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下稱《條例》)新聞發布會在杭州召開。《條例》是全國首部以公共數據為主題的地方性法規,將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翻開《條例》仔細研讀,字里行間充滿濃郁的浙江特色,關鍵詞之一就是“數字化改革”。《條例》從法治層面保障數字化改革順利推進,圍繞拓展公共數據范圍、明確公共數據平臺建設規范等7個方面作出規定,為充分激發公共數據新型生產要素價值、推動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了浙江樣本。
“《條例》要求建立健全數據全流程質量管控體系,及時更新失效或者已變更的數據,實現問題數據可追溯、可定責,有效保證了公共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有助于公共數據質量的提升。”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介紹。
《條例》的出臺,有利于進一步打破“數據壁壘”,提升群眾獲得感。省大數據發展管理局主要負責人介紹,《條例》明確“應共享盡共享”,這意味著政府部門間數據的充分共享和政務服務的精準到位,更好地促進浙江“掌上辦事之省”建設。
數據的價值在于交換和流動。除政府內部共享外,《條例》還對公共數據有序向社會開放作出系統規定。《條例》明確了公共數據開放的范圍和重點,要求制定開放目錄和年度開放重點清單,優先開放與民生緊密相關、社會迫切需要等方面的數據。
通過充分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條例》在個人信息保護法等上位法基礎上作出一系列細化補充規定,為個人信息加上一道“安全鎖”。《條例》明確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情況,已經通過有效身份證件驗明身份的,不得強制通過收集指紋、虹膜、人臉等生物識別信息重復驗證。
《條例》還強化了突發事件應對中的個人信息保護。如疫情流調中收集的個人信息,只能用于應對突發事件。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后,應采取數據封存等安全處理,并關停相關數據應用。公民如果認為開放的公共數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向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提出撤回數據的要求,有關部門需及時將有關處理結果及時告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