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國家標準制修訂經費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對《國家標準制修訂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07〕29號)進行了修訂。近日,財政部 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關于修訂<國家標準制修訂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正式公布了新版《國家標準制修訂經費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國家標準制修訂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國家標準制修訂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國家標準制修訂任務的完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及預算管理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標準制修訂經費(以下稱標準經費),是中央財政設立的用于補助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的專項經費。
標準經費原則上對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成本進行補助。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承擔單位(以下稱項目承擔單位)應當保證落實必要的配套資金。
標準經費列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稱市場監管總局)部門預算,由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實施。
第三條 標準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科學安排,規范使用。應當按照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國家標準計劃,科學合理安排標準經費,規范標準經費的使用,保障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有效開展。
(二)突出重點,分類支持。標準經費重點支持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重要標準,主要包括強制性國家標準以及推薦性國家標準中的基礎通用類、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的標準,并按照“重大”、“基礎通用”和“一般”三種類別進行補助。
(三)專款專用,追蹤問效。項目承擔單位收到標準經費后,應當納入項目承擔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標準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建立面向結果的追蹤問效機制。
第四條 標準經費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如下:
(一)財政部負責標準經費年度預算草案的審核以及預算的批復,并對標準經費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市場監管總局負責標準經費年度預算草案的組織編制、審查、上報,以及預算的批復和下達,并對項目承擔單位執行情況和標準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實施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落實配套經費,接受監督檢查,按照要求報送項目執行情況和標準經費使用情況。
第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指負責國家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的單位或技術組織,包括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專家組等。
制修訂國家標準應當充分發揮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的作用。
第二章 標準經費的使用范圍
第六條 標準經費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國家標準立項及報批的審查、論證評估;
(二)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購置、翻譯和跟蹤采用;
(三)國家標準的起草、征求意見、試驗驗證、技術審查;
(四)國家標準樣品的研制和復制;
(五)國家標準的審批、發布和公告;
(六)強制性國家標準文本的印制和信息發布;
(七)國家標準的宣傳、推廣和外文版翻譯;
(八)國家標準復審;
(九)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管理、考核工作,以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與國家標準制修訂直接相關的組織、管理工作;
(十)與國家標準制修訂直接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標準經費的開支項目包括資料費、設備費、試驗驗證費、差旅費、會議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公告費、印刷費、宣傳推廣費、其他費用。各項開支具體如下:
(一)資料費。包括制修訂國家標準過程中需要支出的書刊、資料、復印等費用以及購置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和目錄等文本或軟件資料等必須支出的費用。
(二)設備費。包括制修訂國家標準過程中購置或租賃試驗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三)試驗驗證費。包括制修訂國家標準中必須進行的試驗、驗證所發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購置費用及測試費用。
(四)差旅費。包括制修訂國家標準過程(包括技術審查、技術協調和審核、復審)中,按規定支出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等費用。
(五)會議費。包括制修訂國家標準過程中為了進行論證、研討、協調而召開有關會議,按規定開支的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場地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等。
(六)勞務費。包括按規定支付給參加國家標準的起草、匯總整理、審核、翻譯等方面的人員的勞務性費用。勞務費不得支付給參與標準經費及其項目管理的相關工作人員。
(七)專家咨詢費。包括國家標準草案在審定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標準經費及其項目管理的相關工作人員。
(八)公告費、印刷費。包括國家標準審批完成后進行公告和印制時所發生的費用。
(九)宣傳推廣費。包括對涉及面廣、影響較大的國家標準,為推動其實施所發生的費用。
(十)其他費用。包括與國家標準制修訂直接相關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項目及預算審批程序
第八條 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按照統一規劃的原則,實行公開征集制度。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向市場監管總局提出制修訂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
立項建議申報書應當按照規定格式填報,主要包括制修訂國家標準項目的經費預算數額和來源構成等。
第九條 市場監管總局根據當年的國家標準計劃立項條件,對制修訂國家標準立項建議申報書進行專家評估、審查、征求意見、協調和匯總,形成年度國家標準計劃,并確定計劃項目的“重大”、“基礎通用”和“一般”三種補助類別。
第十條 市場監管總局根據上年國家標準計劃,依據標準性質、類別及實際需要,并考慮完成項目時間年限,編制當年標準經費預算草案,列入市場監管總局部門預算,上報財政部。
第十一條 財政部結合國家標準制修訂任務、目標和國家財力情況,對標準經費預算草案進行審核,并依法及時批復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標準經費預算。
第十二條 市場監管總局根據財政部批復的標準經費預算,依法及時下達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經費預算。
未列入國家標準計劃的項目不予安排標準經費預算。
第四章 標準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 國家標準的制修訂周期原則上不應當超過二年。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和項目實施進度支付標準經費。
市場監管總局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標準經費預算執行有關要求,確保標準經費執行進度。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標準經費進行使用與管理:
(一)根據國家標準計劃制定項目實施方案,并嚴格組織管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合理安排,節約使用,保證專款專用;
(三)標準經費應當與配套資金統籌安排,單獨核算;
(四)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市場監管總局報送標準經費使用情況及項目完成情況的總結報告;
(五)標準經費結轉和結余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國家標準計劃項目一經批準,項目承擔單位不得自行調整。確需調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七條 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被撤銷或中止的,市場監管總局應當視情況收回部分或全部標準經費。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不能按時完成國家標準制修訂任務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市場監管總局,經批準后方可延期。
第十九條 市場監管總局對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的實施過程和完成情況進行績效考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自查,發現有違反財經紀律、財務制度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對標準經費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市場監管總局對標準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對標準經費存在截留、挪用、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質檢總局 國家標準委關于印發<國家標準制修訂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7〕2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