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強金融精準服務供應鏈產業鏈完整穩定,促進經濟良性循環和優化布局,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商務部、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外匯局聯合印發《關于規范發展供應鏈金融 支持供應鏈產業鏈穩定循環和優化升級的意見》。
《意見》從六方面提出23條政策要求和措施,明確供應鏈金融應堅持提高供應鏈產業鏈運行效率,降低企業成本,服務于供應鏈產業鏈完整穩定,支持產業鏈優化升級和國家戰略布局。金融機構與實體企業應加強信息共享和協同,提高供應鏈融資結算線上化和數字化水平。提高中小微企業應收賬款融資效率,支持打通和修復全球產業鏈,規范發展供應鏈存貨、倉單和訂單融資,增強對供應鏈金融的風險保障支持。《意見》強調,供應鏈大型企業應嚴格支付紀律和賬款確權,不得擠占中小微企業利益。各類機構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應嚴格遵守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加強業務合規性和風險管理。
關于規范發展供應鏈金融支持供應鏈產業鏈穩定循環和優化升級的意見
銀發〔2020〕226號
為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扎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決策部署,做好金融支持穩企業保就業工作,精準服務供應鏈產業鏈完整穩定,提升整體運行效率,促進經濟良性循環和優化布局,現就供應鏈金融規范、發展和創新提出以下意見。
一、準確把握供應鏈金融的內涵和發展方向
(一)提高供應鏈產業鏈運行效率,降低企業成本。供應鏈金融是指從供應鏈產業鏈整體出發,運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資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實交易背景下,構建供應鏈中占主導地位的核心企業與上下游企業一體化的金融供給體系和風險評估體系,提供系統性的金融解決方案,以快速響應產業鏈上企業的結算、融資、財務管理等綜合需求,降低企業成本,提升產業鏈各方價值。
(二)支持供應鏈產業鏈穩定升級和國家戰略布局。供應鏈金融應以服務供應鏈產業鏈完整穩定為出發點和宗旨,順應產業組織形態的變化,加快創新和規范發展,推動產業鏈修復重構和優化升級,加大對國家戰略布局及關鍵領域的支持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經濟結構調整。
(三)堅持市場主體的專業優勢和市場定位,加強協同配合。金融機構、核心企業、倉儲及物流企業、科技平臺應聚焦主業,立足于各自專業優勢和市場定位,加強共享與合作,深化信息協同效應和科技賦能,推動供應鏈金融場景化和生態化,提高線上化和數字化水平,推進產業鏈條信息透明、周轉安全、產銷穩定,為產業鏈的市場競爭能力和延伸拓展能力提供支撐。
(四)注重市場公平有序和產業良性循環。核心企業應嚴格遵守《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有關規定,及時支付中小微企業款項,合理有序擴張商業信用,保障中小微企業的合法權益,塑造大中小微企業共生共贏的產業生態。
二、穩步推動供應鏈金融規范、發展和創新
(五)提升產業鏈整體金融服務水平。推動金融機構、核心企業、政府部門、第三方專業機構等各方加強信息共享,依托核心企業構建上下游一體化、數字化、智能化的信息系統、信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動態把握中小微企業的經營狀況,建立金融機構與實體企業之間更加穩定緊密的關系。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為產業鏈提供結算、融資和財務管理等系統化的綜合解決方案,提高金融服務的整體性和協同性。(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國資委負責)
(六)探索提升供應鏈融資結算線上化和數字化水平。在供應鏈交易信息清晰可視、現金流和風險可控的條件下,銀行可通過供應鏈上游企業融資試點的方式,開展線上貸前、貸中、貸后“三查”。支持探索使用電子簽章在線簽署合同,進行身份認證核查、遠程視頻簽約驗證。支持銀行間電子認證互通互認。(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負責)
(七)加大對核心企業的支持力度。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綜合運用信貸、債券等工具,支持核心企業提高融資能力和流動性管理水平,暢通和穩定上下游產業鏈條。支持核心企業發行債券融資支付上下游企業賬款,發揮核心企業對產業鏈的資金支持作用。對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貿易高質量發展等國家戰略及關鍵領域的核心企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債券管理部門可建立綠色通道,及時響應融資需求。(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負責)
(八)提升應收賬款的標準化和透明度。支持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認可的供應鏈票據平臺對接,支持核心企業簽發供應鏈票據,鼓勵銀行為供應鏈票據提供更便利的貼現、質押等融資,支持中小微企業通過標準化票據從債券市場融資,提高商業匯票簽發、流轉和融資效率。(人民銀行負責)
(九)提高中小微企業應收賬款融資效率。鼓勵核心企業通過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進行確權,為中小微企業應收賬款融資提供便利,降低中小微企業成本。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積極與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對接,減少應收賬款確權的時間和成本,支持中小微企業高效融資。(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國資委負責)
(十)支持打通和修復全球產業鏈。金融機構應提升國際產業鏈企業金融服務水平,充分利用境內外分支機構聯動支持外貿轉型升級基地建設、開拓多元化市場、出口產品轉內銷、加工貿易向中西部梯度轉移等,支持出口企業與境外合作伙伴恢復商貿往來,通過提供買方信貸、出口應收賬款融資、保單融資等方式支持出口企業接單履約,運用好出口信用保險分擔風險損失。(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外匯局、商務部負責)
(十一)規范發展供應鏈存貨、倉單和訂單融資。在基于真實交易背景、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機構可選取流通性強、價值價格體系健全的動產,開展存貨、倉單融資。金融機構應切實應用科技手段提高風險控制水平,與核心企業及倉儲、物流、運輸等環節的管理系統實現信息互聯互通,及時核驗存貨、倉單、訂單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銀保監會、人民銀行、商務部負責)
(十二)增強對供應鏈金融的風險保障支持。保險機構應積極嵌入供應鏈環節,增加營業中斷險、倉單財產保險等供應鏈保險產品供給,提供抵押質押、純信用等多種形式的保證保險業務,擴大承保覆蓋面,做好供應鏈保險理賠服務,提高理賠效率。(銀保監會負責)
三、加強供應鏈金融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十三)完善供應鏈票據平臺功能。加強供應鏈票據平臺的票據簽發、流轉、融資相關系統功能建設,加快推廣與核心企業、金融機構、第三方科技公司的供應鏈平臺互聯互通,明確各類平臺接入標準和流程規則,完善供應鏈信息與票據信息的匹配,探索建立交易真實性甄別和監測預警機制。(人民銀行負責)
(十四)推動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公示。建立統一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公示系統,逐步實現市場主體在一個平臺上辦理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加強統一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公示系統的數字化和要素標準化建設,支持金融機構通過接口方式批量辦理查詢和登記,提高登記公示辦理效率。(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負責)
四、完善供應鏈金融政策支持體系
(十五)優化供應鏈融資監管與審查規則。根據供應鏈金融業務的具體特征,對金融產品設計、盡職調查、審批流程和貸后管理實施差異化監管。在還款主體明確、償還資金封閉可控的情況下,銀行在審查核心企業對上下游企業提供融資時,可側重于對核心企業的信用和交易真實性的審查。(銀保監會、人民銀行負責)
(十六)建立信用約束機制。加快實施商業匯票信息披露制度,強化市場化約束機制。建立商業承兌匯票與債券交叉信息披露機制,核心企業在債券發行和商業承兌匯票信息披露中,應同時披露債券違約信息和商業承兌匯票逾期信息,加強信用風險防控。(人民銀行負責)
五、防范供應鏈金融風險
(十七)加強核心企業信用風險防控。金融機構應根據核心企業及供應鏈整體狀況,建立基于核心企業貸款、債券、應付賬款等一攬子風險識別和防控機制,充分利用現有平臺,加強對核心企業應付賬款的風險識別和風險防控。對于由核心企業承擔最終償付責任的供應鏈融資業務,遵守大額風險暴露的相關監管要求。(銀保監會、人民銀行負責)
(十八)防范供應鏈金融業務操作風險。金融機構應加強金融科技運用,通過“金融科技+供應鏈場景”實現核心企業“主體信用”、交易標的“物的信用”、交易信息產生的“數據信用”一體化的信息系統和風控系統,建立全流程線上資金監控模式,增強操作制度的嚴密性,強化操作制度的執行力。(銀保監會、人民銀行負責)
(十九)嚴格防控虛假交易和重復融資風險。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供應鏈融資要嚴格交易真實性審核,警惕虛增、虛構應收賬款、存貨及重復抵押質押行為。對以應收賬款為底層資產的資產證券化、資產管理產品,承銷商及資產管理人應切實履行盡職調查及必要的風控程序,強化對信息披露和投資者適當性的要求。(銀保監會、人民銀行負責)
(二十)防范金融科技應用風險。供應鏈金融各參與方應合理運用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持續加強供應鏈金融服務平臺、信息系統等的安全保障、運行監控與應急處置能力,切實防范信息安全、網絡安全等風險。(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負責)
六、嚴格對供應鏈金融的監管約束
(二十一)強化支付紀律和賬款確權。供應鏈大型企業應當按照《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要求,將逾期尚未支付中小微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納入企業年度報告,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對于公示的供應鏈大型企業,逾期尚未支付中小微企業款項且雙方無分歧的,債券管理部門應限制其新增債券融資,各金融機構應客觀評估其風險,審慎提供新增融資。(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
(二十二)維護產業生態良性循環。核心企業不得一邊故意占用上下游企業賬款、一邊通過關聯機構提供應收賬款融資賺取利息。各類供應鏈金融服務平臺應付賬款的流轉應采用合法合規的金融工具,不得封閉循環和限定融資服務方。核心企業、第三方供應鏈平臺公司以供應鏈金融的名義擠占中小微企業利益的,相關部門應及時糾偏。(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國資委負責)
(二十三)加強供應鏈金融業務監管。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應嚴格遵守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不得以各種供應鏈金融產品規避國家宏觀調控要求。各類保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公司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的,應嚴格遵守業務范圍,加強對業務合規性和風險的管理,不得無牌或超出牌照載明的業務范圍開展金融業務。各類第三方供應鏈平臺公司不得以供應鏈金融的名義變相開展金融業務,不得以供應鏈金融的名義向中小微企業收取質價不符的服務費用。(銀保監會、人民銀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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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