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標準中涉及專利的處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標準中涉及的專利應當是必要專利,即實施該標準必不可少的專利。二是參加標準制定的專利權人應如實披露必要專利信息,鼓勵沒有參與標準制修訂的組織和個人在標準制修訂的任何階段披露其擁有和知悉的必要專利信息。三是涉及專利的標準在批準發布前應當獲得專利權人的專利實施許可聲明。這種許可聲明可以是公平合理無歧視基礎上的免費許可,也可以是公平合理無歧視基礎上的收費許可,還可以是不同意上述兩種方式進行專利實施許可。專利權人承諾對標準使用人遵守“公平、合理且無歧視”的原則許可其專利技術。四是標準中涉及專利的實施許可及許可費用問題,由標準使用人與專利權人依據專利權人的專利許可聲明協調處理。
答:可以。《標準化法》 第十九條規定,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企業標準,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
企業根據自身生產和經營的需要,自行制定本企業所需的標準,不需要經過其他機構的批準和認定,但制定程序和編號規則應符合《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要求,企業標準編號由企業標準代號Q、企業代號(企業名稱簡稱的大寫漢語拼音字母,一般不超過四個拼音字母)、順序號、年代號組成,且順序號年代號均為阿拉伯數字。例如:Q/SHJT 00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