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標準化》雜志社發布了2021年度優秀論文榜單,現將有關論述摘編如下,供廣大標準化工作者參閱。謹此特向論文作者及學術平臺致敬致謝。
一、技術標準的實質司法審查——以標準位階為中心展開的分析
面對紛紛蕪雜的涉標準類案件,技術標準的實質審查是司法實踐的重大難題, 而這與技術標準的位階問題密切相關。鑒此,文章回望理論,觀照現實,歸納了標準位階的四個原則,以便在沒有明確約定或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參考適用:一是“強制標準先于推薦標準”,在強制標準和推薦標準并存的情況下,前者在順序上先于后者適用;二是“不同范疇隱含次第順序”,如果若干技術標準處于不同范疇但具有同等效力,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次第順序適用;三是“人文價值高于技術規范”,如果外部的技術規范不能完全彰顯內部的人文價值,此時技術標準的效力范圍更多取決于其人文價值,此外不同的技術規范蘊含的人文價值也會有所側重,此時技術標準的效力范圍更多取決于人文價值之間的位階;四是“演進理性優于建構理性”,任何一個技術標準都是人類理性的產物,有的更多依賴演進理性,有的更多依賴建構理性。綜合考量技術標準的穩定程度、理性風險以及司法的保守精神,宜賦予更多依賴演進理性的技術標準以法律效力。(作者:王慶廷,《標準科學》2021年第10期)
二、基于分解和集成的制造企業標準化范式——明茨伯格和中村標準化思想的啟示
文章在明茨伯格和中村標準化思想的基礎上提出了基于分解和集成的標準化范式,即任何復雜任務都可以在制定總績效標準的前提下分解為很多子任務,并建立每個子任務的過程標準和輸出標準;輸出標準對于后續子任務來說也是兩者的接口標準;接口標準、工藝路線、車間作業排序和物料清單(BOM)扮演系統集成標準的角色,物料清單(BOM)還扮演信息集成的角色;所有子任務之間需要按照它們的空間和時間的邏輯關系建立相應的任務序列網絡;標準的實施形成所有子任務之間的剛性網絡,為任務的集成提供協調和控制手段,達到總任務能夠滿足最終績效標準的目的;所有子任務的標準都是為總的績效目標服務的;標準系統需要持續改進。筆者從制造企業的角度還對企業標準的產生和實施,以及標準在復雜系統中發揮作用的規律和機制進行了深入討論。(作者:王平、于明,《標準科學》2021年第12期)
三、新《標準化法》時代標準化法律體系的完善
我國標準化法律體系由標準化法、標準化特別法、標準化配套法規規章、行業標準化規章、地方標準化法規規章和其他標準化規范性文件構成。2017年《標準化法》修訂,對標準體系和標準化制度作了新的規定,然而由于其他標準化立法未能及時跟進,導致標準化法律體系出現諸多不協調和配套制度缺失問題。文章建議應當加強標準化立法規劃,嚴格遵照新《標準化法》的規定,加快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制修訂工作,健全和完善標準化法律體系,為國家實施標準化戰略、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提供法制保障。(作者:柳經緯、劉云、周宇,《中國標準化》2021年第3期(上))
四、國家異質性下的“一帶一路”互聯互通策略研究:基于標準的視閾
“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在經濟發展水平、政治體制、地緣政治等方面的異質性是互聯互通中難以回避的問題。在“一帶一路”倡議由“大寫意”向“工筆畫”轉變的新階段,在國家異質性條件下突出重點并進行戰略聚焦是必然要求。標準是推動互聯互通的重要戰略性工具。然而,沿線國家標準發展水平的差異深刻影響著標準推動互聯互通的進程。鑒于此,在國家異質性考慮下,文章對基于標準視閾的互聯互通策略進行研究。首先,分析探討了標準推動互聯互通的可能路徑,從宏觀外部環境與內部標準發展實際出發對沿線國家異質性進行測度;進而,在中國與沿線國家互聯互通進程中,針對不同國家的異質性特征,因勢利導地提出有重點、分層次的標準推動策略。(作者:陳蕊、曾宇容、樂為、宋明順,《標準科學》2021年第12期)
五、區域標準ETCS成為國際事實標準的邏輯洞察
國際項目上采用中國標準的國家不多,而各國標準又差異很大,比如鐵路信號項目。中國鐵路國際工程項目,從設計、設備到施工、維護等都要進行適應本地化的標準修改,尤其是鐵路信號這類應用技術的國際項目,每進入一個新國家,標準差異都會導致難度和成本增大。而ETCS從一個歐盟的區域標準逐漸成為了事實上的“國際標準”,能夠被很多國家主動采用,給歐洲企業帶來了顯而易見的方便和效益。該標準受歡迎現象的背后邏輯值得我們研究和借鑒。文章列舉實例,探討了ETCS標準用戶友好的諸多特點,分析了這些特點與其成為國際事實標準之間的關系。(作者:李嘉、劉春卉,《標準科學》2021年第10期)
六、國家標準在中國制造業產業聚集中的作用
理論認為,標準可以通過兼容性特征、品種簡化功能及加速知識傳播機制促進企業在空間上聚集, 但缺乏有力的實證證據支持。鑒于此,基于中國14個制造業行業2005-2016年的面板數據,對標準和標準化對產業聚集的影響及其非線性特征進行了實證檢驗,并分析不同要素密集型行業中標準化對聚集影響的異質性。研究發現,制造業標準化與產業聚集呈倒U型關系,表明就促進產業聚集而言,標準化存在某種最優的發展水平。從不同要素密集型行業來看:技術創新密集型行業標準化對產業聚集有顯著的負效應,標準化達到某一水平后,其負效應增大;勞動密集型和資源依賴型行業中,標準化與產業聚集均呈正U型關系;資本密集型標準化對聚集的正向影響占主導地位。從不同類型標準對聚集的影響來看,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對產業聚集均有顯著的負向影響,而地方標準表現相反。(作者:熊文、王旭、趙思萌、孫翊,《標準科學》2021年第4期)
七、論團體標準與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的理論基礎——一個自我規制的解釋
標準化領域的自我規制是未來我國標準化發展的主導方向,具有彌補政府規制失靈的重要作用。新修訂的《標準化法》蘊含了自我規制的基本理念,并確立了以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團體標準自我治理為核心的自我規制制度,有著中國標準化治理的鮮明特色。同時新法實施以來的實踐證明,《標準化法》自我規制仍然存在著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動力不足、團體標準運行機制發展滯后和自我規制約束手段單一等問題。政府應當通過構建激勵與約束并重的標準化自我規制制度,助推《標準化法》的精準落地。(作者:陳洪超、齊虹麗,《標準科學》2021年第7期)
八、國外團體標準監管經驗及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正逐步推進團體標準監督管理體系建設,由大力提倡培育與發展團體標準轉向強調團體標準的監管。文章梳理了美國和德國團體標準的建設以及團體標準監管實踐的成功經驗,并基于國外經驗總結了對我國團體標準監管的啟示。最后,從加強社會監督、強化團體標準組織自律、加強信息共享3個方面提出了有關政策建議。(作者:方放、李貝貝、楊曉春,《標準科學》2021年第12期)
九、我國司法鑒定標準分類初論
隨著標準化國家戰略的推動,司法鑒定標準化建設再次引起司法鑒定學者和實務人員的重視。有關司法鑒定標準化研究中,體系建設或者標準綜述研究較多,但司法鑒定標準分類研究尚屬空白。以對司法鑒定標準進行系統研究為初衷,提出4種司法鑒定標準分類方法,即依據司法鑒定標準發生作用范圍或者審批權限,司法鑒定標準行政效力,司法鑒定標準內容,司法鑒定業務進行分類;并就當前不同分類司法鑒定標準存在的問題進行了闡述分析。(作者:樊金英 、杜志淳,《標準科學》202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