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12月26日訊 12月21日上午,2020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199)”科目開考,黃石某校監考工作人員發現一趙姓考生身份可疑。在警方調查下,“趙某”最終承認自己真實姓名叫余某,為武漢某高校在讀研究生,是替人參加考試的。這是警方官微“@平安黃石”在12月24日發布的消息。
目前,余某因涉嫌代替考試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進一步調查中。
請他人代考應該受罰是沒有爭議的,“槍手”該當何罪就有些爭議了。特別是一些“槍手”出自名校,要是從重處罰的話,就得面臨開除甚至刑責的后果,難免會讓人有種惋惜的感覺。
其實,相關教育法規和刑法對此類行為的處罰都有明確規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除考試成績無效外,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第十二條規定:在校學生、在職教師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依據《刑法修正案(九)》及兩高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另外,在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等情形,均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可見,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適用的法律條款是一樣的。
這樣處理符合現實情況,無論是請人代考還是給人代考,都構成了對社會公平的傷害。任何考試都不能縱容作弊者,尤其是研究生考試、高考、公務員考試,號稱社會三大考,報考人數多,社會關注度大,事關公民切身利益,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實現方式,需要特別重視。
作弊者挑戰的是社會公平,他們成功一次就意味著公平規則輸掉一次,意味著社會選拔機制輸掉一次,動搖的是社會根本。
能當“槍手”的人想必成績相當好,本身就是公平規則的受益者,更應該對自己負責,為了一點蠅頭小利而丟掉誠信,甚至可能丟掉自由和前程,算下來這筆賬很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