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的通知
財農〔2022〕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農業農村局:
為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統稱“合作社”)財務管理,規范合作社財務行為,保護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合作社的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doc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2022年7月8日
附件
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統稱合作社)財務管理,規范合作社財務行為,保護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合作社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設立并取得法人資格的合作社。
第三條 合作社應當根據本制度規定和自身財務管理需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有序開展財務管理工作,如實反映財務狀況。
第四條 合作社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合作社理事長對本社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成員(代表)大會的決定,聘任財務會計人員,或者按規定委托代理記賬。執行與合作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合作社財務會計人員。
第六條 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相關崗位的管理權限和責任,按照風險與收益均衡、不相容職務分離的原則,履行內部財務管理職責,控制財務風險。
第七條 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決策制度,依法明確決策規則、程序、權限和責任等。
合作社應當加強運營資金管理,強化預算管理和財務分析。
第八條 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到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接受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該成員的份額、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本社對該成員的盈余返還和剩余盈余分配等內容。聯合社以入社合作社為成員,建立成員賬戶進行核算。
第九條 合作社的財務工作應當接受農業農村(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合作社應當依法按時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及時向登記機關、農業農村(農村經營管理)等部門報送有關財務信息。
第二章 資金籌集及使用管理
第十條 合作社資金籌集是指合作社籌措、集聚其自身建設和生產經營所需要的資金,包括權益資金籌集和債務資金籌集。
合作社應當擬訂資金籌集方案,確定籌資規模,履行內部決策程序,控制籌資成本。
第十一條 權益資金籌集是指合作社依法接受成員投入的股金、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專項基金等。
第十二條 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經營權、林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作價出資。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合作社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作社章程規定,確認出資額,計入成員賬戶,按照享有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的份額確定股金,差額作為資本公積管理。
第十三條 合作社成員不得以對本社或者其他成員的債權,充抵出資;不得以繳納的出資,抵銷對本社或者其他成員的債務;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四條 合作社成員增加、減少或轉讓出資時,應當按照章程規定進行調整,并及時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作為專項基金處理,并依法平均量化到每個成員,計入成員賬戶。
合作社應當對國家財政直接補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取得生物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時,應當建立資產臺賬,加強資產管護,嚴禁擠占、挪用、侵占、私分。
第十六條 債務資金籌集是指合作社依法以借款、應付及暫收款項等方式進行資金籌集。
合作社應當明確債務資金籌集的目的、項目、內容等,根據資金成本、債務風險和資金需求,進行必要的籌資決策,控制債務比例,簽訂書面合同,并制定還款計劃,誠信履行債務合同。
合作社籌集債務資金應當召開成員(代表)大會進行決議,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章程對表決權數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借款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按章程規定進行決策和審批,加強對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單據憑證的管理。
合作社向金融機構申請借款,優先選擇金融機構的優惠貸款。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注意擔保物價值與借款金額的匹配性。
第十八條 合作社的應付款項包括與本社成員和非本社成員的各項應付及暫收款項。
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應付及暫收款項管理制度,完善款項審批手續,及時入賬,定期對賬,按合同約定的時間適時付款和提供產品及勞務。合作社應當對成員往來、應付及暫收款設立明細賬,詳細反映應付及暫收款項的發生、增減變動、余額,應付及暫收款單位或個人,賬期等財務信息,確保款項的安全。
第三章 資產及運營管理
第十九條 合作社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款項、存貨、生物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和長期待攤費用等。
第二十條 合作社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等。
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制度,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經辦、審批等業務流程以及風險控制措施。合作社應當依法開立銀行賬戶,加強資金、票據和印章管理。貨幣資金收付應當取得有效的原始憑據,并有經手人、審批人等簽名,嚴禁無據收付款。非出納人員不得保管現金,確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項的,代收人應當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如數交給出納。不得坐收坐支、白條抵庫、擠占挪用、公款私存或者私款公存。
第二十一條 合作社的應收款項包括與本社成員和非本社成員的各項應收及暫付款項。
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應收及暫付款項管理制度,對成員往來、應收及暫付款設立明細賬,詳細反映應收及暫付款項的發生、增減變動、余額,應收及暫付款單位或個人,賬期等財務信息,評估信用風險,跟蹤履約情況,減少壞賬損失。
第二十二條 合作社的存貨包括材料、農產品、工業產成品、低值易耗品、包裝物等產品物資,在產品,受托代銷商品、受托代購商品、委托代銷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資等。
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存貨管理制度,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經辦、審批等業務流程以及風險控制措施。存貨入庫時,應當辦理清點驗收手續,填寫入庫單,根據合同約定以及內部審批制度支付貨款。存貨領用或出庫時,應當辦理出庫手續,填寫領用單或出庫單。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存貨進行盤點核對,做到賬實相符。
合作社應當明確銷售、采購業務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按照章程規定辦理銷售、采購業務,及時做好銷售、采購記錄,嚴格銷售和采購合同、出庫和入庫憑證、銷售和采購發票、驗收證明等核對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合作社的生物資產包括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
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生物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生物資產的成本、增減、折舊、出售、死亡毀損核算及管理。
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生產性生物資產投產后,預計凈殘值率按照其成本的5%確定。
第二十四條 合作社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農村基礎設施等。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可列為固定資產。
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固定資產
購建、使用、折舊、處置管理,落實人員崗位責任制。應當明確固定資產購建的決策依據、程序、審批權限和責任制度,制定并嚴格執行可行性研究和預決算、付款及竣工驗收等制度。合作社的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驗收交付使用。
合作社應當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對固定資產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清查盤點。財務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全面清查盤點,保證賬、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合作社的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土地經營權、林權、草原使用權等。
合作社應當建立無形資產臺賬,依法明確權屬,落實有關經營、管理的財務責任,對無形資產進行分類核算和管理。
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無形資產攤銷制度,確定無形資產攤銷方法。
第二十六條 合作社的對外投資是指合作社依法出資設立或者加入聯合社,以及采用貨幣資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合作社應當明確對外投資業務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對外投資評估、決策及其收回、轉讓與核銷等,應當由理事會提交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應當建立健全對外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審批文件、投資合同或協議、投資方案計劃書、對外投資有關權益證書、對外投資處置決議等文件資料的管理。應當加強對投資收益的管理,對外投資獲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利息等均應納入會計核算,嚴禁設置賬外賬。
第四章 收入成本費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合作社的收入包括合作社的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合作社應當對收入及時結算,切實加強管理,嚴禁隱瞞、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九條 合作社的費用包括經營支出、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其他支出等。
第三十條 合作社應當加強費用支出管理,建立必要的費用開支范圍、標準和報銷審批等制度,控制和節約各項費用支出,不得虛列虛報。
合作社的支出應當按照財務工作規范流程,由經辦人在原始憑證上注明用途并簽字后,經合作社負責人審批同意并簽字蓋章,由財務會計人員審核記賬,按程序實行公開,接受合作社成員監督。大額支出必須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后執行。
第三十一條 合作社不得承擔屬于成員和經營管理者個人的下列支出:
(一)娛樂、健身、旅游、購物、招待、饋贈等支出;
(二)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支出;
(三)個人行為導致的罰款、賠償等支出;
(四)購買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修繕費用等支出;
(五)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條 合作社應當強化成本意識,加強成本管理。
第五章 盈余及盈余分配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合作社應當做好收入、成本費用核算,及時結轉各項收入和支出,核算所得稅費用,確定當年盈余,規范盈余分配。
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編制盈余分配或虧損處理方案,確定盈余分配或虧損處理程序。
第三十四條 合作社可以在章程中規定公積金提取的比例和用途,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章程規定的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
合作社提取及使用公積金,應當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 合作社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轉為對合作社的出資,并記載在成員賬戶中。
具體分配辦法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確定。
第六章 財務清算
第三十六條 合作社解散、破產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財務清算。
第三十七條 合作社因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成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等原因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代表)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
合作社財務清算,應當對合作社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清算期間,未經清算組同意,任何組織機構和個人不得處理合作社的財產,包括宣布清算時的全部財產和清算期間取得的財產。
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合作社因嚴重虧損,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全部到期債務,或者清算組發現合作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三十九條 在宣布合作社解散、破產前六個月至宣布解散、破產之日,下列行為無效:
(一)無償轉讓財產;
(二)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
(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五)放棄應屬于合作社的債權。
第七章 財務監督
第四十條 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審計制度,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內部審計。
第四十一條 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公開制度,以易于理解的形式如實向本社成員公開年度財務報告等財務信息,自覺接受成員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時,未按照有關規定處置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的,或者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流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合作社、合作社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制度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
(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明顯與法律、行政法規和通用的合作社財務規章制度相抵觸,且不按照有關主管部門要求修正的。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合作社財務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機密、合作社商業秘密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可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會同同級農業農村部門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財政部印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財會〔2007〕15號)與本制度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來源: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