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強調,“健全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制度”,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舉措。深入學習領會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落實這些重要要求,對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切實加強體制機制保障具有重要意義。
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保障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貫徹我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的重要體現,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為人民謀福祉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任務。我們黨在探索、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長期實踐中,高度重視把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納入制度化、法治化軌道,通過持續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設,不斷加強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法治保障,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聚焦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問題,首次把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的顯著優勢科學凝練概括為十三個方面。其中之一就是“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切實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和人民權利的顯著優勢”。《決定》把法治建設與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緊密結合起來,把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與切實保障人民權利緊密結合起來,把建設法治國家的目標與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和尊重保障人權的價值追求緊密結合起來,不僅昭示了黨領導人民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取得一系列重大成就的歷史邏輯和實踐邏輯,而且彰顯了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制度邏輯和理論邏輯,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法治國家建設一切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的本質特征和顯著優勢。
公平正義是法治的生命線,是我們黨追求的崇高價值目標。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決定了我們黨必須追求公平正義、保護人民權益。全面依法治國,必須緊緊圍繞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來推進。法律作為治國之重器,可以說是社會利益和社會資源的“分配器”,是社會行為和社會關系的“調整器”。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導向、基本圭臬和根本保障。新時代健全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制度,應當更加重視發揮法治的社會價值評判導向和社會行為圭臬的基本功能,把人民群眾對于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期待和利益訴求,科學合理地納入制度化、法治化軌道。黨領導人民推動全面深化改革,應當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通過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途徑和方式,加強人權法治保障,有效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努力實現人民群眾對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每一個法治訴求。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依法治國是一項長期而重大的歷史任務,也是一場深刻的社會變革”“當前,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方面都存在不少薄弱環節,法治領域改革面臨許多難啃的硬骨頭”。我們必須牢牢把握社會公平正義這一法治價值追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健全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制度,應當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依法治國的全過程,貫徹到法治建設的各環節。
加強人權法治保障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國現行憲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是社會公平正義法治化、權利化和具體化的集中體現,也是法治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題中應有之義。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始終尊重和保障人權。”長期以來,中國不斷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增進人民福祉,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加強人權法治保障,走出了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人權發展道路。《決定》明確提出,“堅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強人權法治保障,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引導全體人民做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我們要更好彰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顯著優勢,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就應當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治監督等方面,強化人權法治保障的力度,切實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法律義務,保障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證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增強人民群眾對社會公平正義的認同感和獲得感,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日益增長的要求,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推進科學立法
立法是為國家定規矩、為社會定方圓的神圣工作,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法治起點。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健全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制度,首先要有系統完備的良法體系。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明確提出,“加強重要領域立法,加快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以良法保障善治”。現在,人民群眾對立法的期盼,已經不是有沒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決實際問題。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應當通過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把人民群眾對社會公平正義的合理訴求,及時上升為國家意志,轉化為國家法律上的權利或利益。要通過制定公平正義的實體法,合理規定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公平分配各種資源和利益,科學配置各類權力與責任。要通過制定民主科學高效的程序法,形成充分反映民意并為多數人所接受的程序規則,用公平正義的程序法來配置資源、平衡利益、協調矛盾、緩解沖突。應當努力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使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為此,必須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不斷提高立法質量和立法效率,提高立法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提高立法的針對性、及時性、系統性;要突出立法重點,堅持立改廢釋并舉,完善立法工作機制和程序,擴大公眾有序參與,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使法律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更好協調利益關系,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推進嚴格執法
執法是把紙面上的法律變為現實生活中“活”的法律的關鍵,是法治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環節。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大幅減少行政審批事項,非行政許可審批徹底終結,建立政府權力清單、負面清單、責任清單,規范行政權力,推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取得顯著成效。推進嚴格執法的前提,是執行“良法”“善政”。如果行政法規、行政體制存在明顯弊端或重大瑕疵,則執法越嚴,負面影響可能就越大。因此,健全嚴格執法的體制機制,應當放在完善國家行政體制、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大背景下來展開。在實踐中,堅持依法行政,努力建設法治政府,堅持公正文明高效執法,嚴格依法辦事,就是最重要最有效的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反之,如果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為、行政亂作為,甚至搞釣魚執法、野蠻執法、尋租性執法、選擇性執法等,所有這些,都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褻瀆和踐踏。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群眾對執法亂作為、不作為以及司法不公的意見比較集中,這要成為我們厲行法治的聚焦點和發力點”。推進嚴格執法,重點是解決執法不規范、不嚴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為、亂作為等突出問題。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堅持依法行政,依法全面履行職能,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和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范化、法律化;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進一步完善執法程序,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規范執法自由裁量權,嚴格執法責任,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讓天更藍、水更清、空氣更清新、食品更安全、交通更順暢、社會更和諧有序。
推進公正司法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公正司法事關人民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公平正義,事關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我國司法制度是黨領導人民在長期實踐中建立和發展起來的,總體上與我國國情是適應的。同時,由于多種因素影響,司法活動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錯案、司法腐敗以及金錢案、權力案、人情案等問題。這些問題如果不抓緊解決,就會嚴重影響全面依法治國進程,嚴重影響社會公平正義。沒有公正司法,就不可能有制度化、法治化的社會公平正義。為了實現公正司法,必須加強司法建設,推進司法改革。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堅定不移推進法治領域改革,廢止勞教制度,推進司法責任制、員額制和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依法糾正一批重大冤假錯案件,司法質量、效率、公信力顯著提高。推進公正司法,要針對“司法職權配置和權力運行機制不科學,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沒有真正形成”等深層次問題,堅持以優化司法職權配置為重點,健全司法權力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制度安排。要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完善審判制度、檢察制度,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完善律師制度,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確保司法公正高效權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推進全民守法
全民守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基礎工程。法律的權威源于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法律要發揮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作用,需要全社會信仰法律。推進全民守法,必須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著力增強全民法治觀念,堅持法治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為全面依法治國的長期基礎性工作來抓。通過法治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人人有責。應當努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引導全體人民做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加強黨對法治建設的領導
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只有在黨的領導下依法治國、厲行法治,人民當家作主才能充分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進。健全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制度,最根本的是要加強黨的領導,推進黨的領導制度化、法治化,把黨的領導落實到法治建設的全過程各環節,貫徹到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的各領域各方面。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推進黨的領導制度化、法治化,既是加強黨的領導的應有之義,也是法治建設的重要任務。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健全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制度,必須具體落實在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上。一方面,要堅持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統籌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各領域工作,確保黨的主張和部署得到全面貫徹;另一方面,要充分發揮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的作用,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集中統一領導,統籌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繼續推進黨的領導制度化、法治化,不斷提高黨領導依法治國的能力和水平。
(作者李林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