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是推薦性標準被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引用,則該推薦性標準具有相應的強制約束力,應當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予以實施。二是推薦性標準被企業在產品包裝、說明書或者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必須執行該推薦性標準。企業生產的產品與公開標準不一致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承擔法律責任。三是推薦性標準被合同雙方作為產品或服務交付的質量依據的,該推薦性標準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必須執行該推薦性標準,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答:根據《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標準中涉及專利的處理應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標準中涉及的專利應當是必要專利,即實施該標準必不可少的專利。二是參加標準制定的專利權人應如實披露必要專利信息,鼓勵沒有參與標準制修訂的組織和個人在標準制修訂的任何階段披露其擁有和知悉的必要專利信息。三是涉及專利的標準在批準發布前應當獲得專利權人的專利實施許可聲明。這種許可聲明可以是公平合理無歧視基礎上的免費許可,也可以是公平合理無歧視基礎上的收費許可,還可以是不同意上述兩種方式進行專利實施許可。專利權人承諾對標準使用人遵守“公平、合理且無歧視”的原則許可其專利技術。四是標準中涉及專利的實施許可及許可費用問題,由標準使用人與專利權人依據專利權人的專利許可聲明協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