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農機召回制度被專家和消費者呼吁了很久,本報也多次給予關注,如今,受三鹿奶粉事件“刺激”,這個制度即將揭開神秘的面紗。國家質檢總局近日公布了《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記者注意到,國家質檢總局公開征求意見的《條例》,覆蓋范圍擴展到除藥品和軍工產品以外的所有產品,農業機械產品自然包括其中。早在2004年10月1日起,中國就開始正式實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此后,2007年8月31《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公布并正式實施。如今這一《條例》即將“破冰”,可以說是完善中國產品召回制度的又一進展,對農業機械的購買者來說,無疑是一大福音。
之前,我國的農業機械行業沒有專門的法律和法規作為支撐,很多消費者在買到“問題”農機后,大多是尋求質量投訴的渠道,但因為取證難和維權成本過高等因素限制,作為弱勢群體的消費者往往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即將出臺的《條例》將會讓購機者吃上“定心丸”。同時,《條例》顯然也會給農機生產廠家敲響警鐘。記者采訪了兩家農機企業的相關人士,他們認為這會對農機質量的提升有著積極意義,產品一旦發生召回事件,對企業的品牌和形象都將是嚴重打擊,這迫使企業嚴把質量關和售后服務關。
不僅如此,《條例》的出臺還將讓農機產品的召回制度與國際接軌。許多參與過“問題”農機召回解決的檢驗檢疫部門和農機鑒定部門的專業人員都感覺到,在解決質量糾紛的過程中,由于我國缺少農機召回制度導致執法困難重重。隨著越來越多的國際農機企業把觸角伸向中國,占領的市場份額也越來越大,但質量問題始終無法避免。《條例》實施后,一旦再發生類似事件,“問題”農機的召回將不再是個難題。
按照《條例》規定,符合下列兩個條件的為缺陷產品:第一個條件是,因設計、生產、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中存在具有同一性。這意味著召回將是某一企業的大批量產品,而非個別產品。第二個條件是,危及或造成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險。這表示《條例》中所指的缺陷產品即包括已經產生危險的產品,也包括具有潛在危險的產品。
記者還了解到,缺陷產品的召回分為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兩種形式。責令召回的實施者,為國家質檢部門。根據《條例》規定,生產者從接到責令召回通知,到實施召回,最多不應超過九個工作日。而對于生產者主動召回缺陷產品的時限,《條例》并未做出明確規定。
所幸的是,我國的農機質量正越來越好,這為召回制度的實施奠定了良好基礎。全國農機系統通過開展推廣鑒定、選型鑒定、專項鑒定、質量跟蹤調查和安全普查等工作,大力提升了農業機械的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從近日農業部召開的我國首次農機產品質量工作會上傳出消息,我國谷物聯合收割機的平均故障間隔時間已從10年前的8.8小時提高到現在的40小時以上,主要農機零配件產品質量抽樣合格率顯著提高。目前,農民對聯合收割機和植保機械質量滿意度達到96%以上,我國農業機械質量狀況基本可以滿足當前實際生產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