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4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兩項通報,考慮到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SCCS)上半年提出的對含有甲醛釋放劑、二苯甲酮-3、奧克立林的化妝品的修改建議,擬對(EU)1223/2009號《化妝品法規》進行部分修訂。
涉及修訂內容包括:
將目前的甲醛釋放劑標簽閾值從 0.05% 降低到 0.001%,以進一步保護對甲醛敏感的消費者。如果成品中釋放的甲醛總濃度超過 0.001%,無論成品是含有一種或多種釋放甲醛的物質,均應標明“釋放甲醛”警告。
02二苯甲酮-3的即用型制劑的最大濃度由原來的6%,調整至2.2%-6%。其中,用于面部產品、手部產品和唇部產品(不包括推進劑和噴霧產品)最大濃度為6%;用于身體產品(包括推進劑和噴霧產品)的最大濃度為2.2%;其他產品為0.5%。
03二苯甲酮-3的即用型制劑的最大濃度由原來的6%,調整至2.2%-6%。其中,用于面部產品、手部產品和唇部產品(不包括推進劑和噴霧產品)最大濃度為6%;用于身體產品(包括推進劑和噴霧產品)的最大濃度為2.2%;其他產品為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