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法最大的亮點之一是小型微利企業稅負的大幅降低。過去,大多數微利企業要按27%或33%的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從2008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比標準稅率低5個百分點。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稅收科學研究所副所長、高級經濟師楊純華等專家對媒體說,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格外關照。我國中小企業數已達到4200多萬戶,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9%以上,經工商部門注冊的中小企業數量達到430多萬戶,個體經營戶達到3800多萬戶。中小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的價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58%,生產的商品占社會銷售額的60%,上繳稅收占50%,提供了全國80%左右的城鎮就業崗位。
借鑒國際通行的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在這些標準中,最重要的是應納稅所得額標準。過去的規定是10萬元,過了10萬元就要按33%繳納企業所得稅;新規定提高到30萬元,30萬元以內按20%的稅率計稅,超過30萬元才按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楊純華等人說,國家對小型微利企業給予稅收優惠的這一政策非常值得肯定。作為市場經濟中最具活力部分,小型微利企業創造了大量的就業機會和技術創新成果,它們極大地促進了市場競爭,抑制了壟斷。但是小型微利企業實際稅費負擔依然較重,得到的制度供給嚴重不足,在資金、技術、信息、人才等方面面臨諸多困難,規避各種風險的能力較弱。現在國家把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納入公共財政政策范圍內,在稅收政策上扶持小型微利企業,有利于擴大就業,有利于保持社會穩定,有利于增強經濟活力,還可以增加財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