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擊重大疫情,需要人力、物力、技術等各方的力量,激勵人們積極抗擊的精神文化產品也不可或缺,但目前,我國著作權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版權公共利益強制許可。本文作者結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探討了在我國設立版權公共利益強制許可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希望對我國版權法律制度、重大災情防控機制的完善有所啟示。
患者家庭沉浸在悲痛中,許多人在家中自我隔離,歲末年初,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把過年的喜慶氣氛沖刷殆盡。被困在家的人們雖生活物質有保障,但難免被寂寞或恐慌情緒所困擾。大年三十,中宣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緊急協調,向湖北、武漢電視臺捐贈10部優秀電視劇版權,給疫區人民送去暖意,贏得了社會各界的贊許。隨著疫情在全國的擴散,越來越多的人渴望獲得充足的免費文化產品,但由于正值假期,很多單位、社區都采取了疫情防控措施,有些權利人很難聯系上,或雖聯系到但無法滿足非常時期的文化傳播需求。
正因如此,盡管時下幾乎人人有手機、家家有網絡、縣縣有融媒體,傳播能力較之于十幾年前的非典時期有很大提高,但是很多傳播機構囿于“先授權,后使用”的版權規則,在傳播內容的選擇上仍難免糾結,不得已只能“忍痛割愛”,無法將很多優秀的精神文化產品及時傳播給有迫切需求的用戶,作品供需矛盾在重大災情面前凸顯。如何在重大災情處置過程中及時滿足廣大人民群眾以及眾多救援人員的精神文化需要,激發、鼓舞他們更加積極、有效地抗災、自救?筆者認為,這就需要版權公共利益強制許可。
精神文化需求強烈
公共利益強制許可,又稱國家利益強制許可,是有關機關在緊急狀態、特殊情形下基于公共利益考量而采取的一種強制許可措施。這種強制許可不以使用者申請為前提,不以權利人聯系不上或者使用者無法與之達成授權使用協議為基礎,無需經過發出作品使用意向通知、繳存財務報表或者司法審理等其他繁雜的強制許可手續,可以較好滿足非常情況下的公共利益、國家利益的維護需要。在知識產權領域,這種強制許可既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私權壟斷的壁壘,無需事先獲取權利人許可,同時又適當兼顧了權利人的利益,仍然要向其支付費用,在重大災情面前,堪稱理想的制度設計。
我國專利法即有相關制度安排,2000年修訂的專利法以及2008年修訂的現行專利法均有明確規定。遺憾的是,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版權公共利益強制許可,不僅如此,連其他強制許可也未作規定。而《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對其他強制許是有明確規定的,美國、日本的版權法對其他強制許可也有系統規定。
為何專利可以有公共利益強制許可而版權不能?需知,在國家日益昌盛、生活日益富足的情況下,人們關注更多的是精神和心理層面的健康,在很多時候,書籍、音樂、電影等精神文化產品在科學指導、思想保證、精神慰藉、情感滋養、情緒管控等諸多方面的獨特作用,非科技發明、實用新型所能替代和比擬。以此次戰“疫”為例,毋庸置疑,抗毒疫苗的研發十分關鍵,疫情防控相關技術方案也非常重要,但衛生健康知識普及、社會情緒安撫、民眾心理疏導、典型示范宣傳等等與版權密切相關的各項工作也不可等閑視之。當前,在我國實施版權公共利益強制許可,讓更多、更好的優秀作品及時、充分地惠及深受疫情影響的廣大人民群眾,已經勢在必行、迫在眉睫。事實上,很多有擔當的企業、個人,已經自發、主動地放棄版權利益,通過緊急出版相關書籍、開放電子閱讀權限、創作相關詩篇、譜寫相關歌曲等方式,積極投身于疫情防控的工作大局中。
逐步推進制度設計
公共利益強制許可與國家安危、社會穩定、民生福祉密切相關,是一項極其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國現行版權法律體系的一大空白。以當前疫情防控工作為契機,針對重大災情處置工作的普遍需要,創設這樣一項重要制度是責任之所在、情感之所系,在我國也有守望相助、扶危濟困的優良社會傳統和現實基礎。
筆者建議,應逐步推動版權公共利益強制許可制度進入我國版權法律體系。以相關法律授權為基礎,在此次著作權法修訂中,宜參考專利法規定,確立版權公共利益強制許可制度。權宜之計,可參考1994年《關于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做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專項決定,授權國家版權行政管理部門對相關作品采取強制許可措施。
關于強制許可的作品范圍,建議遵循強制許可的普遍規則,只針對已發表的作品。一般為已過熱銷期、熱播期、熱映期的作品,時間節點可考慮設定為首次發表之日起三年或五年以上;特殊內容作品,如目前情勢下的疫情防控指導用書,時間節點不作限制。就作品內容和類別而言,視抗災救災防災減災需要而定,可不作具體限制,也可采取排除法,僅強調特定類別的作品不在強制許可范圍內。作品范圍確定后,可根據災情發展變化作相應調整。
關于強制許可的地域范圍,建議僅限于依法采取一級應急響應或相應舉措的省份、地區,尤其采取封閉隔離措施的地區和單位。在此范圍內,所有的單位和個人,基于抗災救災工作需要和相關公益目的,在保證不用于商業范疇的情況下,均可自由、免費地使用相關作品。考慮到數字、網絡條件下媒介傳播的地域范圍難以限定,亦應允許不在前述地域的公益性傳播機構自由、免費使用相關作品。
關于強制許可的時間范圍,需在重大災情發生之后,建議截止于有關機關依法宣布相關緊急狀態結束之日或相關緊急措施解除之日。
關于強制許可的付酬標準以及相關經費的承擔與撥付,筆者建議由國家版權行政管理部門參照法定許可付酬標準,在宣布采取強制許可措施時一并公布強制許可付酬標準。費用由財政經費承擔,具體可由國家財政與地方財政按一定比例分擔,于重大災情結束后一定時期如一年內撥付至相應版權集體管理機構或相關行業組織,然后由其在一定時期內,通過集中開會、逐一聯系、公告領取等方式逐步分發給相應作品的權利人。
鑒于目前在版權公共利益強制許可方面鮮有國際先例,我國相關立法初步可局限于國內作品,后續通過雙邊、多邊談判,逐步擴展至其他國家、地區權利人的作品。實操過程中,可針對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公職人員尤其黨員領導干部的作品先行先試,其他單位和個人聲明自愿加入強制許可范圍的,應予允許。
版權公共利益強制許可作為一種權利限制手段,對權利人有影響,但總體有限,對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卻至關重要。在重大災情面前,基于抗災救災工作需要,請私權作適度讓位、對其作適當限制,與著作權法關于版權行使不得損害公共利益的規定、乃至憲法關于公民權利行使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的規定是一脈相承的。研究出臺重大災情背景下的版權公共利益強制許可制度,既有利于緊急狀態、特殊情況下優秀精神文化產品的傳播,也有利于深受災情影響的廣大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的滿足,在當前疫情防控已成為全黨、全國最重要工作的情況下,相信會得到國內民眾的支持,也會得到國際社會的理解。
(張鳳杰 作者系中國新聞出版研究院工程研發中心常務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