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標準該不該免費開放,不可回避的是標準的版權問題,必須清晰地做出回答。標準有版權嗎?回答是肯定的。中國的標準有版權嗎?回答也應該是肯定的。為什么應該是?因為在中國,標準版權這個概念目前還很模糊,一如我們過去對待知識產權曾經很模糊一樣。“入世”以來,內求外壓,大勢所趨,中國在知識產權問題的上表現好多了。可是在中國的標準版權問題上,由于長期以來主張這種權利的責任主體缺失,無人負責,所以至今依然模糊著。這種缺失和無人負責,實質上才是導致國家標準免費開放主張出現之根源所在。版權也叫著作權,它是知識產權的一種,也是知識產權的主要表現形式。它包含著作或作品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展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等。上述所有權利,都是應由著作權人享有的知識產權。版權的期限對個人而言,是死后五十年,對法人單位而言,是作品首次發表后五十年。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版權所有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年限內對作品享有獨占權,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應當事先取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并向其支付報酬。這就是版權保護的基本概念,其核心是尊重知識和知識產權。最早對版權實行保護的是英國。早在1710年,英國的安妮女王就頒布法令,廢除王室對出版的壟斷,承認作者有權支配和處理自己的作品。之后,法國也在1793年頒布版權法,清晰規定了版權的概念。現在,不但國際上的大多數國家都有這方面的立法,聯合國也主導制定了相關的國際公約,中國是參加國之一。說到技術標準,由于最初的形態也是以文本形式出現的印刷品,屬于出版物,所以從一開始就享有版權保護。在世界范圍內,依法保護標準版權不受侵犯,也是尊重知識,尊重人才,保護知識產權不受侵犯的一個重要方面。我國1987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4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第118條規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首次將版權保護寫進國家民事法典。標準版權當在此列。所以,保護標準版權并不是無法可依,而是如何做到有法必依和執法必嚴的問題,破壞標準版權屬于違法。那么,中國的標準到底有沒有版權呢?當然有。在中國,國家標準也好、行業標準也好、地方標準也好,都是正規的出版物。既然是出版物,就是知識的承載體,標準主要承載的是技術知識和管理知識,當然要受到法律保護。那么問題來了,法律保護標準是保護誰?這涉及到標準的所有者,或者說,誰是主張標準版權保護的主體對象,誰在中國享有標準著作權?為什么只提中國?因為同樣的問題在發達國家是不存在的,從標準做為出版物的第一天起,就已經明確誰是標準的制定人即所有者了。發達國家的標準制定人和所有者是誰呢?聯邦政府?地方政府?還是政府相關部門?都不是,政府只發布與法律法規相關的東西,才沒有精力和預算做這些純技術性的工作呢。標準只能是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標準組織來制定和所有。政府要參加有關標準的制定可以,對不起,只能派員以“利益相關方”的身份和其他人一樣平等參與,所提意見也只能做為普通成員的一票加以對待和認可。政府所做的事,只是要指定一個組織代表本國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和對標準的制定與實施實行法律保護而已。以美國為例,美國國家標準學會ANSI雖然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可它并不是最權威最有影響力的標準機構。在美國,有上百個標準組織,比ANSI有影響力的還有美國材料實驗協會ASTM、美國機械工程師協會ASME、國際電氣與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等等。這些標準組織都能制定和發布標準,且具有更強的專業影響力和權威性。它們制定的標準不但受到美國的法律保護,在國際上也同樣受到法律尊重和保護。當然,這些標準組織的經費也只能羊毛出在羊身上,靠著制標準、賣標準和開展標準化服務支持其運轉,政府不會給他們一文錢。他們能活下去嗎?別擔心,這些標準化機構歷經了幾十年、上百年的考驗,仍然長盛不衰。那么在中國,究竟誰是標準制定人呢?可以說誰都是,誰又都不是,這就是我說的模糊狀態。有人說應該是各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不是。國際上也不是,因為它不是獨立法人機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只承擔標準研究、起草和修訂工作,無權批準和發布標準。有人說是在標準文本上署名的單位或個人。也不是。國外的任何標準都沒有這種署名,有了反而容易模糊版權所有人的界限,只有在中國這么做了,當然不是從一開始,而是從改革開放之后。這樣做的唯一理由是“有助于標準化工作者評聘職稱”和“便于上級考核”。參與標準制修訂的人關心自己的工作被認可是可以理解的,可是他們是不是也關心標準的版權呢?當然不會,因為關心了也沒用,與已無關。有人說,那自然是政府了,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對嗎?當然不對,尤其是在改革開放和放開搞活的條件下。政府不是早就說好不能再包辦這些本應放給市場,不該辦也辦不好的具體業務了嗎?不是說要讓市場機制更好地發揮這方面的作用嗎?說不是政府,又有些瓜葛,扯不斷,理還亂。為什么?因為政府不但出了人,也出了錢,要訂計劃,做預算,撥經費,還要檢查標準制定進度和落實情況,忙得不亦說乎。于是有人就說,標準既然是國家批的,錢也是國家給的,版權當然應由國家支配。看似有理,但有兩點錯誤:一是政府的錢叫標準補助經費,這點費用,對于制定重要的技術標準只能是杯水車薪:二是標準不是由公務的完成的政府公文(現在許多懶政的公務員甚至把這樣的事情也上指下派讓別人來干),而是由許多專家和第一線的工程技術人員、管理者,也包括許多勞動者付出那么多高技術勞動才凝結而成的知識結晶。表面地看問題,不假思索地做結論,無異于把皮球扔回到三百年前,在英國安妮女王還沒有為版權立法的時候,所有出版物權利都為國家(王室)所有,與作者無關。其實,有關部門在推進國家標準公開的工作方案中也羞羞答答地承認了標準有版權保護問題,只是表達的方式令人費解。相關文件指出,要在“遵守國際(國外)標準組織版權政策前提下”進行,國內呢?也有這樣處相矛盾地表述:“國家標準公開應當保護標準版權,維護標準版權所有者合法權益;國家標準公開實行文本免費在線查閱”。既要“保護版權”、又要“免費公開”,怎樣保護?看來需要對版權保護的相關法律進行釋法。個人認為,造成此種模糊認識的根源在于國家還沒有明確中國的國家標準版權到底屬于誰?也就是說誰是主張標準版權保護的主體對象?中國的國家標準必須有一個主張權利的責任主體,這個責任主體必須是政府部門之外的社會獨立法人。因為,總不能是政府制定版權保護的民事法律最終用來保護政府自己,這太不合邏輯。早在十多年前曾經有獨立法人主張過國家標準的版權權利,那就是中國標準出版社。2014年夏,國家標準委在湖北宜昌召開過一次全國性會議,由我主持,當時的標準委主任李忠海和新聞出版署的領導都到會講了話,會議的目的就針對當時標準盜版成風,無視知識產權,嚴重干擾國家標準的實施質量等問題,集中討論國家標準的版權歸屬問題。得出的結論是,國家標準委是受國家委托,組織制定和批準發布國家標準的獨立法人機構(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按照國際慣例享有國家標準的著作權。同時,由于中國標準出版社負責標準出版工作且業務上接受國家標準委管理,因此授權該社享有標準出版物的銷售和受益權。這次會議還責成中國標準出版社組織維護國家標準版權的維權活動、嚴厲打出盜版。會后又撥出專門經費給出版社建立和維護獨立的網絡銷售系統。
現在看,這一舉措雖然是初步的嘗試,之后由于種種原因,也沒能堅持下來,但畢竟是有過那么一次力圖證明國家標準版權歸屬的探索之舉。與國際慣例不同的是,發達國家并沒有專門的標準出版機構這一環節,除了獨立的標準組織之外,也沒有第二個在相對獨立的標準領域之內主張標準版權的人或機構存在。另外,國家標準委也沒有堅持向相對獨立的法人事業單位發展的走向,而是越來越成為一個專事標準化業務管理的政府機關。政府機關是公共機構,無意主張標準的版權歸自己所有是可以理解的。早在新中國建國之初到改革開放之前,中國就學習前蘇聯設立了專門的標準局管理全國的標準化業務,那時候是計劃經濟,“標準一經制定就是技術法規”,當然不會有版權之說。不知道今后的改革會不會還是要朝這個方向走?由于中國的國家標準找不到主張權利的責任主體,所以對國家標準版權需不需要保護,怎樣保護和保護誰?到目前為止好象還沒有人做出過權威回答。國內早已存在的標準盜版、翻印、任意上網、隨意編纂,漏洞百出地提供咨詢和所謂的標準化服務,加之在制標準文本粗制亂造,交叉重復,低水平湊數,花了納稅人的錢交了標準報批稿就無人再負責的現象比比皆是,不知道何以改變。其實,知識就是這樣,你不尊重它,也無從獲得它的尊重。任由禾田里雜草叢生,就難以指望會有好的收成。國務院嚴肅指出的國家標準存在的種種問題,根源究竟在哪里,值得反思。最后想說的是,中國國家標準放棄了標準版權,可以公開、免費在網上獲得,國際標準組織和國外的標準機構可不會這么做,他們也許會更嚴格地依法保護數百年來一直在精心保護的那點權利,盡管可以吃到中國標準的免費午餐,卻絕不會拿出他們的標準免費供給我們,照樣會賣他們的高價。相反,由于中國標準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比例越來越高,版權糾紛將不可避免。別忘了,不尊重知識產權,違反游戲規則,正是美國、歐洲和日本等國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掄向我們頭上的一根大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