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3月24日訊(記者 戴睿云 見習記者 宋哲源 通訊員 顏新文 楊文虎)近日,寧波市鄞州區某上市重點培育企業的經辦人劉女士告訴前來走訪的紀檢監察干部,該企業申請的14項證明全部在1個工作日內辦結。鄞州是民營經濟強區,該區紀委監委積極開展“清商優政”行動,鼓勵倡導黨員干部與民營企業經營者正常交往,堅決查糾干擾和阻礙民營經濟發展的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護航民營經濟發展。
作為民營經濟發達省份,浙江一直高度重視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塑造提升“親而有度”“清而有為”的政商關系。近年來,我省通過不斷規范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從業行為,精準施治政商交往中“親清不分”違紀違法問題,推動構建親不逾矩、清不遠疏的政商關系進一步改善提升,為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提供堅強保障。
嚴明規矩
劃清紀律紅線
去年12月29日,杭州市政府辦公廳原一級巡視員何美華受賄案開庭審理,何美華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其胞弟何新華等收受財物,共計折合價值人民幣4524.3144萬元,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80萬元,追繳其受賄所得財物。何美華從正廳級領導干部淪為“階下囚”,究其根本是他在政商交往中親清不分,以權謀私。
在省紀委監委近年查處的省管領導干部違紀違法案件中,普遍存在政商交往親清不分、以權謀私、利益輸送等現象。一些違紀違法的領導干部往往以民間借貸、投資入股等方式為掩護,收受企業賄賂,或是以配偶、子女等名義違規經商辦企業,從事經營活動。
塑造提升“親而有度”“清而有為”的政商關系,要充分發揮領導干部示范、引領、帶動作用,規范廉潔從政從業行為,劃出紀法紅線和政策底線。
針對這些問題,我省已相繼出臺《浙江省防止領導干部房產交易違紀違法行為規定》《浙江省防止領導干部違規參與民間借貸行為規定(試行)》等一系列制度文件。去年9月,又出臺了《關于規范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從業行為 進一步推動構建親清政商關系的意見》,提出了包括嚴禁違規經商辦企業或者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嚴禁不當政商和社會交往行為,嚴禁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在規定期限內違規從事相關活動,嚴禁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從事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活動,嚴禁其他親屬及特定關系人違規從事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活動在內的“五個嚴禁”行為規范。該意見在以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為重點規范對象的同時,還把規范對象拓寬到各市縣的鄉科級領導干部,并規定非黨員領導干部參照執行,進一步強化對領導干部的監督。
系統施治
政企同向發力
對領導干部“親清不分”違紀違法行為,我省紀檢監察機關精準施治,持續加大懲治力度。
省紀委監委近年來已查處徐淼、丁仁仁、朱恒福等嚴重違紀違法案件。與此同時,對縱容、默許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領導干部,同樣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理。
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創新方法,進一步斬斷利益輸送鏈條。麗水探索建立聯合懲戒工作機制,壓縮行賄行為的生成空間。東陽將行賄行為作為公民嚴重失信信息納入個人信用管理,在項目投資、金融政策、招投標等多方面予以限制,增加行賄成本。
構建親清政商關系,離不開“一把手”的關鍵作用。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督促黨委(黨組)“一把手”切實擔負起“第一責任人”責任,在規范廉潔從政從業行為、落實親清要求、管住管好家屬親友上當標桿、作表率。日前,杭州市紀委監委聚焦領導干部防止利益沖突事項自查自糾、領導干部違規借貸專項治理“回頭看”以及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三個方面,覆蓋全體在職以及近三年以來退休、離職的市管領導干部開展專項治理。據統計,自開展專項治理以來,杭州市共組織2.4萬多名相關干部進行自查檢視。
各地不斷探索綜合施策創新方法,推動構建親清政商關系。金華市紀委監委在全市部署開展涉企資金獎補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專項整治,營造干凈干事創業氛圍。玉環市紀委監委探索使用“紀企直通碼”,企業只需掃碼即可反饋政府職能部門及其黨員干部在優化營商環境過程中的“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問題,打通紀企雙方線索共享的具體渠道。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推動,帶來的是各級領導和干部作風效能的顯著提升。在寧波市江北區紀委監委推動下,該區創新推出企業注冊信息變更、企業上市、聯合注銷等38項企業“一件事”辦理事項,已幫助企業平均節約了68.2%的時間。
構建親清政商關系,需要政企雙方相向而行、增進互信。我省把清廉民企納入清廉建設全盤之中,印發《關于推進清廉民營企業建設的實施方案》,進一步完善清廉民營企業建設的責任體系、教育體系、制度體系、懲戒體系,推動誠信廉潔、守法經營的發展理念有效融入企業制度、文化、管理、經營活動中。
“下一步,我省將圍繞打造親清政商關系先行示范省,著力提升政商交往廉潔度、干部作風親和度、營商環境美譽度、民營經濟健康度、促進共富貢獻度,實現政商交往健康態、政商關系正循環。”省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