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各市經信委: 為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小微企業園區建設管理促進經濟轉型升級的意見》(浙委辦發〔2017〕2號)和工信部關于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工作的要求,根據《浙江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園(基地)管理和評價辦法》(浙經信企創〔2043〕121號)和《浙江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浙企創發〔2013〕5號),現就推薦2017年度浙江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園(以下簡稱小微企業示范園)和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示范平臺)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推薦和認定程序。按照自愿申請的原則,各地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園和平臺型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可向所在縣(市、區)經信部門提出申請,經當地經信部門初審后報設區市經信部門。各設區市經信部門按照《浙江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園(基地)管理和評價辦法》和《浙江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試行)》進行審核后,向省經信委推薦不超過5家小微企業示范園和5家示范平臺,“中國制造2025”試點示范城市(湖州市)和國家信息消費試點示范城市(杭州市)可在以上推薦數量基礎上再推薦2家小微企業示范園和2家示范平臺。省經信委根據各市推薦情況組織實地考察、績效評價和專家評審,按照擇優原則確定省級小微企業示范園和示范平臺。 二、申報推薦的條件和材料要求。小微企業示范園和示范平臺實施動態管理,有效期三年,已滿三年有效期的小微企業示范園和示范平臺需重新申報和認定。申請示范平臺的單位按《浙江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試行)》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申報推薦小微企業示范園應符合以下條件并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小微企業示范園申報推薦條件: (一)符合小微企業園一般應具備的條件; (二)產業特色明顯,以制造業或生產性服務業為主,入駐企業總體素質好; (三)配套設施完善,管理高效規范,為入駐企業提供多方面公共服務且成效明顯; (四)在開發模式或運營管理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義和推廣價值; (五)在“96871”網上備案系統進行過小微企業園備案。 小微企業示范園申報推薦需提交以下材料(詳見附件1): (一)浙江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園申請表; (二)浙江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園績效評價表; (三)營業執照(五證合一執照復印件); (四)產權證(規劃紅線圖復印件); (五)組織架構; (六)入駐企業名單; (七)服務臺賬; (八)當年工作總結。 三、加強小微企業園區建設管理是省委省政府確定的一項重點工作,列入對各市的工作考核,請各市經信部門高度重視,按照要求做好推薦工作,認真組織、嚴格標準、確保質量、按時上報,請于11月24日前將小微企業示范園和示范平臺推薦文件、《浙江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園推薦匯總表》(附件2)、《浙江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推薦匯總表》(附件3)、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園績效評價表和被推薦單位的申請材料,一式二份報送省經信委企業創新處,同時將全部材料的電子文檔(優盤或光盤)一并報送。 聯系人:省經信委尚殿虎、樓偉;電話:0571-87059130、0571-87059132。 附件:1.浙江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園申請材料 2.浙江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園推薦匯總表 3.浙江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推薦匯總表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7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