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
農辦機〔201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委、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財政局,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技術開發推廣總站: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8〕42號)和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進一步規范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優化服務,強化監管,推進《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各項規定有效落實,最大限度發揮政策效益,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紀律規矩約束
(一)落實政策實施風險防控責任。切實加強政策實施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農機化、財政部門聯合監管機制,落實省級及以下農機化、財政等相關部門指導監督責任。加強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建設,完善規章制度,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深入落實領導小組的政策實施領導責任、縣級及以下農機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責任和財政部門資金兌付與監管責任。強化對各級農機化和財政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參與農機購置補貼關鍵重點工作人員的廉政教育和業務培訓,提升政策實施和風險防控能力,嚴禁有關人員以各種形式直接或間接進行補貼機具經營活動。各級農機化、財政部門要以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操作流程為主線,逐項工作、逐一環節梳理查找風險點,有針對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升補貼政策實施規范性,有效保障補貼資金安全。
(二)強化農機生產企業規范參與補貼政策實施承諾制。進一步細化實化自愿參與補貼政策實施的農機生產企業的承諾事項,落實企業責任。一是承諾將補貼機具銷售、售后服務、退換機等管理系統互聯互通,定期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中本企業數據相互校核,篩查機具、補貼、所有人、使用人等信息是否相符相適;二是承諾通過非現金方式與經銷商結算補貼機具購機款,確保資金往來全程留痕備查;三是承諾對經銷商出具給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的發票、合格證等補貼申請資料和牌證申領資料進行核對,篩查補貼比例、發票金額、機具信息等是否真實有效、符合規定;四是承諾加強內部管理,防范經銷商和內部不法人員有組織地通過收集農民身份證明、虛開發票、虛購報補、重復報補等方式騙套、搶占補貼行為,發現異常情況后,主動自查自糾,并及時向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報告。各地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機生產企業承諾、踐諾執行情況的監管和失信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維護良好的補貼機具產銷秩序。
(三)全程全面公開信息。進一步完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建設,全面及時公開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對象、資金兌付情況、農機化和財政部門的咨詢投訴舉報電話、補貼資金規模、使用進度等各類信息,并按規定與省級及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辦或指定的網站實現鏈接,全面接受社會監督。因地制宜、綜合運用宣傳掛圖、報紙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以及村務公開和“益農信息社”等渠道,全方位開展補貼政策與實施工作宣傳,切實保障廣大農民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
二、嚴查嚴處違規行為
(四)從嚴整治突出違規問題。嚴厲打擊采用提供不實投檔信息、產品信息、銷售信息和虛購報補、重復報補、以小抵大等違規手段騙套補貼行為,或涉事產銷企業拒不配合調查、提供虛假調查材料等行為,查實后先暫停參與違規行為企業的全部產品補貼資格和經銷補貼產品資格,再根據違規情節按規定嚴處。加強省際聯動處理,對在一個省份發生較重、嚴重違規行為或被采取暫停全部產品補貼資格及以上處理措施的農機產銷企業,其他各省份應及時聯動,直接采信有關處理決定,對生產企業和涉及的經銷企業作出同等處理,并結合實際進一步深入調查處理。對參與較重及以上違規行為的購機者,給予3年內不得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處理;對違規產銷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從業人員等違規人員,按規定列入黑名單。建立省際補貼機具信息聯查機制,探索利用大數據技術進行對比分析,在全國范圍內排查可疑線索,支持和指導各地做好違規行為查處工作。
(五)強化聯合查處。加強縣級農機化、財政部門對違規行為的聯合調查處理工作,對涉嫌較重或嚴重的違規行為,及時報請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理,必要時省級農機化、財政部門應及時采取措施,直接組織調查。在調查處理違規行為過程中,發現有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要及時報告紀檢監察機關;發現有農機產銷企業、購機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發現有農機產銷企業違規的,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組織提出退繳資金的建議,省級財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作出決定,責令違規企業退繳資金,并處以罰款。對拒不履行資金處理決定的違規企業,由財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改進補貼資金申領與使用管理
(六)強化補貼資金調度和調劑。加強省域內各縣(市)資金執行情況的分析,督促預算執行進度較慢地區加快使用,在下半年組織開展縣(市)際余缺調劑,指導縣(市)優先使用結轉資金,促進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各省兩年內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應足額上繳中央財政。嚴格資金分配管理,切實按因素法科學測算和下達補貼資金,不突破縣級需求上限分配補貼資金,將資金結轉情況和違規行為發生情況作為重要分配因素,調減較大規模結轉地區和違規行為影響惡劣地區的預算規模,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七)便利購機者申請補貼。2019年起,全面實行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常年連續開放,系統中上年結轉資金和當年投入資金并行使用,并全面推行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實時公開,方便購機者了解資金情況,及時申請補貼。清理、取消補貼申請過程中不必要的限制性規定。推廣使用手機APP(含人臉識別)等信息化技術,開展非現場補貼申請、補貼機具核驗預約等服務,因地制宜開展補貼辦理“一站式”、進村入戶等服務,加快實現購機者申領補貼“最多跑一次”。
(八)推行補貼申請受理和資金兌付限時辦理。明確縣級及以下農機化主管部門在受理購機者補貼申請后,應于30個工作日(不含公示時間)內完成形式審核,并送同級財政部門;縣級及以下財政部門根據農機化主管部門提供的材料依據,對符合要求的于3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的方式兌付資金,對不符合要求的應原渠道退回并由農機化主管部門通知購機者,因資金不足需要延期兌付的,應告知購機者,并及時與同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聯合向上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