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對培育對象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包括政治素質過硬,有5年以上一線生產現場工作經歷,長期踐行執著專注、精益求精、一絲不茍、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具有突出技術技能素質等基本條件。此外,培育對象應在大國工匠能力標準上有突出潛能,即在引領力、實踐力、創新力、攻關力、傳承力方面顯現明顯發展潛力。
大國工匠培育期一般為兩年,期滿后由全總向完成培育任務并評價合格的入選對象頒發大國工匠證書。培育期內,推薦單位制定實施本單位的大國工匠培養方案,定期報備培育情況。
為向大國工匠提供更好支持保障,全總設立大國工匠激勵保障專項資金,支持工匠開展項目攻關、技能傳承等工作。對于培育期滿獲得大國工匠證書的,工會將比照全國勞模標準為人選落實待遇,并加強對大國工匠的推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