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研究開發
研究開發階段的知識產權管理包括:
d) 督促研究人員及時報告研究開發成果;
f) 保留研究開發活動中形成的記錄,并實施有效的管理。
侵犯商業秘密權案件中,確定侵權方使用了多少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對于責任大小及賠償金額的確定具有重要意義。當涉案商業秘密是技術秘密,且侵權方又對獲取到的技術秘密進行了改進或改動時,涉案商業秘密的使用量往往也會成為訴辯雙方爭論的焦點。今天,我們將繼續關注(2020)最高法知民終1667號案件,看看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對涉案商業秘密使用量進行判斷的。
背景信息
乙公司是一家從事生物、化工專業領域內的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及新產品的研制的公司。2002年11月22日,甲化工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及補充合同,主要內容包括:乙公司以交鑰匙方式向甲化工公司交付年產3000噸香蘭素新工藝的工藝配方、操作規程、質量控制要求、原材料質量要求、生產裝置的設計技術要求和參數等的技術資料;技術成果的歸屬由乙公司所有;專利權歸甲化工公司共同申請并所有;項目中的技術資料由雙方共有;工業化項目工程設計、設備非標設計由雙方協商指定相當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正規系統設計,設計費由甲化工公司支付。
2006年9月26日,甲化工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技術轉讓合同》,甲化工公司委托乙公司在已有研發成果基礎上,設計采用乙醛酸法生產香蘭素新工藝的生產線。該合同還約定:由乙公司在合同簽訂240天內向甲化工公司交付可行性研究報告、工藝流程圖、設備布置圖、設備一覽表、非標設備條件圖、土建基礎施工圖,以及工藝、土建、儀表、電器、公用工程等全套工程設計文件;相關技術僅在甲化工公司用乙醛酸法生產甲基香蘭素車間內使用;相關技術屬雙方共有。2008年7月16日,甲化工公司與乙公司簽訂《關于企業長期合作的特別合同》,約定:乙公司放棄對外一切經營業務,僅作為為甲化工公司一家進行技術研發的企業,在合同規定的合作期間研發的所有技術成果知識產權歸甲化工公司所有,合同期十年;雙方合作之前簽署所有技術合同履行、結算與新的合作合同無關。
以上《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關于企業長期合作的特別合同》均有保密條款的約定。此外,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技術人員向甲化工公司出具《承諾和保證書》,保證為甲化工公司已開發的所有技術成果及其他知識產權不被泄露或披露給任何第三方。乙公司提交的《公司管理條例》及其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中訂有保密條款,明確公司商業、管理及技術資料為涉密信息。傅某于1991年進入甲化工公司工作,2010年從甲化工公司離職,在職期間能夠接觸到甲化工公司上述香蘭素生產業務,并設法取得了存有前文涉及的香蘭素生產業務的技術秘密的載體,并將此載體泄露給A公司、B公司、C公司。
甲化工公司與乙公司以A公司、B公司、C公司、傅某侵犯商業秘密為由共同發起起訴。
被訴侵權人從甲化工公司處共獲得了185張設備圖和15張工藝流程圖,在一審中,法院經對比被訴侵權人實際的生產工藝和上述圖紙后,認定侵權人使用了其中的17個設備設計圖和5張工藝流程圖,在二審中,最高院認為被訴侵權人使用了全部的185張設備圖和15張工藝流程圖。
裁定書(節選)要點:
原審法院在考慮本案具體情形后,認定A公司等被訴侵權人使用的技術秘密包括17個設備的設計圖和5張工藝流程圖,本院經審查對上述認定予以認可。在此基礎上,本院進一步認定A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實際使用了其已經獲取的全部185張設備圖和15張工藝流程圖。具體理由是:
第一,香蘭素生產設備和工藝流程通常具有配套性,其生產工藝及相關裝置相對明確固定,A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已經實際建成香蘭素項目生產線并進行規模化生產,故其必然具備制造香蘭素產品的完整工藝流程和相應裝置設備。
第二,A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拒不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對香蘭素產品的完整工藝流程和相應裝置設備進行了研發和試驗,且其在極短時間內上馬香蘭素項目生產線并實際投產。A公司自傅某2010年5月到崗后即啟動香蘭素項目,隨后又從甲化工公司招聘了多名與香蘭素生產技術有關的員工,到2011年3月浙江省寧波市環境保護局批準其香蘭素年產量為5000噸,再到2011年6月B公司開始生產香蘭素,B公司的香蘭素生產線從啟動到量產僅用了一年左右的時間。與之相比,甲化工公司自2002年11月與乙公司簽訂《技術開發合同》等合同,到2007年2月經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經濟貿易局批復同意擴建年產10000t/a合成香料(乙醛酸法)新技術技改項目,涉案技術秘密從研發到建成生產線至少用了長達4年多的時間。
第三,A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對被訴技術方案及相關設備進行過小試和中試,且其又非法獲取了涉案技術圖紙,同時B公司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其在向杭特公司購買設備的過程中均已使用了其非法獲取的設備圖和工藝流程圖。綜合考慮技術秘密案件的特點及本案實際情況,同時結合A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未提交有效相反證據的情況,可以認定A公司等被訴侵權人使用了其非法獲取的全部技術秘密。
第四,雖然A公司、B公司的香蘭素生產工藝流程和相應裝置設備與涉案技術秘密在個別地方略有不同,但其未提交證據證明這種不同是基于其自身的技術研發或通過其他正當途徑獲得的技術成果所致。同時現有證據表明,A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是在獲取了涉案技術秘密后才開始組建工廠生產香蘭素產品,即其完全可能在獲得涉案技術秘密后對照該技術秘密對某些生產工藝或個別配件裝置做規避性或者適應性修改。這種修改本身也是實際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方式之一。
綜上,在原審法院認定A公司等被訴侵權人使用的涉案技術秘密包括17個設備的設計圖和5張工藝流程圖的基礎上,本院根據現有證據進一步認定,A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從甲化工公司處非法獲取的涉案技術秘密,即185張設備圖和15張工藝流程圖均已被實際使用。
需要指出的是,在甲化工公司與乙公司未在舉證期限內申請現場勘驗的情況下,原審法院未進行現場勘驗并無不當,故甲化工公司與乙公司有關原審法院未進行現場勘驗導致事實認定錯誤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是,甲化工公司與乙公司有關A公司等被訴侵權人使用了其從甲化工公司處非法獲取的185張設備圖和15張工藝流程圖的上訴主張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