事科技評估、科技咨詢、科技成果轉化、科技企業孵化和科研經費審計等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要嚴格遵守行業規范,強化誠信管理,自覺接受監督。
(六)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要發揮自律自凈功能。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要主動發揮作用,在各自領域積極開展科研活動行為規范制定、誠信教育引導、誠信案件調查認定、科研誠信理論研究等工作,實現自我規范、自我管理、自我凈化。
(七)從事科研活動和參與科技管理服務的各類人員要堅守底線、嚴格自律。科研人員要恪守科學道德準則,遵守科研活動規范,踐行科研誠信要求,不得抄襲、剽竊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偽造、篡改研究數據、研究結論;不得購買、代寫、代投論文,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不得違反論文署名規范,擅自標注或虛假標注獲得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等資助;不得弄虛作假,騙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科研經費以及獎勵、榮譽等;不得有其他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
項目(課題)負責人、研究生導師等要充分發揮言傳身教作用,加強對項目(課題)成員、學生的科研誠信管理,對重要論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數據真實性、實驗可重復性等進行誠信審核和學術把關。院士等杰出高級專家要在科研誠信建設中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評審專家、咨詢專家、評估人員、經費審計人員等要忠于職守,嚴格遵守科研誠信要求和職業道德,按照有關規定、程序和辦法,實事求是,獨立、客觀、公正開展工作,為科技管理決策提供負責任、高質量的咨詢評審意見。科技管理人員要正確履行管理、指導、監督職責,全面落實科研誠信要求。
三、加強科研活動全流程誠信管理
(八)加強科技計劃全過程的科研誠信管理。科技計劃管理部門要修改完善各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制度,將科研誠信建設要求落實到項目指南、立項評審、過程管理、結題驗收和監督評估等科技計劃管理全過程。要在各類科研合同(任務書、協議等)中約定科研誠信義務和違約責任追究條款,加強科研誠信合同管理。完善科技計劃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相關責任主體科研誠信履責情況的經常性檢查。
(九)全面實施科研誠信承諾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等要在科技計劃項目、創新基地、院士增選、科技獎勵、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實施科研誠信承諾制度,要求從事推薦(提名)、申報、評審、評估等工作的相關人員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明確承諾事項和違背承諾的處理要求。
(十)強化科研誠信審核。科技計劃管理部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要對科技計劃項目申請人開展科研誠信審核,將具備良好的科研誠信狀況作為參與各類科技計劃的必備條件。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責任者,實行“一票否決”。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將科研誠信審核作為院士增選、科技獎勵、職稱評定、學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經程序。
(十一)建立健全學術論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科技計劃管理部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要加強對科技計劃成果質量、效益、影響的評估。從事科學研究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應加強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學術論文發表誠信承諾制度、科研過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檢查和報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學術論文等科研成果存在違背科研誠信要求情形的,應對相應責任人嚴肅處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論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響。
(十二)著力深化科研評價制度改革。推進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創新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的分類評價制度,將科研誠信狀況作為各類評價的重要指標,提倡嚴謹治學,反對急功近利。堅持分類評價,突出品德、能力、業績導向,注重標志性成果質量、貢獻、影響,推行代表作評價制度,不把論文、專利、榮譽性頭銜、承擔項目、獲獎等情況作為限制性條件,防止簡單量化、重數量輕質量、“一刀切”等傾向。尊重科學研究規律,合理設定評價周期,建立重大科學研究長周期考核機制。開展臨床醫學研究人員評價改革試點,建立設置合理、評價科學、管理規范、運轉協調、服務全面的臨床醫學研究人員考核評價體系。
四、進一步推進科研誠信制度化建設
(十三)完善科研誠信管理制度。科技部、中國社科院要會同相關單位加強科研誠信制度建設,完善教育宣傳、誠信案件調查處理、信息采集、分類評價等管理制度。從事科學研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應建立健全本單位教育預防、科研活動記錄、科研檔案保存等各項制度,明晰責任主體,完善內部監督約束機制。
(十四)完善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行為的調查處理規則。科技部、中國社科院要會同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國科學院、中國科協等部門和單位依法依規研究制定統一的調查處理規則,對舉報受理、調查程序、職責分工、處理尺度、申訴、實名舉報人及被舉報人保護等作出明確規定。從事科學研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應制定本單位的調查處理辦法,明確調查程序、處理規則、處理措施等具體要求。
(十五)建立健全學術期刊管理和預警制度。新聞出版等部門要完善期刊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高水平學術期刊建設,強化學術水平和社會效益優先要求,提升我國學術期刊影響力,提高學術期刊國際話語權。學術期刊應充分發揮在科研誠信建設中的作用,切實提高審稿質量,加強對學術論文的審核把關。
科技部要建立學術期刊預警機制,支持相關機構發布國內和國際學術期刊預警名單,并實行動態跟蹤、及時調整。將罔顧學術質量、管理混亂、商業利益至上,造成惡劣影響的學術期刊,列入黑名單。論文作者所在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科研人員發表論文的管理,對在列入預警名單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的科研人員,要及時警示提醒;對在列入黑名單的學術期刊上發表的論文,在各類評審評價中不予認可,不得報銷論文發表的相關費用。
五、切實加強科研誠信的教育和宣傳
(十六)加強科研誠信教育。從事科學研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將科研誠信工作納入日常管理,加強對科研人員、教師、青年學生等的科研誠信教育,在入學入職、職稱晉升、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等重要節點必須開展科研誠信教育。對在科研誠信方面存在傾向性、苗頭性問題的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及時開展科研誠信誡勉談話,加強教育。
科技計劃管理部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及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結合科技計劃組織實施的特點,對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的科研人員有效開展科研誠信教育。
(十七)充分發揮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的教育培訓作用。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要主動加強科研誠信教育培訓工作,幫助科研人員熟悉和掌握科研誠信具體要求,引導科研人員自覺抵制弄虛作假、欺詐剽竊等行為,開展負責任的科學研究。
(十八)加強科研誠信宣傳。創新手段,拓寬渠道,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傳統媒體及微博、微信、手機客戶端等新媒體,加強科研誠信宣傳教育。大力宣傳科研誠信典范榜樣,發揮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及時曝光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
六、嚴肅查處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
(十九)切實履行調查處理責任。自然科學論文造假監管由科技部負責,哲學社會科學論文造假監管由中國社科院負責。科技部、中國社科院要明確相關機構負責科研誠信工作,做好受理舉報、核查事實、日常監管等工作,建立跨部門聯合調查機制,組織開展對科研誠信重大案件聯合調查。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行為人所在單位是調查處理第一責任主體,應當明確本單位科研誠信機構和監察審計機構等調查處理職責分工,積極主動、公正公平開展調查處理。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權限和隸屬關系,加強指導和及時督促,堅持學術、行政兩條線,注重發揮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作用。對從事學術論文買賣、代寫代投以及偽造、虛構、篡改研究數據等違法違規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應主動開展調查,嚴肅懲處。保障相關責任主體申訴權等合法權利,事實認定和處理決定應履行對當事人的告知義務,依法依規及時公布處理結果。科研人員應當積極配合調查,及時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學研究記錄,對拒不配合調查、隱匿銷毀研究記錄的,要從重處理。對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的,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舉報不實、給被舉報單位和個人造成嚴重影響的,要及時澄清、消除影響。
(二十)嚴厲打擊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堅持零容忍,保持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行為嚴厲打擊的高壓態勢,嚴肅責任追究。建立終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規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行為實行終身追究,一經發現,隨時調查處理。積極開展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行為的刑事規制理論研究,推動立法、司法部門適時出臺相應刑事制裁措施。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責任人所在單位要區分不同情況,對責任人給予科研誠信誡勉談話;取消項目立項資格,撤銷已獲資助項目或終止項目合同,追回科研項目經費;撤銷獲得的獎勵、榮譽稱號,追回獎金;依法開除學籍,撤銷學位、教師資格,收回醫師執業證書等;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取消晉升職務職稱、申報科技計劃項目、擔任評審評估專家、被提名為院士候選人等資格;依法依規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終身禁止在政府舉辦的學校、醫院、科研機構等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等處罰,以及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或列入觀察名單等其他處理。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責任人屬于公職人員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屬于黨員的,依紀依規給予黨紀處分。涉嫌存在詐騙、貪污科研經費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移交監察、司法機關處理。
對包庇、縱容甚至騙取各類財政資助項目或獎勵的單位,有關主管部門要給予約談主要負責人、停撥或核減經費、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移送司法機關等處理。
(二十一)開展聯合懲戒。加強科研誠信信息跨部門跨區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規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責任人采取聯合懲戒措施。推動各級各類科技計劃統一處理規則,對相關處理結果互認。將科研誠信狀況與學籍管理、學歷學位授予、科研項目立項、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崗位聘用、評選表彰、院士增選、人才基地評審等掛鉤。推動在行政許可、公共采購、評先創優、金融支持、資質等級評定、納稅信用評價等工作中將科研誠信狀況作為重要參考。
七、加快推進科研誠信信息化建設
(二十二)建立完善科研誠信信息系統。科技部會同中國社科院建立完善覆蓋全國的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科研誠信信息系統,對科研人員、相關機構、組織等的科研誠信狀況進行記錄。研究擬訂科學合理、適用不同類型科研活動和對象特點的科研誠信評價指標、方法模型,明確評價方式、周期、程序等內容。重點對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組織管理或實施、科技統計等科技活動的項目承擔人員、咨詢評審專家,以及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項目承擔單位、中介服務機構等相關責任主體開展誠信評價。
(二十三)規范科研誠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誠信信息采集、記錄、評價、應用等管理制度,明確實施主體、程序、要求。根據不同責任主體的特點,制定面向不同類型科技活動的科研誠信信息目錄,明確信息類別和管理流程,規范信息采集的范圍、內容、方式和信息應用等。
(二十四)加強科研誠信信息共享應用。逐步推動科研誠信信息系統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地方科研誠信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分階段分權限實現信息共享,為實現跨部門跨地區聯合懲戒提供支撐。
八、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強黨對科研誠信建設工作的領導。各級黨委(黨組)要高度重視科研誠信建設,切實加強領導,明確任務,細化分工,扎實推進。有關部門、地方應整合現有科研保障措施,建立科研誠信建設目標責任制,明確任務分工,細化目標責任,明確完成時間。科技部要建立科研誠信建設情況督查和通報制度,對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的地方、部門和機構進行表彰;對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實的,予以通報批評,督促整改。
(二十六)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引導作用。充分發揮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科研誠信建設的監督作用。暢通舉報渠道,鼓勵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進行負責任實名舉報。新聞媒體要加強對科研誠信正面引導。對社會輿論廣泛關注的科研誠信事件,當事人所在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采取措施調查處理,及時公布調查處理結果。
(二十七)加強監測評估。開展科研誠信建設情況動態監測和第三方評估,監測和評估結果作為改進完善相關工作的重要基礎以及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企業享受政府資助等的重要依據。對重大科研誠信事件及時開展跟蹤監測和分析。定期發布中國科研誠信狀況報告。
(二十八)積極開展國際交流合作。積極開展與相關國家、國際組織等的交流合作,加強對科技發展帶來的科研誠信建設新情況新問題研究,共同完善國際科研規范,有效應對跨國跨地區科研誠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