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對于產品標準,由于有“性能特性原則”,在要素“要求”中對“過程”提要求相對要少些。
對服務標準,在“要求”中對“過程”提要求相對要多些。然而,不論是產品標準還是服務標準,對過程的要求,大多針對人的行動(做或沒做)或行為(做的好或不好)。對“過程”提要求,通常只包含三個元素:“誰"、助動詞“應"和“怎么做”,其中“誰"有時被省略。對“過程”的要求也是要證實的。標準中對“過程”的要求是對人的要求,人的行動或行為大多轉瞬即逝,因此通常采取派員駐廠旁站觀察、視頻監控等多種方法來實現。也可根據審核、現場檢查或管理體系規定的某些檢驗方式來實現。對于轉瞬即逝的“過程”要求也是需要證實的,只是根據不同的情況,采用不同的證實方法。
答:按照內容的功能我們可以將標準劃分為要素。包括:一是規范性要素中不僅含有規范性內容,還包含資料性內容;資料性要素中全部為資料性內容。規范性內容是由條款構成的,資料性內容是由信息構成,也就是說要素是由條款或信息構成。二是條款或信息又有不同的表述形式。標準的規范性內容是由三種條款構成的,即要求型條款、推薦型條款和陳述型條款。三是規范性要素的規范性內容有四種表述形式:界定、確立、規定、提供。如界定標準的范圍、術語、符號;確立原則確立體系;規定方法和要求;提供指南、建議、信息等。四是規范性要素中的資料性內容通常是對規范性內容的進一步解釋或說明,包括注、腳注、示例、例如等。五是資料性要素中全部為資料性內容,不同的資料性要素其內容的表述形式不同,主要包括條文、注、腳注、清單或列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