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團體標準涉及專利的處置規則是什么?
團體標準涉及專利的處置規則通常包括社會團體對團體標準涉及專利問題的指導意見、專利信息披露的流程和要求、成員專利許可聲明要求等。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包含專利許可的方式、專利評估的方式、專利糾紛處理方式和專利協同維權方式等內容。
2015年,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其中提出了“完善標準必要專利的公平、合理、無歧視許可政策和停止侵權適用規則”,以及“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制定,推動有知識產權的創新技術轉化為標準”的工作要求。因此,團體標準涉及專利的處置規則應當做到既能鼓勵成員專利創新,獲取合理價值回報,又能保證標準能夠順利實施,并且能夠大范圍推廣。
社會團體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根據社會團體的性質、特點與發展策略,制定靈活的專利政策。一旦專利權應用過度,可以通過反壟斷法、合同法等法律限制其權利的使用,以保證標準的公權益。在具體專利政策上,團體標準可以采用與國際標準化組織類似的專利政策,也可采取更為積極的專利政策。
具體可參照由團體標準化發展聯盟知識產權研究委員會牽頭制定、中國標準化協會發布的T/CAS 2.2—2018《團體標準涉及專利處置指南 第2部分:專利披露》和T/CAS 2.3—2018《團體標準涉及專利處置指南 第3部分:專利運用》。
97、團體標準涉及專利時,鼓勵哪些組織或者個人對專利信息進行披露?
團體標準涉及專利時,在標準制修訂和實施的任何階段:
(1)參與標準制修訂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盡早向社會團體披露其擁有和知悉的必要專利,同時提供有關專利信息及相應證明材料,并對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參與標準制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未按要求披露其擁有的專利,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未參與標準制修訂的組織或個人沒有專利信息披露義務,但鼓勵其在標準制修訂和實施的任何階段盡早披露其擁有和知悉的必要專利,同時將有關專利信息及相應證明材料提交給社會團體,并對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98、社會團體如何讓團體標準利益相關方知悉涉及團體標準的專利信息?
社會團體應當將其獲得的團體標準涉及的專利信息盡早通報團體標準利益相關方,并在標準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及官網等公共媒體上及時公示。
具體披露程序和披露內容可參照由團體標準化發展聯盟知識產權研究委員會牽頭制定、中國標準化協會發布的T/CAS 2.2—2018《團體標準涉及專利處置指南 第2部分:專利披露》。
99、寫入團體標準的專利必須進行免費許可嗎?
專利是私權,專利權人可以自由選擇免費許可或收費許可。同時,如果專利權人對團體標準涉及的專利進行許可,應當遵守團體標準涉及專利的處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