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該團體標準共分7章和1個附錄,包括范圍、基本要求、鑒定評估程序、車輛技術狀況鑒定、投訴與調解等,適用于四輪9座(含)以下二手車的鑒定評估活動。該團體標準不僅在現行國家標準的基礎上,增加了對術語“重大事故車”“泡水車”和“火燒車”的定義,還重點對重大事故車、非重大事故車、泡水車和火燒車的判定標準進行細化、量化。
“車輛進過水,到達何種程度算泡水車?何種程度尚不構成泡水車?對這些時常發生,但國標中尚未提及的情況,團標中均給出了詳細的說明。”寧波市標準化研究院專家表示,根據該團體標準,經檢測,若車輛存在泡水現象,且泡水線高度不低于座椅底板的,其中,可調節座椅以最低調節位為線,則判定被檢車輛為泡水車。
值得一提的是,該團體標準還就消費者發生投訴事項單獨設立章節,對投訴渠道、調解處置、時限要求等作出明確規定。比如,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應保障投訴渠道暢通有效,投訴爭議應在1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二手車鑒定評估報告保存應不低于5年,鑒定評估目的涉及財產糾紛的,保存應不低于10年,以便回溯與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