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征求意見稿》,道路測試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區域范圍內等用于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指定的路段進行的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活動;示范應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區域范圍內等用于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指定的路段進行的具有試點、試行效果的智能網聯汽車載人載物運行活動。
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是智能網聯汽車技術研發和應用過程中必不可少的步驟,也是各國從技術發展和管理角度采取的普遍做法。
《征求意見稿》提出,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受理、審核道路測試申請,為審核通過的道路測試車輛出具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通知書,于每年6月、12月將道路測試通知書申請、出具情況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原則上,批準的道路測試周期不超過18個月。道路測試通知書到期的,滿足條件的可直接重新申領;在道路測試通知書有效期內臨時行駛車號牌到期的,無須重復進行自動駕駛功能測試。
對初始申請或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應用車輛,《征求意見稿》強調,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擬申請示范應用的路段和區域進行過合計不少于240個小時或1000公里的道路測試,在測試期間無交通違法行為且未發生道路測試車輛方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
同時,根據《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同一地區申請示范應用的車輛原則上不得超過50輛。確有需要增加的,應在實際開展示范應用3個月后,在示范應用實施情況良好的基礎上申請增加車輛數量。來源:汽車總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