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標準本身不是標準化的目的,標準化的目的在于標準的實施。只有標準得到實施,標準化才具有現實的意義和制度價值。標準的實施有三種基本方式:一是法律引用;二是當事人約定;三是合格評定(認證認可)。《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中的技術法規、我國標準化法規定的強制性標準,均屬于這種情形。從法的角度看,采用這種方式實施標準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當事人約定采用標準作為合同義務履行的依據,也是借助法律的力量實施標準的一種方式,只不過采用這種方式實施標準的效力限于合同當事人之間(合同相對性原則)。合格評定(認證認可)作為一種標準的實施方式,本身并不直接借助于法律,也沒有法律的強制效力,而是標準化體制的一種制度安排。合格評定(認證認可)制度起源于英國,現已成為國際標準化和各國標準化的重要制度。我國 1991 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2003 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下簡稱《認證認可條例》)。根據《認證認可條例》第 2條規定,認證是指由認證機構證明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相關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合格評定活動;認可是指由認可機構對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以及從事評審、審核等認證活動人員的能力和執業資格予以承認的合格評定活動。認證的對象是產品、服務、管理體系,認可的對象是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及其從事認證工作的人員。無論是認證還是認可,都屬于第三方的行為。如產品質量認證,是由獲得第三方認可的認證機構對企業的產品的質量獨立進行評判,相對于產品的生產企業和消費者而言,認證機構也屬于第三方。合格評定與標準的關系表現為,合格評定是標準的實施方式,標準是合格評定的依據。關于前者,已如前述;關于后者,則可在有關合格評定的規范中得到證實。例如,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09 年發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 9 條規定,強制性產品認證規則的內容應包括“適用的產品所對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有關認證規則,均規定了認證所依據的具體標準。如《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CNCA-N-009:2014)第 4 條規定,有機產品認證的依據是“GB/T 19630《有機產品》”;《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摩托車乘員頭盔》(CNCA-C11-15:2017)第 2 條規定,摩托車乘員頭盔質量認證的依據是“GB 811《摩托車乘員頭盔》”。后者還進一步規定“原則上認證檢測依據用標準應執行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最新版本”。合格評定本質上是對評定對象進行標準符合性的評定,因而亦可稱為“標準符合性評定”。就認證而言,如果委托人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認證機構將給出合格的評定,出具認證證書,委托人可以在認證范圍內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認證機構應對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則可(應)暫停其使用直至撤銷認證證書,委托人不得繼續使用認證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