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和主要內容
2003年10月13日國務院發布關于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新帳不欠,老帳要還,完善機制,共同負擔,推動改革,促進發展。改革的主要內容是:
1.適當降低出口退稅率,對國家鼓勵出口的產品不降或少降,對一般性產品適當降低,對國家限制出口產品和一些資源性產品多降或取消退稅;
2.加大中央財政對出口退稅的支持。從2003年起,中央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稅;
3.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新機制。從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實際退稅指標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負擔。即中央財政負擔75%,地方財政負擔25%;
4.推進外貿體制改革,調整出口產品結構。加快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推進外貿代理制;
5.累計欠退稅由中央財政負擔,從2004年起由中央財政采取全額貼息等辦法予以解決。
二、機械產品出口退稅率下降情況
2003年10月13日,財政部、稅務總局通知,從2004年1月1日起除少數產品外,調低出口退稅率,并公布了調整退稅率的海關稅號和大類產品名稱。現將與海關稅號相對應的機械產品,分行業介紹如下:
石化通用機械行業:石油:天然氣鉆機維持17%退稅率不變,其他產品(含全部通用機械和石油、天然氣鉆機零件)都由17%降到13%。
重型礦山機械行業:保持17%退稅率不變的有:電動滑車及提升機、千斤頂、卷揚機、裝船卸船機、各種升降機及輸送機、架空索道、礦用電鏟、礦用及鑿井鉆機、金屬冶煉及鑄造機械、金屬軋機、輥壓成型機。其他產品(含洗選、球磨、破碎設備、各種工業爐窯及其燃燒器)都由17%降到13%。
工程機械行業:保持17%退稅率不變的有:起重機,叉車及搬運車、推土機、挖掘機、裝載機、壓路機、平地機、筑路機、截煤機、鑿巖機及墜道掘進機、風動工具、各種攤鋪機、混凝土或砂漿混合機器、礦物與瀝青混合機器,汽車起重機及其底盤,機動混疑土攪拌車。其他產品(含上述機械零件、部件)都由17%降到13%。
機床與工具行業:數控機床、加工中心、組合機床三種產品仍然保持17%退稅率不變,其他產品(含工具,零附件)都由17%降到13%。
汽車行業:保持17%退稅率不變的有汽車及其發動機、關鍵件、零部件,其他產品(含摩托車及其零部件,電動和機動牽引車,短距離運貨車輛)都由17%降到13%。
電器行業:除電動工具繼續保持17%退稅率不變外,其他產品包括電動工具零件都由17%降到13%。
農業機械行業:拖拉機、柴油發動機及零部件,仍按17%退稅率不變,其他農機產品原退稅率為13%的都降到11%。
儀器儀表行業、文化辦公設備行業、機械基礎件行業、食品包裝機械行業,都由17%降到13%。
三、對機械工業的影響
對出口產品實行退稅,是指退還在國內已征收的間接稅(主要是增值稅),目的是使出口貨物以不含國內間接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避免對跨國流動貨物重復征收國內稅,以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這種做法符合世貿組織規則,體觀了世貿組織關于非歧視原則和公平貿易原則,并已形成國際通行慣例。因此,它不是個別國家采取的優惠政策,更不是補貼。
目前我國對國內機械企業生產的產品征收的增值稅為17%,其中大部分農機產品為13%。因此,在這一范圍內對出口產品進行退稅,符合世貿組織規則。
我國從1985年開始實行出口退稅,1994年財稅體制改革后繼續對出口產品實行退稅。出口退稅政策的實施,對增強我國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擴大出口,增加就業,增加國家外匯儲備,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近幾年來我國出口增速很快,出口規模越來越大,而出口退稅金額缺乏穩定的資金來源,出口退稅的負擔機制不盡合理,(國內征收的增值稅由中央財政統一征收后,返回地方25%,而退稅卻由中央財政全部負擔),導致欠退稅問題十分嚴重。從機械行業來說,對機械企業退稅不及時已是普遍現象,滯后的時間,前兩年一般為一個季度,近一、兩年為半年左右甚至更長,已嚴重影響企業資金周轉和經濟效益。因此,改革出口退稅機制是完全必要的。
這次改革對機械工業有以下影響:
1.“新帳不欠,老帳要還”,將有利于機械企業加快資金周轉,減少利息支出,提高經濟效益。
過去欠退的稅額,由中央財政從2004年起采取全額貼息等辦法予以解決,大大緩解了企業的資金困難。而且新發生的退稅額要做到及時足額退稅,使企業加快了資金周轉。政府有關部門將制訂出口退稅管理辦法,有關企業要組織力量及時提供相關資料、憑證,加快退稅進度。
2.大多數機械產品出口退稅率下降4個百分點,將增加企業生產成本或減少企業利潤,影響企業競爭力。
按照海關稅號分類,機械產品出口1億美元以上的60多種產品中,除電動工具,液壓千斤頂、部分汽車零部件和小馬力柴油機等10種產品出口退稅率保持17%不變外,其他產品都下降了4個百分點,必將影響這些產品的出口競爭力。尤其是一些靠價格優勢出口,價格競爭又十分劇烈的產品,如摩托車、閥門、軸承、電動機、部分普通機床、液壓泵等影響更大。有些主要依靠出口的企業,如一些摩托車或其零部件生產廠,由于批量小,成本高,有可能難以生存,面臨淘汰。為此,一方面要努力降低出口成本,減少中間環節費用,大力擴展自營出口。自營出口費用太高的,要尋找和委托代理商或中間人,擴大出口,緩解出口退稅額減少的影響;另一方面要改善出口產品結構,增加技術含量較高產品的出口,如數控機床、加工中心,汽車、拖拉機及其關鍵零部件、工程機械,連鑄機、軋鋼機、柴油發電機組、成套發電設備與輸變電設備等。
3、地方政府承擔的25%的退稅額,難以保證,將影響企業出口的積極性。
從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實際退稅指標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中央財政負擔75%,地方財政負擔25%。這個規定是合理的。但具體操作難度很大,可能難以落實。這是因為:
第一,有些產品出口地與貨源地不統一,產生了收入與退稅分離的問題。生產企業的產品增值稅交給了當地政府,如果產品在異地出口,要由出口地政府退稅,出口地政府當然不會同意。外貿公司收購外省市產品(含成套設備)在本地海關出口,如何去向生產企業所在地政府退回這25%的稅款,很難辦。有資料顯示.目前天津市出口的貨物,約有50%是外地生產的。對此,企業反應很大。
第二、中央財政將企業所交的增值稅,按25%返回地方后,地方又按一定比例由省地縣三級分攤。如果出口產品要退稅,要從省地縣三級退回,非常復雜,難以落實。有些市縣經濟困難,又無法拿出退稅款。
許多企業已對此顧慮重重,反應很大,感到不落實。
對此,政府有關部門正在制訂管理辦法,以解決上述問題。為了保證企業能夠足額及時退稅,建議先從中央財政統一退付給企業(即包括地方應退的25%在內),再按出口產品貨源地統計,將25%的退稅款,先從應退還給省市自治區的增值稅中扣除,再將其余部分退還地方。這樣既方便企業,又簡化手續,提高效率。對外貿企業要推行代理制,但目前仍實行收購制的,要制定專門辦法解決應由地方負擔的25%的退稅款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