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7 00:03
答:根據標準內容的功能,可以將標準的內容劃分成一個個相對獨立的功能單元一“要素"。按照要素(主要是規范性要素)表述的需要,可以從形式上將標準劃分成不同的“層次”。標準的層次采用部分章、條、段和附錄等形式。標準的要素分為四種類型:一是資料性概述要素:包括封面、目次 、前言引言等四個要素;二是規范性一般要素:包括名稱、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等三個要素;三是規范性技術要素:包括術語和定義、符號和縮略語……規范性附錄等要素;四是資料性補充要素:包括資料性附錄參考文獻、索引等三個要素。根據標準內容的功能劃分的“要素"和按照表述的需要劃分的“層次"構成了標準的結構。
2021-12-23 06:00
答:一是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其他標準之間的關系。強制性國家標準是制定其他標準的底線。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二是推薦性標準之間的關系。推薦性標準包括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對各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國家標準的補充。三是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與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之間的關系。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定位于政府職責范圍內的公益性標準,其作用是保基本、保底線。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包括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主要滿足市場創新需要,其技術要求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的底線要求,鼓勵高于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的技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