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經信廳發布《關于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修訂浙江省管理對標提升標桿企業評選暫行辦法的通知》(浙經信合作〔2022〕29號,下稱《通知》),現解讀如下:
一、政策文件出臺的背景和依據
《浙江省企業管理創新獎評選暫行辦法》(浙經信培訓〔2016〕86號)從2016年發布至今已過去5年,為總結我省管理創新優秀成果,推廣典型經驗,促進企業提質增效轉型發展提供了有效依據。但隨著我省企業管理對標提升工作的推進,原有的評選開始出現弊端:一是原有評選辦法不能滿足企業管理創新發展的需要,二是原有評選辦法不能與我省企業管理對標提升工作緊密結合;三是原有評選辦法評選指標體系落后。
為進一步適應新形勢、新目標,激發我省工業企業對標世界一流,完善企業管理體系,增強企業管理能力,依據最新的中央和省委要求,加快落實《關于開展對標世界一流管理提升行動的通知》(國資發改革〔2020〕39號)、《浙江省企業管理現代化對標提升工程行動計劃(2021-2025年)》(浙委辦發〔2021〕23號),由省經信廳合作處牽頭,修訂完成《浙江省企業管理對標提升標桿企業評選暫行辦法》。
二、主要內容和政策舉措
《暫行辦法》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評選范圍和條件、評選程序、評選方法、獎勵、附則等6章19條,主要修改或增加的內容有以下幾點:
一是對評選獎項名稱進行了修改。由原《暫行辦法》的浙江省企業管理創新獎修改為現《暫行辦法》的浙江省管理對標提升標桿企業。
二是量化了浙江省企業管理評選指標體系。原《暫行辦法》中的評價指標體系根據先進性、創新性、效益性、示范性四個方面,采用定性為主、定量為輔的評價方式。現《暫行辦法》圍繞戰略管理、組織管理、創新管理、數字化管理等十大管理對標領域,按照基礎規范指標、經營創新指標、智能制造指標、人文環境指標、卓越管理指標五個維度69個指標,修訂后的評選暫行辦法采用定量化評價體系,加大了剛性比重,減少了主觀人為因素,更科學地為評選提供可靠依據,提高我省企業管理成果評價的標準化、規范化水平。
三是原《暫行辦法》浙江省企業管理創新獎每2年評選一次,在新的《暫行辦法》中,浙江省管理對標提升標桿企業每年評選一次。
四是修改了申報企業的條件。企業管理評選指標得分原則上500分以上,對企業近三年發生安全、環保、質量、偷漏稅、誠信等重大事件,影響較大,后果較為嚴重,不予評選。
五是評選程序增加了意見征詢。評審結果征詢發改、人社、稅務、公安、應急、環保等相關部門的意見。
六是在獎勵中,由原來的獲獎企業總數不超過50家修改為獲獎企業總數不超過20家。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解讀機關: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聯系方式:企業培育與產業合作處 朱偉華 0571-87052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