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薩克斯坦是古絲綢之路上的重要國家,為促進文明交流作出了重要貢獻。2043年,中哈兩國政府簽署了《關于絲綢之路經濟帶建設與“光明之路”新經濟政策對接合作規劃》,圍繞“一帶一路”建設開展積極合作,使古老的絲綢之路煥發出新的生機活力。據統計,中國在哈薩克斯坦的企業已近3000家,隨著“一帶一路”建設的不斷推進,中國企業對哈薩克斯坦的關注也越來越多,對在哈投資、合作表現出了較為濃厚的興趣。基于此,本文將從哈薩克斯坦對外國投資者的限制及如何規避投資風險這兩個方面,對在哈薩克斯坦投資應注意的法律問題進行解讀,希望對中國企業能有所幫助。
部分行業對外國投資有限制
哈薩克斯坦鼓勵和歡迎國外企業、金融機構參加與其國內經濟建設,對國外投資者基本上不實施歧視政策,但有部分行業存在外資股權占比要求。
第一,通訊類。哈薩克斯坦《通訊法》規定,外國投資者持有經營城際和國際電訊干網的合資企業的股份不得超過49%。經營電視和無線廣播,從事規劃設計、國家及國際通訊干線建設,以及通訊網和通訊線路的技術維護等項目,必須獲得哈薩克斯坦政府的許可。哈薩克斯坦政府接到外國投資者的許可申請時,可以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名義拒絕。
第二,建筑類。哈薩克斯坦《建筑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可以合資企業的形式進入哈薩克斯坦建筑業,但外資在建筑合資企業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49%。
第三,金融類。哈薩克斯坦法律規定:外資銀行資本份額不得超過其國內所有銀行總資本的25%,外資銀行監事會中必須至少有1名具有3年以上銀行工作經驗的本國公民,并且必須有至少70%以上員工為哈薩克斯坦公民。對于保險業,哈薩克斯坦法律規定,合資非人壽保險公司總資本份額不得超過哈薩克斯坦國內非人壽保險市場總資本的25%,合資人壽保險公司的總資本份額不得超過人壽保險市場總資本的50%。
第四,土地礦產類。哈薩克斯坦《土地法》規定,本國公民可以私人擁有農業用地、工業用地、商業用地和住宅用地,但是外國個人和企業只能租用土地,且租賃期限不得超過10年。
哈薩克斯坦《礦產法》規定,企業在準備轉讓礦產開發權或出賣股份時,國家有權優先購買礦產開發企業所轉讓的開發權或股份,并可以優先購買能對該企業直接或間接作出決策影響的企業所轉讓的開發權或股份。哈薩克斯坦能源部有權拒絕發放轉讓許可證。同時規定,對采礦企業以浮動費率的方式征收礦費,礦費率按照年開采量的增加而逐級遞增。《海上石油項目產品分成協議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在其境內開發海上石油時,在項目投資回收期之前國家所占的利潤份額最低比例為10%,投資回收期之后國家所占的利潤份額最低比例為40%,其中投資回收期為25年或30年。
第五,勞工限制。哈薩克斯坦自2001年起,建立了外國員工申請勞動許可的配額體系,每年根據全國總經濟活動人口數量制定發放勞工許可的配額。從而限制了外國企業在哈使用外國員工的數量。
第六,環境保護。哈薩克斯坦《環境保護法》規定,不得隨意砍伐樹木,施工中需要清理現場或沿線林木時,必須按程序申領許可證。禁止丟棄有害物質和隨意放置生產和生活垃圾,禁止油氣企業在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中放空燃燒伴生氣。
投資風險規避途徑
我國企業在開拓哈薩克斯坦市場和進行投資時應客觀評估當地投資環境,做好前期調研工作,要避免急功近利的投資心態。首先,要選擇好的投資合作項目,要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投資合作項目可行性、業主實力和資信情況作全面客觀評估,選擇技術和成本有相對優勢的項目。其次,要研究當地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政策,熟悉各政府層級、部門的職責權限等,防止政治和法律風險。再次,要簽訂完備的合同,要仔細研究合同條款,找出可能隱藏其中的法律陷阱。
另外,哈薩克斯坦各級政府享有很大的行政權力,要熟悉各級政府事務,掌握與政府溝通的技巧。議員對影響當地社會發展的經濟、產業及就業等重大情況,可以提出議案,大型項目的實施要爭取議員支持,應盡可能與有影響力的議員保持溝通和交流;要處理好與工會、當地居民的關系,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應遵守環保法律,在項目開展前對環境影響進行評估,根據當地的水文、地質、氣候、地形、交通等情況制定詳細可行的環境保護計劃。處理好生產中產生的廢液、生活污水和垃圾廢料,保護當地生態環境。
哈薩克斯坦在各州設有投資者服務中心,負責協調解決外國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遇到的稅務、法律、政策、簽證等問題,以保護外國投資者在哈薩克斯坦的合法權益。
新聞來源:中國工業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