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與知識產權分別屬于公共權利和私有權利的不同范疇,本來是相互獨立。但如果在標準制定工作中,把獲得知識產權保護的成果轉化成標準,或者標準內容中包含受到知識產權保護的科學技術或方法、產品,則相當于通過公有權實現對具有私有權成果的應用,這將加快對該私有權利技術的推廣,實現其價值最大化。標準與知識產權發生關聯的主要形式是“專利標準化”。專利標準化是指在標準制定活動中,把專利技術轉化成技術標準或者在技術標準中包含專利的技術成分,使標準成為專利技術的推廣載體 。專利標準化有多種說法,如:專利與標準的結合 / 融合、專利融入標準、專利納入標準及在標準中引入專利等。專利標準化的主體通常為技術標準的提案人。通常情況下,被納入技術標準的專利是標準提案人自己擁有的專利。因為一旦其專利技術被納入技術標準,強制實施技術標準成為標準提案人推行專利技術以獲得利益的有效手段。一般而言,標準與專利相結合是一個單向和不可逆的過程,除非該標準被廢止,或者專利權人放棄知識產權保護權利。目前,國際上通行做法是鼓勵標準采用受到知識產權保護的創新技術或方法、產品,但建議知識產權所有者放棄相關權利或免費許可。早在 2007 年 3 月,針對標準涉及專利的現象,三大國際標準化組織——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 )、國際電工委員會( IEC )和國際電信聯盟( ITU )共同制定《 ITU/ISO/IEC 通用專利政策》和《 ITU/ISO/IEC 通用專利政策實施指南》 ,旨在國際標準制定過程中出現專利或其他知識產權問題時,為制定標準的技術機構的參與者提供指導。之后,三大國際標準化組織對《 ITU/ISO/IEC 通用專利政策實施指南》進行了多次修訂,并于 2018 年 11 月發布了最新版《 ITU/ISO/IEC 共同專利政策實施指南》( 4.0 版)。根據對《 ITU/ISO/IEC 通用專利政策》和《 ITU/ISO/IEC 通用專利政策實施指南》內容的分析和解讀,可以發現,三大國際標準化組織專利標準化政策的要點主要表現在 4 個方面:(一)從推動技術創新和提高標準水平的角度,支持將創新的專利技術納入標準。但在實際操作中,將專利技術納入國際標準有著嚴格的限制條件。只有在確定某項專利是標準的必要專利的前提下,專利持有者做出“允許在合理的、非歧視性的條款和條件下使用必要專利”的許可承諾后,才會將該專利技術正式納入國際標準。(二)強烈鼓勵參與標準制定的主體(尤其是專利持有者)和不參與標準制定的第三方本著誠信的態度對標準必要專利進行早期披露。(三)在披露標準必要專利時,專利持有者需要做出必要專利權許可承諾。有 3 種許可承諾方式可供選擇:第一種,專利持有人愿意在無歧視的基礎上、在合理的期限和條件下免費許可其必要專利權;第二種,專利持有人愿意在無歧視的基礎上、在合理的期限和條件下有償許可其必要專利權;第三種,專利持有人不愿意許可其必要專利權。專利持有者應就相關選擇向三大國際標準化機構提交《專利說明和許可聲明表》。(三)如果專利持有者選擇了許可承諾方式 第一種 或第二種,表明專利持有者愿意在無歧視的基礎上、在合理的期限和條件下許可其必要專利權。在這種情況下,ITU 、 ISO 、 IEC 將按照正常的標準制定程序,將必要專利技術納入標準。而如果專利持有者選擇了許可承諾方式第三種,則表明專利持有者拒絕許可其必要專利權。在這種情況下, ITU 、 ISO 、 IEC 將迅速告知負責制定受影響標準的技術團體,建議對標準草案和必要專利進行進一步審查,并采取解決方案消除潛在的矛盾和沖突。ITU 、 ISO 、 IEC 將根據技術團體提供的解決方案來最終確定是否將專利技術納入標準。通過上述方式,國際組織將盡最大可能無差別、無歧視地將知識產權保護成果納入標準中,從而保障科技創新成果的應用和推廣,以期達到受到知識產權保護的科技成果應用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從而推動社會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