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西安市生態環境局航天分局對轄區軍民融合創新園A區項目工地、陜旅集團旅游豪布斯卡二期項目工地、陜西文化創意國際大廈項目工地和天佑東長安國際項目工地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了檢查,并現場檢測了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尾氣排放狀況。
檢查過程中,工作人員就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西安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進行宣傳講解,并發放相關宣傳冊。
《西安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市對非道路移動機械實行編碼登記。新購置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在購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區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編碼登記。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完成信息登記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按照統一編碼規則發放環保標牌。
第四十條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閑置、拆除、破壞、非法改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采取臨時更換、加裝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方式進行污染物排放檢驗,依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會同交通、住建、城管、水行政、農業、資源規劃等部門在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地、停放地,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積極配合。
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并復檢。經復檢后,仍不符合排放標準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非道路移動機械未進行編碼登記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千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編碼登記中弄虛作假、未按照規定懸掛、粘貼或者噴涂環保標牌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來源:機經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