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2月23日訊 (記者 李燦 見習記者 鄭銘磊 通訊員 張進發 陳振宇) 記者從2月22日舉行的《浙江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新修訂的《浙江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將于3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新修訂的《規定》共7章47條,對內審的管理體制、機構職責、人員配置、程序、整改和結果運用、業務指導和監督、法律責任等進一步作出了全面規定。新修訂的《規定》進一步加強了黨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健全了審計協同機制。
“四個首次”,是本次《規定》修訂的一大亮點,包括首次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將內審工作納入政府績效、法治政府等相關考核評價體系;首次明確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內審工作第一責任人;首次把貫徹落實上級重大決策部署情況納入內審機構職責;首次要求國企建立總審計師制度等。
新修訂的《規定》還以制度形式,對我省近年來實踐中好的經驗做法予以固化。如突出閉環管理、清單管理,要求各單位及其內審機構健全問題掛號銷號、結果運用、線索移送等機制;審計機關對內審工作實施清單化督導,在審計計劃、項目、組織、資源和成果等方面加強工作協同。同時,突出整體智治理念,對內審的項目管理、審計整改、成果運用、檔案管理、監督指導等5個方面提出了數字化改革要求。如規定內審機構應當推動建立健全智能化審計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臺、審計整改智能化綜合應用管理平臺,進一步提高審計監督精準化、應用場景智能化、監督力量協同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