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創設區域生態環境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聯動機制,并授權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特區生態環境保護強制性地方標準。1月7日,記者從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獲悉,由深圳市政府組織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草案)》(下稱《條例》),并已提請市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為開門立法,《條例》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和建議,1月19日前可反饋。
創設區域生態環評與建設項目環評審批聯動機制現有特區環保條例是1994年頒布實施的,已多次修正,但仍難以適應現狀。目前深圳生態環境管理存在“企業環保主體責任不清晰、工業企業入園難、生產廢水外運集中處理監管難、‘散亂污’企業整治缺乏長效機制、企業技術升級改造需否辦理環評手續規定不明確、危險廢物收集管理碎片化、區域聯防聯控動力不足”等問題,亟須立新廢舊,出臺新法。
“生態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將從生態空間、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系統監測、生態保護與修復、應對氣候變化等層面構建全方位的生態安全保障制度體系。
包括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建立由自然保護區和自然公園組成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建立生物多樣性調查、監測、評估和預警等制度;建立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制度;規劃、建設、整合城市生態系統監測網絡;建立生態系統服務價值核算制度;將應對氣候變化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作為制定中長期發展戰略和規劃的重要內容,依法引進各類資金投資國內氣候項目等。
《條例》還創設了區域生態環境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聯動機制:首先,由市政府根據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和資源利用上線,劃定生態環境管控區域,制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其次,對劃定的生態環境管控區域,市、區政府組織開展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再者,在已開展生態環境評價的區域,根據評價結果和準入清單的要求制定重點項目環評審批管理名錄,名錄之外的項目無須進行項目環評。
推動跨區域生態環境保護聯防聯治為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深圳先后制定出臺了一系列有關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的方案,提出不少遠高于國內普遍水平的生態環保新要求。《條例》擬授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管理實際,借鑒先進標準,組織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生態環境保護強制性地方標準、重點控制的有毒有害物質名錄。目前,產品的環保強制性地方標準已納入綜合改革試點首批授權清單,其他的標準制定權限正在積極爭取中。
深圳作為粵港澳大灣區核心城市之一,目前雖已形成了深港和深莞惠經濟圈(3+2)生態環境合作定期交流機制,但聯防聯治協作缺乏強有力機制,特別是產業政策、區域發展、規劃、標準適用等方面,各地區和地市之間工作進展存在一定差距。
以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為例,在柴油車污染管控力度、船舶污染控制重視程度、大氣排放執行標準上進度不一,聯防聯治效果不明顯。為此,《條例》擬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區域聯防聯治,要求市政府推動建立粵港澳大灣區生態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共同處理跨區域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問題,開展聯合執法、預警應急工作,并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和統一防治措施,推動區域生態環境協同保護和治理。
建立以信用為核心的聯合懲戒制度在執法方面,《條例》擬推行“智慧執法”。一是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網格監管、違法行為有獎舉報、社會監督員和媒體監督等全民監督制度,及時發現違法行為;二是明確科技手段取得的數據可以作為監管執法的依據,比如按照規定進行計量檢定和比對的自動監測監控、遙感監測等設備取得的數據等;三是建立數據共享的生態環境大數據平臺,整合排污許可、環境執法、環境督查、企業環境信用等數據,實現違法線索互聯、檢查結果互認等信息互通互聯、資源共享。
另一方面,建立寬嚴相濟的責任追究和以信用為核心的聯合懲戒制度。
其中,對擅自新改擴建項目、無證或者吊證后排污、超標排污、偷排直排等重大環境違法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加大處罰額度,適用按日連續處罰,提高違法成本,倒逼行政相對人守法。
但也適當擴大對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范圍的界定,符合“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輕微的;及時采取改正措施完成整改的;違法行為發生地不涉及飲用水源保護區等生態環境敏感區的;除本次違法行為外,近3年內沒有其他生態環境違法記錄的”不予處罰。
“該制度旨在給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人改正錯誤的機會,促使其積極主動守法,同時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具體清單,規范自由裁量權行使。同時,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聯合懲戒和差異化管理制度,通過信用動態評價,探索實施差異化管控措施,促進企業守法,將環境信用失信企業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實行聯合懲戒。”深圳市人大相關負責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