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是標準化活動的成果,也是標準化系統的最基本要素和標準化學科中最基本的概念之一。但什么是標準?近百年來,各國標準化工作者一直力圖作出科學、正確的回答,其中有代表性的定義有以下幾種。
(一)約翰·蓋拉德的定義
約翰·蓋拉德(John Gail ard)在1934年出版的《工業標準化原理與應用》一書中,將“標準”定義為:是對計量單位或基準、物體、動作、程序、方式、常用方法、能力、職能、辦法、設置、狀態、義務、權限、責任、行為、態度、概念和構思的某些特性給出定義,作出規定和詳細說明。它是為了在某一時期內運用,而用語言、文件、圖樣等方式或模型、樣本及其他表現方法所作出的統一規定。這個定義比較全面而明確地概括了20世紀30年代時,標準化對象與活動領域內產生的標準化成果在標準化史上起到的重要引導作用。
(二)桑德斯的定義
T.R.B.桑德斯(T.R.B.Sanders) 在1972年出版的《標準化的目的與原理》一書中對“標準”定義為:經公認的權威機構批準的一個個標準化工作成果。它可以采用以下形式:一是文件形式,內容是記述一系列必須達到的要求;二是規定基本單位或物理常數、如安培、米、絕對零度等。該定義強調標準是標準化工作的成果,要經權威機構批準。
(三)WTO中的定義
WTO《TBT協定》中規定:標準是被公認機構批準的、非強制性的、為了通用或反復使用的目的,為產品或其加工或生產方法提供規則、指南或特性的文件。
(四)ISO對標準的定義
ISO的標準化原理委員會(STACO) 一直致力于標準化基本概念的研究, 先后以指南的形式對“標準”的定義作出統一的規定。1996年, ISO/IEC指南2對“標準”定義如下:標準是由一個公認的機構制定和批準的文件。它對活動或活動的結果規定了規則、導則或特性值,供共同和反復使用。以實現在預定領域內最佳秩序的效益。該定義明確了制定標準的目的、基礎、對象、本質和作用。由于它具有國際性、權威性和科學性, 無疑應該是世界各國,尤其是ISO和IEC成員應該遵循的。
(五)我國對標準的定義
我國是ISO與IEC的正式成員,修改采用上述定義, 將標準的定義表述為:通過標準化活動,按照規定的程序經協商一致制定,為各種活動或其結果提供規則、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復使用的文件。一是標準宜以科學、技術和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二是規定的程序指制定標準的機構頒布的標準制定程序。三是諸如國際標準、區域標準、國家標準等,由于它們可以公開獲得以及必要時通過修正或修訂保持與最新技術水平同步,因此它們被視為構成了公認的技術規則。其他層次上通過的標準,諸如專業協(學)會標準、企業標準等,在地域上可影響幾個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