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8500萬殘疾人,占人口總數的6.34%,關系到全國2.6億個家庭的幸福。黨和政府對殘疾人格外關心、格外關注,高度重視殘疾人事業發展。200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動殘疾人事業發展,殘疾人參與經濟社會活動的環境和條件明顯改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不斷提高,標準在其中也發揮著重要作用。
《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GB/T 26341—2010)是我國殘疾人領域關于殘疾分類和分級的首個國家標準,也是殘疾人事業領域的基礎性標準,廣泛適用于殘疾人的信息統計、管理服務和社會保障等社會工作。標準制定既與國際接軌,又彰顯中國特色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意見,《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項目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2009年批準立項, 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組織北京協和醫學院、中國康復研究中心、中國聾兒康復研究中心、北京大學精神衛生研究所、北京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武警北京市總隊第三醫院等10余家單位的數十位專家參與研制。
《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在制定過程中,與我國1987年和2006年兩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采用的殘疾人評定標準一脈相承,但又根據國際社會對殘疾標準的修訂和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而有所調整,符合既要與國際接軌又要與本國國情相結合的國際慣例。1987年我國開展了第一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專家委員會制定了《殘疾標準》,此后該標準成為管理和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主要依據。2006年我國開展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專家委員會在《國際功能、殘疾和健康分類》原則框架下,重新修訂1987年《殘疾標準》,制定了《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準》,既保證了殘疾標準科學合理,又與1987年《殘疾標準》及國際社會同類調查的標準保持一致。《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就是在這一標準基礎上修訂研制的。
《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 將殘疾類別限定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6類殘疾, 未把許多發達國家已明確列為殘疾的內臟缺損、不可逆慢性病等可能致殘因素列入評殘范圍。《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規定了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的術語和定義、殘疾分類和分級及代碼等,具有較強的科學性與可操作性。與我國現有的工傷、交通事故、司法鑒定等涉及不同領域的傷殘評定標準相比, 在適用范圍、使用目的、評定方法及等級劃分等方面都存在差異。《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有其特定的使用范圍和評定方法, 既不等同也不能替代其他領域的評定標準。
為保證標準的科學性、合理性以及與現行的國家相關政策有效銜接,標準草案廣泛征求了各類殘疾人組織、殘疾人代表及其親屬、基層殘疾人工作者及群眾等社會各界以及民政部、原衛生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原中國保監會等多個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于2011年1月14日正式發布,20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
殘疾人殘疾評定和第二代殘疾人證核發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是我國殘疾人身份的唯一合法證明, 是殘疾人享受各種服務和優惠政策的重要憑證,有利于調動殘疾人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發揮他們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殘疾人事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保障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推動殘疾人人口基礎信息數據庫建設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建設是加強和規范殘疾人口管理的基礎,有助于實現跨部門、跨地區的信息資源共享,國家標準有力推動殘疾人人口基礎信息數據庫建設及殘疾人口管理, 全面準確了解我國持證殘疾人的城鄉、性別、殘疾類別及殘疾等級分布等基本情況,特別是及時準確掌握他們的困難和需求,為制定和落實相關殘疾人普惠和特惠的福利政策提供基礎。
促進我國殘疾人社會保障的發展《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是我國制定實施殘疾人社會福利政策的重要依據, 目前我國各項殘疾人福利政策享受對象均為持第二代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如國務院2015年發布實施《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要求各地對低保家庭中的殘疾人發放生活補貼,有條件的地方擴大到低收入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人;對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發放護理補貼,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殘疾人或其他殘疾人。該項制度的貫徹實施,對于促進殘疾人脫貧和實現小康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