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浙江省品牌建設聯合會“浙江制造”標準研制細則(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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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浙江制造”標準研制工作,根據《關于加快“浙江制造”標準制定和實施工作的指導意見》、《浙江省品牌建設聯合會“浙江制造”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浙江制造”標準立項工作實際,浙江省品牌建設聯合會制定了《浙江省品牌建設聯合會“浙江制造”標準研制細則(試行)》(見附件),經領導審定,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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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品牌建設聯合會
2019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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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品牌建設聯合會“浙江制造”標準研制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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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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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浙江制造”標準研制工作,根據《團體標準管理規定》、《關于加快“浙江制造”制定和實施工作的指導意見》及《浙江省品牌建設聯合會“浙江制造”標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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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浙江制造”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研制過程包括立項、啟動、研討、征求意見、審評與發布六個階段。其中,立項階段工作應符合《浙江省品牌建設聯合會“浙江制造”標準立項論證細則》的規定,審評和批準發布階段工作應符合《浙江省品牌建設聯合會“浙江制造”標準審評和批準發布細則(試行)》的規定。本細則主要對啟動、研討和征求意見三個階段工作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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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浙江制造”標準研制總體要求是堅持“國內一流、國際先進”定位,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發展導向,堅持底線思維、用戶思維和營銷思維,以提高產品質量、提升用戶體驗、引領產業高質量發展為目的,根據“五性并舉”原則,從標準研制全流程、產品全生命周期以及影響產品質量的全要素出發,增加或提高產品的基本要求、技術要求和質量承諾要求,體現“精心設計、精良選材、精工制造、精誠服務”的先進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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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五性并舉”指在標準的研制過程中應綜合考慮標準內容的合規性、必要性、先進性、經濟性以及可操作性并協調一致。
合規性,是指標準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以及強制性標準要求,不得與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相抵觸。對于術語、分類、量值、符號等基礎通用方面的內容應遵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有關規定。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標準的有關技術要求。標準研制過程應符合標準化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要求。
必要性,是指在標準中提高或增加要求時,應從消費者角度切入,以改善消費體驗、提升用戶滿意度為目的,聚焦產品核心質量特性,避免片面追求指標,避免脫離產業發展實際情況。
先進性,是指產品技術要求應涵蓋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相關要求,原則上不低于現行推薦性標準要求。標準的核心技術指標水平達到“國內一流、國際先進”。企業能夠按標準批量穩定組織生產。
經濟性,是指標準核心技術指標的設置不增加或者少量增加企業成本,新增內容盡可能不產生新的風險或潛在問題。
可操作性,是指標準的技術要求均應有對應的檢測方法,且可由第三方實驗室檢測,涉及非標檢測方法的應做驗證;基本要求可驗證、可核實;質量承諾要求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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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浙江省品牌建設聯合會(以下簡稱“省品聯會”)發布“浙江制造”標準制定計劃后,由標準牽頭組織制定單位(或主要起草單位)根據標準研制任務書完成標準研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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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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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標準制定計劃發布后,標準牽頭組織制定單位(或主要起草單位)應及時啟動標準研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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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啟動包括啟動前期準備和召開啟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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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啟動前期準備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宣貫標準制標理念和要求;
(二)擬定標準研制工作組名單;
(三)擬定標準研制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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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啟動前期準備階段,標準牽頭組織制定單位應向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宣貫標準制標理念和要求,指導擬定標準研制工作組名單和標準研制工作計劃。
對于二次申報項目,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應積極參加省品聯會組織的標準培訓會,或自行了解標準制標理念和要求,并擬定標準研制工作組名單和標準研制工作計劃。
標準牽頭組織制定單位(或主要起草單位)應熟悉并準確傳達“品字標”品牌標準研制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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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標準研制工作組由標準牽頭組織制定單位和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共同負責組建。對于二次申報項目,由標準主要起草單位負責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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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組建標準研制工作組,應當遵循開放、透明、公平的原則,廣泛吸納先進同行、上下游企業、行業協會、教育科研機構、檢測機構、認證機構、政府部門、電商平臺和消費者等利益相關方參與,充分反映各方的需求并協調一致。
標準研制工作組應至少包括重要下游用戶以及能夠檢測產品核心技術指標的檢驗檢測機構。鼓勵相關國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及企業營銷冠軍、行業高端客戶代表參與標準研制。
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應組織管理、研發、采購、生產、品控、檢測和營銷人員參與標準研制,其中至少包括一名高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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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標準研制工作組成員應明確職責、分工合作。
標準牽頭組織制定單位(或主要起草單位)負責標準研制總體協調管控。標準主要起草單位負責起草標準、擬定相關材料及內外聯絡等。檢驗檢測機構、認證機構負責論證標準的可操作性和合規性。重要下游用戶、先進同行、電商平臺和消費者協助確定標準的關鍵技術指標并論證其必要性。行業協會和教育科研機構協助論證標準的先進性和經濟性。政府部門負責項目的監督、培育和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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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標準研制工作組名單、標準研制工作計劃經標準牽頭組織制定單位(或主要起草單位)確認,符合要求的,可召開啟動會。啟動會議程主要包括:
(一)宣貫標準制標理念和要求;
(二)組建標準研制工作組,明確成員職責;
(三)明確標準研制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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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標準啟動會結束后,經標準牽頭組織制定單位(或主要起草單位)確認,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在“浙江制造”標準系統中(http://www.zhejiangmade.org.cn/Login.aspx),提交以下材料:
(一)會議通知;
(二)會議現場照片;
(三)會議簽到表;
(四)標準研制工作組名單;
(五)會議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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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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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研討一般采用會議形式,也可采用在線研討方式。研討會可與啟動會合并召開。根據需要,可多次召開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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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研討階段應形成標準草案及標準編制說明,并重點研討以下內容:
(一)確定標準的名稱、適用范圍、參照的主要標準;
(二)確定產品的核心質量特性和關鍵技術指標,開展國內外標準先進性比對,明確擬提高或增加的關鍵技術指標;
(三)確定基本要求和質量承諾要求,涵蓋設計、選材、制造、檢測、使用、服務、回收等產品全生命周期的各個環節;
(四)對新增或提高的技術指標,系統論證其合規性、必要性、先進性、可操作性以及經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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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應圍繞產品核心質量特性,依次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標準比對并及時跟蹤最新動態:
(一)與現行或已形成報批稿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國際標準比對;對已有標準草案和送審稿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國際標準,應予以參考;
(二)與現行或已形成報批稿的國內外先進團體標準、先進國家或區域標準比對;對已有標準草案和送審稿的國內外先進團體標準、先進國家或區域標準,應予以參考;
(三)與國內外先進企業或高端客戶的標準比對;
(四)關鍵技術指標和要求無法開展以上比對或有需要時,可選擇其它比對對象,包括但不限于用戶體驗評價、國內外行業數據、先進企業樣本、先進企業產品實物檢測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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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浙江制造”標準應包含技術要求、基本要求和質量承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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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技術要求即型式試驗時需要檢測的指標要求。技術要求首先應系統、全面涵蓋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要求,同時以提升用戶體驗和滿意度為原則,圍繞產品核心質量特性,可增加或提高部分指標要求。
技術要求中的安全類指標原則上滿足強制性標準要求即可,節能環保類指標則應達到現有相關標準規定的節能、節水、節材要求或排放先進水平要求。
如果相關推薦性標準要求存在不適用于本標準、不同推薦性標準要求互相矛盾或指標無法檢測等問題的,經標準研制工作組論證后,可以不采用推薦性標準相關要求,但應在標準編制說明中說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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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基本要求指產品入庫前的企業內控要求,用于保障技術要求的穩定實現,置于技術要求前一章。基本要求應精準、有效、可驗證、可核實,以抓住行業痛點、體現企業先進性、引領行業發展為目的,是“一流企業”的準入門檻。基本要求應至少應包括設計研發、材料和零部件、工藝裝備和檢驗檢測等要求。
設計研發要求指開展產品設計研發活動的要求,包括設計研發活動應采用的工具和方法、滿足的標準、考慮的因素以及開展的分析、驗證、校核和評估等。
材料和零部件要求指重要原材料和重要零部件關鍵指標的限值、級別等要求,應高于行業通用水平。其符合性證明材料可以由企業自己提供,也可以由上游廠家提供。
工藝裝備要求指關鍵生產工藝和生產裝備的先進性要求以及過程控制和生產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檢驗檢測要求指開展進廠檢測、出廠檢測、在線監測以及試驗驗證活動的要求,包括應配置的檢驗儀器及應開展的檢驗項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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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質量承諾要求是產品售后要求,包括追溯、保修包換、安裝維護、服務響應、明示等,置于標準的最后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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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每次召開標準研討會后,應形成以下材料,經標準牽頭組織制定單位(或主要起草單位)確認后,由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在“浙江制造”標準系統中提交:
(一)會議通知;
(二)會議現場照片;
(三)會議簽到表;
(四)會議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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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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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征求意見由標準牽頭組織制定單位(或主要起草單位)組織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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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征求對象包括同行企業、上下游用戶、相關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教育科研機構、檢驗檢測機構、認證機構、行業協會、消費者等利益相關方。其中,必須征求檢驗檢測機構、認證機構、重要下游用戶意見。涉及消費者權益的,應當在浙江省品牌建設聯合會官方網站上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并對反饋意見進行處理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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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征求意見材料應包括:
(一)標準征求意見稿;
(二)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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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項目背景。包括行業背景、標準的研制目的、標準的推廣前景等;
(二)項目來源。說明項目為省品聯會發布的哪一年第幾批第幾號項目;
(三)標準制定工作概況。包括標準制定相關協作單位及人員、標準研制的啟動、研討過程、標準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四)標準編制原則、主要內容及確定依據。應以“五性并舉”為原則,闡述標準制定的思路和框架,并說明標準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確定依據(包括試驗、統計數據等);
(五)標準先進性體現。包括型式試驗規定的所有指標的對標情況、基本要求和質量承諾等體現“精心設計、精良選材、精工制造、精誠服務”特征的相關先進性指標對比情況;
(六)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的協調性。包括說明目前國內主要執行的標準、標準引用文件,并說明標準中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相沖突的情況。如標準中部分技術要求低于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等推薦性標準,需說明原因并提供相關依據;
(七)社會效益。包括標準在提高產品質量、提升用戶體驗、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以及提升智能制造、綠色制造水平等方面的引領作用;
(八)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包括分歧相關方、分歧主要內容、協調過程、協調依據及協調結果;
(九)廢止現行相關標準的建議;
(十)提出標準強制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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