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國家實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國家鼓勵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
企業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其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
【釋義】本條是關于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的規定。
一、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
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調整的對象是企業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所執行的標準,這類標準規定了企業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所應達到的各類技術指標和要求,是企業對其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硬承諾,應當公開并接受市場監督。因此,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公開是企業的法定義務。
(一)自我聲明公開的目的。建立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是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重要舉措。一是有利于放開搞活企業,保障企業主體地位,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二是有利于消除消費者(用戶)與企業之間對產品質量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維護消費者(用戶)知情權,引導消費者(用戶)理性消費。三是有利于政府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務和事中事后監管。四是有利于社會監督,能夠充分調動消費者(用戶)、行業組織、技術機構等的積極性,促進形成全社會質量共治機制,提升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水平,實現“優標優質優價”,推動市場秩序健康穩定發展。
(二)自我聲明公開的內容。企業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如果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企業應公開相應的標準名稱和標準編號;如果企業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所執行的標準是本企業制定的企業標準,企業除了公開相應的標準名稱和標準編號,還應當公開企業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功能指標是指描述產品、服務功效,如空調具有調節空氣溫度的功能。性能指標是指產品、服務在一定條件下實現功能的程度,如空調的制冷量、耗電量。以空調為例,“制冷類型:冷暖”為空調的功能指標,提示此款空調具有制暖和制冷兩項功能; “制冷量(W)3500、制冷功率(W)1110、制熱量(W)4500、制熱功率(W)1500,電輔加熱功率(W)1000”為產品的性能指標,提示此款空調的制冷量和耗電量等。公開標準指標的類別和內容由企業根據自身特點自主確定,企業可以不公開生產工藝、配方、流程等可能含有企業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內容。企業應對公開的產品和服務標準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三)自我聲明公開的方式。國家建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為企業開展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提供服務,鼓勵企業在國家統一的平臺開展自我聲明公開。截至2017年12月20日,已經有超過十三萬家企業的五十余萬項標準在國家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開。企業已在產品包裝或者產品和服務的說明書上明示其執行的標準的,視為已履行自我聲明公開義務。企業應在其產品和服務進入市場公開銷售之前,將產品和服務執行的標準信息公開。企業已在產品包裝或者產品和服務的說明書上公開其執行的標準的,仍鼓勵企業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公開。
(四)自我聲明公開的效力。企業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提出的技術要求,不符合企業自我聲明公開標準提出的技術要求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團體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
為宣傳推廣團體標準,促進團體標準實施,國家實行團體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社會團體應當公開其團體標準的名稱、編號等信息。團體標準涉及專利的,還應當公開標準涉及專利的信息。鼓勵社會團體公開其團體標準的全文或主要技術內容。鼓勵社會團體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自我聲明公開其團體標準信息。對團體標準的監督依據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釋義》已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