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標準管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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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規范、引導和監督團體標準化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制定本規定。 |
第一條 同《試行》第一條 |
第二條 團體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適用本規定。 |
第二條 同《試行》第二條 |
第三條 團體標準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為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的標準。 |
第三條 同《試行》第三條 |
第四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團體標準化工作。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團體標準化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團體標準化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團體標準化工作。 |
第四條 社會團體開展團體標準化工作應當遵守標準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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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同《試行》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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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國家實行團體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 |
第六條 同《試行》第五條 |
第六條 鼓勵社會團體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推進團體標準國際化。 |
第七條 同《試行》第六條 |
第二章 團體標準的制定 |
第二章 團體標準的制定 |
第七條 社會團體開展團體標準化工作,應當配備熟悉標準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建立具有標準化管理協調和標準研制等功能的內部工作部門,制定相關的管理辦法和標準知識產權政策,明確團體標準制定、實施的程序和要求。 |
第八條 社會團體應當依據其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進行活動,規范開展團體標準化工作,應當配備熟悉標準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建立具有標準化管理協調和標準研制等功能的內部工作部門,制定相關的管理辦法和標準知識產權政策,明確團體標準制定、實施的程序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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