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人工智能因被賦予轉型升級的使命而備受追捧,在我國已經是遍地開花。出于對戰略性和新興兩大基本屬性的考慮,政府必然要在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中有所作為,這是毫無疑問的。特別是,“人工智能”首次寫入2017年全國政府工作報告。這一明確的信號預示著在今后幾年里,人工智能將受到政策上的大力扶持。這也從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國發展人工智能的制度環境還不完善,還需要在市場競爭、法律規范、風險投資等方面進一步改善。妥善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成為我國人工智能良性發展的一個關鍵問題。
首先,我們必須要了解到,發達國家普遍注重包容創新的制度營造。發達國家在推進新興業態過程中,合理確定創新性和規范性的邊界。盡管在對待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上有不同的側重點,雖然發達國家都一貫重視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地位,但應該注意到,在推進人工智能過程中,這些國家注重發揮政府作用,希望通過加強政府的規劃、投資和引導產業市場,化解人工智能在發展初期時面臨的瓶頸。
其次,發展初期消除瓶頸問題顯得尤為重要。包括做好全局戰略規劃,避免人工智能無序競爭、盲目發展;加強引導性資金投入,以政府資金撬動社會各方面資金;加大公共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克服公共品供給難題;制定有效的激勵約束政策,為人工智能發展提供必要的前期支持;根據需要調整政府組織架構,創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良好的制度環境與合理的制度安排能為人工智能創新體系中的各個行為主體的創新活動提供激勵與保護功能,從而提高生產率和促進經濟增長,不斷實現技術創新。
從國際經驗來看,政府對人工智能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推動作用是無可比擬的。例如,印度在發展軟件服務外包時,政府發揮了非常主動的作用,通過補貼、設置配額以及運用價格和行政干預手段進行支持,是產業最終取得成功的關鍵因素。韓國在推動u-Korea新政時,就是由政府在早期給予了法律、政策、資金等多方面的有力扶持,才破解了技術推廣緩慢的瓶頸。美國政府采取各項措施,鼓勵組建公私合營企業探索新能源和互聯網產業的商業化模式,推動民間資本參與技術研發和利用,借此提高美國的創新活力。但是,政府在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時,必須明確自身的定位,才能有效地促進產業的快速發展;如若不然,則會阻礙產業的發展,甚至可能使其走上彎路,起到相反的作用。例如,日本通過制定和實施大型科研計劃、建立政府與民間合作開發的體制、采取適當的財政金融政策等措施促進了產業的快速發展,但也因錯選了技術發展方向而貽誤了有關產業的發展時機。
當前,我國在人工智能產業培育方面已有成熟的政策體系,市場化經驗也不斷積累。但是,在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確定創新性和規范性的邊界方面還存在著很多不足。法律法規完善的及時性還不能滿足技術和產業日新月異發展的要求,在公共服務領域還存在著政府缺位現象,公共服務供需匹配能力也有待加強。正確處理創新性和規范性的關系,合理確定政府和市場的邊界,已成為進一步激發人工智能發展活力的重要前提。因此,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重點考慮。
一是建立競爭性的市場制度。對技術創新而言,競爭性的市場制度是一種實施費用低、效率高的激勵制度。企業家是創新活動的組織者,在市場機制下,通過競爭才能凸現一批具有才能的企業家。
二是建立形式多樣的風險投資制度。風險投資制度是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強大動力,而資本的順利流動是風險投資保持活力的基本前提。顯然,風險投資制度是有利于技術創新的重要制度創新。
三是加強技術創新體系的法律制度建設。雖然我國已經制定了專利法、版權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在人工智能大行其道的背景下,創新的方式、范圍等也會發生變化,這就要求《專利法》等和創新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也要與時俱進,能夠反映創新的最新變化,從源頭上保證創新不斷涌現。
四是要為中小企業發展創造良好公共服務環境。在人工智能技術重大變革時期,中小企業往往是技術創新、擴散和應用的重要主體,對促進新興產業的發展意義重大。政府科學技術研發經費應該適當向中小企業傾斜,通過科研經費促進科研機構加強與中小企業的研發合作,支持中小企業創新和成長。政府還應該加強與私人風險資本的合作,引導私人風險資本向創新型中小企業傾斜,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新聞來源:中國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