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關于進一步促進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應用的若干措施》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促進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應用,我局起草了《關于進一步促進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應用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8月28日18:00前將有關意見反饋至我局行業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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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關于進一步促進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應用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
廈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2年7月29日
關于進一步促進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應用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以下簡稱“首臺(套)”)示范應用,加快推動我市裝備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首臺(套)銷售推廣
對我市企業在本地研發制造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給予專項資金補助,對成套裝備、單機設備屬于工信部國內首臺(套)的,按不超過市場銷售單價60%、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500萬的標準給予補助,屬于福建省國內首臺(套)的按不超過市場銷售單價60%、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200萬的標準給予補助,屬于福建省省內首臺(套)的按不超過市場銷售單價30%、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對關鍵配套基礎件屬于福建省國內首臺(套)的按不超過同一批次合同銷售價格60%、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30萬的標準給予補助,屬于福建省省內首臺(套)的按不超過同一批次合同銷售價格30%、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20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已有同系列型號產品獲得資金補助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不再予以補助。
二、支持首臺(套)在財政投資項目先試先用
探索健全優先使用創新產品的政府采購政策,符合政策規定的首臺套等創新產品可采用首購、訂購等方式采購。國有投資項目的招標采購,可以通過設置技術標準等措施,鼓勵使用首臺(套)產品。各級政府采購主體可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采用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供應商等方式,邀請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首臺(套)產品生產企業參與采購活動。
充分發揮國有企業在使用首臺(套)產品中的表率作用,按照鼓勵創新、鼓勵嘗試、寬容失敗的原則,建立首臺(套)產品示范應用容錯機制。對首臺(套)項目研制應用過程中,屬于大膽探索、先行先試;由于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經過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程序等情形,經研究認定可以容錯。將首臺(套)研制、示范應用情況等納入國有企業業績考核,對有研制、應用首臺(套)且符合要求的企業,在業績考核中予以加分。對市國資委所出資企業研制首臺(套)并獲認定的予以業績加分;當年有采購應用省工信廳推廣目錄中首臺(套)產品的予以業績加分;研制首臺(套)的企業,獲得市級首臺(套)補助資金視同企業當年業績凈利潤。
三、支持首臺(套)參與投標
對已經認定的首臺(套)產品,自認定之日起2年內視同已具備相應業績,供應商使用首臺(套)產品參加應用綜合評分法的有關招標投標活動或者其他政府采購活動時,僅需提交相應首臺(套)產品認定證明材料后,則相應業績分值直接為滿分。在我市政府采購等線上平臺設立展示專欄,發布我市首臺(套)產品,引導采購人從采購需求制定、評分標準設置等方面,落實鼓勵采購使用首臺(套)產品政策。對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代表先進技術發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場、暫不具備市場競爭力、但具有較大的市場潛力和產業帶動作用,需要重點扶持的首臺(套)產品,實行政府首購制度,采購人可依法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開展采購活動。
在首臺(套)產品投標時,招標單位不得提出市場占有率、使用業績等要求,不得超出招標項目實際需要或套用特定產品設置評價標準、技術參數等。對于已投保的首臺(套)產品,一般不再收取質量保證金。對于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首臺(套)投標的行為,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等規定從嚴查處,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來源:廈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