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起,由商務部發布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將正式實施,《辦法》將取代2005年發布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對汽車銷售服務行業中的各個環節進行規范。
在即將實施的新《辦法》中,最受消費者關注的是第十條,其明確說明: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還有第十四條: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
第十七條:經銷商、售后服務商銷售或者提供配件應當如實標明原廠配件、質量相當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等信息,向消費者銷售或者提供原廠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時,應當予以提醒和說明了。
第二十一條:供應商不得限制配件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的銷售對象,不得限制經銷商、售后服務商轉售配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些既為經銷商提供售后配件服務時提供了更多自主權,也為用戶提供了更多的選擇權,利于維護自己的權益。
新聞來源:中國工業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