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標準是如何分類的?
按標準制定主體不同,可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其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是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
按實施方式不同,可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自愿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只有強制性國家標準。推薦性標準包括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為自愿性標準。
17、標準與法律法規的聯系是什么?
標準與法律法規在國家經濟建設、社會公共管理中都發揮著重要作用。標準與法律法規相輔相成,法律法規是標準化活動的依據,標準是對法律法規的補充和支撐。通過法律法規使標準制定規范并有效實施,通過標準可對具體的對象進行量化、技術性評價,從而達到支撐法律法規管理規范的目的。
18、開展團體標準化工作目的是什么?
標準化在保障產品質量安全、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提質增效、服務外交外貿等方面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了更好地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通過培育和發展團體標準,建立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與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協同發展、協調配套的新型標準體系,健全統一協調、運行高效、政府與市場共治的標準化管理體制,形成政府引導、市場驅動、社會參與、協同推進的標準化工作格局。
19、團體標準與推薦性標準有什么
區別和聯系?
團體標準是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是我國標準化改革的重要方面,是新型標準體系中最具有活力和創新性的部分,是由依法成立的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市場相關主體,以市場和創新需求為目標,共同制定的標準,供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是自愿性標準。國家鼓勵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
推薦性標準是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包括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與團體標準相比較,更側重于公益性和基礎性。
團體標準和推薦性標準是我國標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實施效果良好、符合推薦性標準制定條件的團體標準,應當轉化成推薦性標準。一些可以由市場主體遵循市場規律制定的推薦性標準,宜由團體標準來承接。例如:2018年3月,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可轉化成團體標準的現行工程建設推薦性標準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見附錄一)指出,將逐步縮減現有推薦性標準的數量和規模,培育發展團體標準。該部對2013年及以前批準的推薦性標準(不含正在修訂標準)進行了復審,編制了可轉化成團體標準的現行工程建設推薦性標準目錄,具備相應條件和能力的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等社會團體,在保證開放、透明、公平和不降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水平的前提下,可組織對目錄所列標準項目特別是標齡較長的項目進行完善提高、補充細化。
20、團體標準與企業標準有什么
區別和聯系?
(1)團體標準是由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按照自行規定的標準制定程序制定并發布的標準,由社會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按照社會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
(2)企業標準是企業根據需要自行按照企業有關程序制定,由企業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主管領導批準、發布。
(3)需要注意的是,以多個企業的名義或以多個企業協議組成的聯盟(尚未依法登記)的名義制定的標準,屬于企業間聯合制定的標準,這種標準是企業標準,不是團體標準。
(4)團體標準與企業標準屬于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
綜上所述,它們之間沒有直接的聯系。
21、團體標準化工作的管理體制是什么?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團體標準的制定進行規范、引導和監督。
國家實行團體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國家鼓勵團體標準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
國務院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標準化重大改革,研究標準化重大政策,對跨部門跨領域、存在重大爭議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進行協調。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指出,在標準管理上,對團體標準不設行政許可,由社會組織和產業技術聯盟自主制定發布,通過市場競爭優勝劣汰。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團體標準發展指導意見和標準化良好行為規范,對團體標準進行必要的規范、引導和監督。
22、社會團體如何進行團體標準
自我聲明公開?
《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國質檢標聯[2017]536號)第十八條鼓勵社會團體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自我聲明公開,現階段可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http://www.ttbz.org.cn)上聲明公開。注冊步驟見附錄二《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用戶管理規定(試行)》。
社會團體自我聲明其公開的團體標準,應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并對公開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公開的標準信息包括團體標準的名稱、編號等信息。團體標準涉及專利的,還應當公開標準涉及專利的信息。鼓勵社會團體公開其團體標準的全文或主要技術內容。
23、團體標準的制定前提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明確指出,制定標準應當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國家支持在重要行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等領域利用自主創新技術制定團體標準。
24、現行法律法規對團體標準的
內容有哪些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中明確指出:
(1)團體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不得違反國家有關產業政策。
(2)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
(3)制定團體標準應當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4)禁止利用團體標準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行為。
25、什么是利用標準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利用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利用標準實施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一般包括:
(1)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查、重復認證等歧視性的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2)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制定、發布行業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團體標準;
(3)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就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達成拒絕采用新的技術標準的壟斷協議。
26、團體標準的制定、修訂、廢止的主體是否一致?
團體標準的制定、修訂、廢止的主體應一致,如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7、對團體標準的發布機構有什么要求?
慈善組織、基金會能夠發布團體標準嗎?
團體標準的制定主體是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記的社會團體。不是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社會組織,不能發布團體標準,包括慈善組織、基金會。
注1:團體標準一般由組織制定該團體標準的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組織按照一定的程序要求進行發布。
注2:在民政部沒有備案的產業技術聯盟可以依靠相關的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等組織按照一定的程序要求發布團體標準。
注3: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要求,慈善組織和基金會不屬于社會團體,因此不能制定和發布團體標準。
28、社會團體之間可以聯合發布
團體標準嗎?
《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國質檢標聯[2017]536號)中指出,鼓勵社會團體之間開展團體標準化合作,共同研制或發布標準。聯合發布的團體標準可以在封面上標注雙編號或在前言中說明有關情況。
29、團體標準化活動涉及的違法行為有哪些方面?
對應的處罰規則是什么?
(1)不符合法律法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不符合產業政策。《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國質檢標聯[2017]536號)第三十二條規定:社會團體制定的團體標準不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國家有關產業政策規定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廢止相關團體標準,并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同時向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通報,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將其違規行為納入社會團體信用體系。
(2)不符合制定原則。《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國質檢標聯[2017]536號)第三十三條規定:社會團體制定的團體標準不符合“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廢止相關團體標準,并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3)不符合編號規則。《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國質檢標聯[2017]536號)第三十四條規定:社會團體未依照本規定對團體標準進行編號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撤銷相關標準編號,并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4)形成行業壟斷。《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國質檢標聯[2017]536號)第三十五條規定:利用團體標準實施排除、限制市場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