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科[2017]3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標準化協會和標準化專業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要求,加快建立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與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協同發展、協調配套的新型標準體系,推動工業通信業團體標準化工作健康有序發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培育發展團體標準的重要意義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尤其是新技術、新產品和新業態的出現,全社會對標準的需求不斷增大,單一的政府標準供給方式已很難滿足市場對標準多樣化、分層化的需求。大力培育發展團體標準成為加快構建工業通信業新型標準體系的重要手段。一方面,發展團體標準有利于充分發揮市場在標準化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升標準對市場的反應速度和靈敏度,滿足不同層次對標準的需求;另一方面,發展團體標準有助于推動工業通信業標準體系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標準與產業發展的結合度,增加標準的有效供給。
二、總體要求
立足制造強國、網絡強國戰略全局,緊密圍繞《中國制造2025》重點領域,以推進團體標準應用示范為重點,逐步形成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遵循市場規律自主制定、發布和實施團體標準,快速反映和滿足市場需求的團體標準化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團體標準在推進技術創新和培育區域品牌等方面的引領作用,服務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
(一)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導向。鼓勵社會團體緊貼市場需求,開展團體標準化工作。通過市場競爭實現團體標準優勝劣汰,激發社會團體開展團體標準化工作的主動性和內生動力。
堅持創新驅動。支持社會團體主動將具有科學性和嚴謹性的相關科技創新成果融入到團體標準中,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提升產業、企業和產品核心競爭力。
堅持規范引導。探索建立團體標準應用示范工作機制,通過總結成功經驗,推動先進團體標準在行業的普及應用,充分調動社會團體開展團體標準化工作的積極性。
(二)發展目標
到2020年,工業通信業團體標準化工作機制基本健全,團體標準的市場認可度得到較大幅度提升。在市場化程度高、技術創新活躍的領域培育發展一批技術水平先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團體標準應用示范項目,推動形成一批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團體標準制定機構。
三、提升團體標準的發展質量和水平
(一)明確團體標準的發展定位。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開展團體標準化工作。制定技術指標全面超越或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團體標準,推動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提升。在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況下,制定團體標準填補空白,快速響應市場需求。支持將相關科技成果融入團體標準,促進創新技術的產業化和市場化。社會團體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團體標準中涉及專利的處置政策并對外公布。
(二)規范團體標準的制定行為。社會團體需遵守相關國際規則、地區協定和標準中關于制定、采用和實施標準的良好行為規范,按照開放、公平、透明和充分協商的原則,制定形成廣泛認可、規范可行的團體標準制定工作程序和基本規則并向社會公布,有效規范和指導團體標準的制定行為。社會團體要進一步提升適應市場競爭環境、把握市場主體需求的能力和水平。
(三)打造團體標準高品質形象。積極培育團體標準的知名品牌,支持基礎條件較好、市場影響力較大、代表性較強的社會團體圍繞提升產品質量、創建區域品牌和推動技術創新等方面的需求,開展團體標準制定與實施,強化團體標準與行業標準、國家標準的協調配套,不斷提升團體標準的公信力和社會認知度,贏得市場和產業界的認可。
四、營造團體標準發展的良好環境
(四)樹立團體標準應用示范標桿。鼓勵地方行業主管部門、社會團體等申報團體標準應用示范項目。按照“自愿申報、行業或地方推薦、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等工作程序,定期遴選出應用效果好、技術水平高、市場競爭力強、社會影響力大的團體標準應用示范項目并向社會公布,支持其在全行業范圍內的推廣應用,使團體標準應用示范項目成為高水平、高質量的代名詞,引領相關產業發展。
(五)探索建立團體標準采信機制。推動在產業政策、產業規劃等方面采用團體標準,鼓勵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吸納和引用團體標準,擴大團體標準的社會影響力。探索建立團體標準轉化為行業標準的機制,明確轉化條件和程序要求,支持將技術水平高、實施效果好,屬于產業發展重點領域的團體標準轉化為行業標準。暢通社會團體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的渠道,鼓勵借鑒團體標準提出國際標準提案,參與國際標準制定。
(六)優化完善現有標準體系結構。進一步厘清行業標準和團體標準之間的界限和關系。將行業標準主要界定在重點技術、產品和服務,以及基礎公益性領域,逐步減少一般性技術、產品和服務類標準。對技術變化快、發展方向尚不明確的重點領域,支持相關社會團體先期開展團體標準的制定與實施,為行業標準的制定探索道路、積累經驗。
(七)支持團體標準的社會監督。團體標準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不得損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等。鼓勵社會團體在團體標準化工作中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支持相關專業機構從合法性、合規性、先進性、國際性和影響力等角度,自主開展團體標準技術水平和實施效果評價,供市場參考。
五、保障措施
(八)強化團體標準培育發展的組織協調。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加強對團體標準應用示范等工作的組織協調,確定年度工作重點和發展目標,及時總結實施成效和經驗,不斷完善工作機制。地方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等單位要積極支持本地區、本行業內的社會團體開展團體標準制定與實施,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技術先進、應用效果好的團體標準項目。
(九)加強團體標準的宣傳與服務。多渠道、多層次宣傳團體標準化工作,大力提升全行業對團體標準的認知度。支持各類標準化研究機構、專業標準化技術組織等面向社會團體提供人員培訓、標準編制和標準化技術咨詢等服務,不斷提升社會團體的標準化能力。支持社會團體加強與標準化研究機構、專業標準化技術組織的協作,共同推進團體標準制定。
(十)加大對團體標準的資金扶持。研究推動對團體標準應用示范項目、團體標準采信等重點工作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引導社會團體加大在團體標準方面的資金投入。鼓勵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設立專項資金,支持相關團體標準的制定、實施與評估。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