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文不在新,在于價值和意義。本文轉自《王忠敏博客》,發表在2013年第10期《中國標準化》。王忠敏,原國家標準委副主任、中國標準化研究院前院長,標準化領域資深專家。轉發全文供廣大標準化工作者結合當下實踐參閱,侵刪。
最近,在一期《標準科學》雜志增刊上,我看到了一篇題目叫作《關于我國標準起草人署名的歷史探軼及現狀研究》的署名文章,是中國標準化研究院國家標準館的陳云鵬和汪濱兩名同志寫的。一看到文章的題目,我就眼前一亮,心想,這是一年多以前我當院長的時候給標準館出的題目,現在我退休一年多了,沒再過問,也沒有要求他們繼續做什么,可是館里的同志居然沒有忘記這件事,還在繼續做著研究,這本身就是件很令人欣慰的事。所以,我要好好地讀一讀這篇文章,看看他們的研究結果到底說了些什么?
該文除引言外,文章主體主要有三個部分,一是關于標準起草人署名規定的歷史探軼;二是標準起草人署名的現狀分析;三是根據歷史和現狀分析提出的相關建議。
在歷史探軼部分,文章收集并核對了1987年以前我國歷年發布的《標準化工作導則標準編寫的基本規定》(即GB1.1),得出的結論是,在此之前均未發現有在標準中應署名標準起草人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我國的標準文本在1987年以前是不署名標準起草人的。
根據他們的追溯,在1988年4月,當時的國家標準局根據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曾經發出一份通知,即國標發(1988)088號文。該通知說,經研究決定:“需要時,可以寫上本標準 主要起草人”。同時規定“人數一般以3~5人為宜”。看來署名標準起草人是從這個通知開始的。這個通知是針對“GB1.1-87”版的修訂稿補充做說明的。此后,在“GB1.1”1993版、2000版、2009版中取消了“需要時”的限制詞,直接規定了在標準前言部分屬名起草單位,也屬名標準主要起草人的要求。在這三個版本的“GB1.1”中,除93版規定“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一般不超過5人,重大綜合性基礎標準不超過7人”外,其他版本未做類似規定,也就是說,以后的版本,放開了對標準起草單位和標準起草人署名的限制。
該文在這部分論述中,還原了當時決定署名標準起草人的初衷,同時也說明這件事情從一開始就是有爭議的。反對的意見是:“標準的起草、制定以及后來的宣貫實施都是集體工作的成果,尤其是標準的起草階段,參與者眾多,起草工作是集體工作的結晶,將標準起草人署名在標準文獻中并不合適”。另一條反對的理由是,在國際標準界,還從來沒有出現過這樣的作法。國際標準和各國的標準只是采用標準歸口的技術委員會屬名的唯一作法,并不涉及個人。支持意見的理由是:在我國,標準化工作無人重視,從業人員沒有獨立的職稱、獎勵和晉升渠道,屬名可以為標準化工作者的晉升和獎勵創造條件。同時也可以增強他們的責任感,便于對他們的工作進行監督。
文章在進行這樣的介紹之后,轉入了對標準起草人署名的現狀分析,這是作者論述的核心部分。為了論述清晰,作者將這部分文章分成了兩段。由于本文篇幅所限,不可能對原作全篇引用,我只是根據個人讀后對作者原文的理解,用我自己的語言,概述如后。(在此我想申明,如果出現對原著錯誤概述或誤解,責任在我本人。)
該文第一段論述了標準起草人在標準文本中屬名的積極作用。有四點,一是對標準化工作人員的績效評估和社會認可有積極影響;二是有利于調動標準化從業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三是有利于標準宣貫;四是可以起到對標準起草人員工作質量的監督作用。個人認為,可惜的是文章的這些論點與當初決定實施屬名的支持意見基本相同,同樣缺乏足夠的論據予以支持。
該文第二段論述了標準起草人屬名帶來的社會問題。作者從五個方面進行了分析:一是起草人個人屬名引發了標準“公益性”和個人“功利性”的矛盾以及個人成果與集體成果的矛盾;二是個人功利性容易引發起草人和參與起草企業的“權利尋租”行為;三是標準起草人屬名并不能真實反映起草人在標準起草工作中體現的真實作用;四是有些企業以起草單位或起草人的名義推銷產品或品牌,違背了標準的公益性;五是有人借用專家搞虛假屬名騙取立項,進而套取國家標準補助費。
顯而易見,文章作者通過這樣的對比分析得出了沒下結論的結論:那就是在標準文本中屬名標準起草人的結果是弊大于利,有著很大的危害性。老實說,我本人同意這個分析,也更贊成她們的鉆研態度和敢于承擔、敢于負責的獨立思考精神。在現在這樣的社會空氣下,能夠大膽地說出這樣的結論,誰能保證他們的研究成果不受指責,他們自身不會背上罵名呢?
自然,作者在文章最后部分給出的建議就不言而喻了:一是淡化標準起草人署名在標準化工作績效評估中的作用;二是加強標準起草人署名的監督管理;三是借鑒國際作法,逐漸同國際接軌。
讀過這篇文章,使我不禁想起了提議做這項研究的事情始末。
對于個人來講,我始終自認為自己是能夠鉆研業務,并且用自己的腦袋想問題和敢于說真話、辦實事的人。自從不經意間踏入標準化這個行當的門檻之后,曾經放過三次狂言:一是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缺管理;二是標準化業界缺理論;三是標準化研究院缺研究。當然,我這樣說,必然招自來自各方的反對。可是經過十多年的相處,業界的很多同志卻逐漸了解了我。我并不是全盤否定,而是強烈地期望改變現狀,推進標準化事業的發展。正因如此,我曾經在主管領導面前陳述已見,也曾經在ISO理事會上大聲疾呼,更曾經在就任中標院院長之后面向大庭廣眾直接了當地講我出的觀點。這樣做的結果自然是有人反感,有人響應,有人接受,也自然有人唯之諾諾,嘖嘖稱道,行動時卻囿于各種原因,裹足不前,個中原由,不得而知。
關于“垃圾標準”現象,是我2003年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工作期間發現并提出來的,也和同志們一道盡我所能做了大量的改善工作,只是后來力不從心,無法抵擋這種現象的進一步泛濫。事情拖了多年,只是在去年召開的全國標準化工作會議上,國家標準委主要領導在報告中才第一次對這種現象發聲譴責,使我感到自己的觀點終于得到了官方的認可。關于標準界缺乏理論研究的現象,我曾經在多次國際國內場合宣傳過我的觀點,也曾引發許多專家、前輩和業者的共鳴。為了改變這種狀況,2010年我在中標院上任伊始,就多方游說,說服領導和主管部門在“三定方案”中確定成立中標院標準化理論與教育研究所,寄希望于年輕后生,希望他們丟掉物欲和雜念,潛心作些深入的理論研究,開展好標準化教育活動,這是利國利民,蔭及子孫的有德之事。我相信這些后生們不會顧小利而望大義,辜負了這片事業。任職中標院院長后,仔細觀察那么多研究人員、那么多博士、碩士在怎么做他們的研究工作?他們制定的標準質量如何?他們的研究成果于社會、于國家、于民眾到底發揮了什么作用?結果通過眾多的科研人員給我的信件中,我發現不說是亂象紛呈,也可說是一團散沙。眾多的年輕人,困惑不解,莫衷一是。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仔細研判,透過現象看本質,我覺得所有問題無不涉及兩個字:“公益”和“功利”。在這兩者的博弈面前,多年來,標準和標準化工作確實出現了許多誤區,標準起草人屬名就是其中的一種。有一個例子可以說明問題。2010年某月,為了推進研究領域建設,我曾經親自逐一聽取某個單位全體人員的述職報告。其中一名剛參加工作不足三年的大學本科生的述職使我吃驚,這位同志在短短時間內竟然成了十多項國家標準的起草者,其中大部分還是第一起草人!當然不應該懷疑年輕人的工作熱情,可是這樣搞出來的標準有用嗎?為此,我責成有關同志對院內三年來起草制定并經上級機關批準發布的國家標準做了一次系統分析,看看有沒有我所說的“垃圾”標準,結果讓人大跌眼鏡!堂堂的國家級專業標準化研究單位是如此,其他地方的狀況就更可想而知了。可是這種狀況卻絲毫沒有影響標準起草人的績效收入,沒有影響他們的獲獎和晉升,甚至會為他們的業績添分加彩。出現這種現象豈不怪哉?
想來想去,我的直覺告訴我,標準起草人署名的制度規定可能就是個誤區。于是,在2012年2月14日上午,我來到主持工作的國家標準館汪濱副館長辦公室,坐在她的面前,親口向她布置了關于這項標準起草人署名問題的研究任務。一年過去了,我看到我布置的工作得到了落實,而且,有了今天這樣發人深思的結果,我真的很欣慰。但愿他們的研究成果能夠得到更多人尤其是國家標準化管理部門的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