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浙江在線
編者按:邁向數字文明新時代,浙江正以行動回應“時代之問”。3月1日,《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開始施行,為省域范圍內公共數據的收集、歸集、存儲、加工、傳輸、共享、開放、利用劃定了一條法律的安全紅線。浙江在線對話浙江省人大、省司法廳、省大數據局與浙江(浙大)立法研究院的重要參與者,講述浙江為護航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和安全利用給出的解法。
浙江在線3月1日訊(記者 翁宇君 見習記者 陳雷)今天,全國首部公共數據領域的地方性法規《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開始施行。從2020年2月至今,在2年多的時間里,條例經歷了醞釀、起草、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省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省十三屆人大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等環節。護航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和安全利用,浙江給出了具有全國引領性的解法。
到底什么是公共數據?和我們有什么關系?公共數據為何要共享、開放?如何保護公共數據安全?我們試圖通過全方位解讀,給出答案。
海量公共數據
就在身邊
何為公共數據?《條例》給出了明確界定——是本省國家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運營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數據。此外,根據本省應用需求,稅務、海關、金融監督管理等國家有關部門派駐浙江管理機構提供的數據,亦在其中。
嚴謹的概念界定背后是熱氣騰騰的生活場景。“公共數據的概念對群眾其實是‘可感’的,并非遠離生活。”浙江省大數據發展管理局相關處室負責人用一系列例子進行了說明,“比如匯集在省人社部門的社會保險個人參保信息,匯集在紅十字會的捐贈物資信息,公共服務運營單位掌握的水電燃氣使用信息,金融監管部門掌握的個人征信報告,電商平臺根據規定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供的數據等等都是公共數據。”
浙江在線記者從省大數據局了解到,截至2021年底,浙江已累計編制公共數據目錄190多萬項,省級平臺歸集公共數據800多億條,數據共享累計調用700多億次,開放數據超59億條,走在全國前列。如此規模體量且不斷滾動增長的數據,如何在安全的前提下,管理好、利用好?浙江走入了立法階段——
為公共數據立法
恰逢其時
時間軸拉回去年2月18日,春節假期后首個工作日,浙江以一場全省數字化改革大會開啟牛年新局。從2003年數字浙江,2014年四張清單一張網,2017年最多跑一次改革,2018年政府數字化轉型,至此,浙江進入了一個數字化改革的新階段。
2021年全省數字化改革大會 圖片源自浙江新聞客戶端
“《條例》構建了公共數據領域的基礎性制度,為縱深推進我省數字化改革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浙江省司法廳司法一處處長鄔呈輝表示,對浙江而言《條例》的誕生“恰逢其時”。
從國家層面看,除了現行的《網絡安全法》之外,《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于去年正式施行,這為地方制定法規奠定了上位法基礎;從省域層面看,浙江在近20年的數據實踐中,已形成了不少制度成果。2017年發布的《浙江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辦法》側重數據的采集、歸集、共享,2020年發布的《浙江省公共數據開放與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更關注開放和安全,這兩個地方政府規章為公共數據的全過程管理打下了基礎。
鄔呈輝表示,《條例》制定過程中,貫徹落實了數字化改革有關一體化、制度重塑等要求,將我省行之有效的成果和經驗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對公共數據范圍進行了拓展,賦予了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以法律地位,致力于推進公共數據的充分共享、有序開放和安全利用。同時,以問題為導向,明確了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服務外包的權利與義務。
作為要素的公共數據
等待“激活”
數據的共享、開放與利用,不僅事關改革,也是撬動群眾和企業享受更好公共服務的底層力量。《條例》共分八章五十一條,其中對公共數據的共享、開放與利用都分設了章節。“公共數據應當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第四章公共數據共享的首條如是寫道。
去年,眾多最佳應用在數字化改革中涌現,已經對“共享”進行了充分實踐。通過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的數據共享,越來越多民生實事更加便利。以去年第二批最佳應用中的“浙里辦票”為例,該應用打破了各部門數據“孤島”,單位或個人認證后,就能自動歸集名下財政電子票據和稅務電子發票,享受全省電子發票一站式歸集、下載、查驗、存儲等服務。
此外,共享、開放與利用更是公共數據流通與高效配置的關鍵。此前國務院文件中將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與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等并列。“公共數據是支撐黨政機關整體智治、數字政府、數字經濟、數字社會、數字法洽的重要基礎資源,是推動省域經濟社會發展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關鍵生產要素。”浙江省大數據發展管理局相關處室負責人表示。
“最初我們對于條例名稱是否要加上‘管理’二字有過深度探討。”參與草案撰寫的浙江(浙大)立法研究院執行院長鄭春燕提起了立法過程中的一個細節,“如果公共數據只是政府用于管理,而不用來發展是非常可惜的。”而開放與利用,正是《條例》著重強調的內容,“提升公共數據質量,要有市場力量參與,但完全放開又會涉及許多問題,那么市場力量怎么進來呢?為了推動數據要素市場化,我們在條款上做了一些制度設計,比如第三十五條的授權模式,可以授權符合規定安全條件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運營公共數據。”鄭春燕建議,相關部門要積極吸引企業加入公共數據的資源開發利用大潮中,讓企業利用公共數據更好地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2020年5月 公共數據治理地方立法研討沙龍 圖片源自浙江(浙大)立法研究院
劃定公共數據的安全線
勢在必行
當公共數據面向社會開放,隨之而來的擔憂便是安全。劃定公共數據的安全線,亦是《條例》所向。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規處處長吳恩玉表示,《條例》制定過程中著重處理好三方面的關系,改革與立法的關系、公共數據充分流通與個人信息有效保護的關系、公共數據高效利用與保障數據安全的關系。
“條例開宗明義就將保護個人信息權益作為立法目的之一,在推動公共數據創新應用的同時,要對公共數據管理過程中的個人信息保護作出細化補充規定。”吳恩玉表示。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收集數據時,不得強制要求個人采用多種方式重復驗證;數據有異議或不準確時,可以提出校核申請;自然人認為開放的公共數據侵犯合法權益時,可以提出撤回數據的要求……對個人信息的保護,見諸條例各處。
此外,吳恩玉表示,立法過程中將保障數據安全貫穿制度設計始終,還設置了公共數據安全專章,為的就是確保在嚴守數據安全底線的前提下,最大程度釋放公共數據的價值。“基于此,《條例》在安全方面設定了制度規范體系、技術防護體系與運行管理體系。“誰收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運行誰負責。”通過落實數據安全主體責任,強化對服務外包方式開展數據活動的安全管理,可以有效防范公共數據非法獲取、篡改、泄露或者不當利用,保護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
“公共數據關乎你我,我們要依法利用,依法管理。”浙江省大數據發展管理局相關處室負責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