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負紓困,浙江再出招。
日前,浙江省政府辦公廳正式發布《關于進一步減負紓困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共涵蓋減稅、用工穩崗、防疫、融資、穩企支持5大方面共27條政策。
《若干意見》全文如下——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堅持穩字當頭、穩中求進,統籌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在抓好“5+4”政策包落實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減負紓困力度,加快政策落地速度,提升兌付便利度,持續穩定市場預期,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大國家減稅政策落實力度
(一)對小規模納稅人階段性免征增值稅。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對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執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執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擴大“六稅兩費”適用范圍。按照50%幅度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適用主體由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擴大到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執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服務業市場主體2022年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鼓勵各地根據本地實際,可依據其申請酌情給予減免房產稅,并按規定實施城鎮土地使用稅差別化減免政策。
(四)對增值稅留抵稅額實行大規模退稅。1.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并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2.加大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以及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統稱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并一次性退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力爭2022年4月底前退稅539億元;第二季度完成中小微企業存量退稅。
(五)延續并優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1.延續執行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政策,執行時間至2023年12月31日。2.延續執行制造業企業加計扣除比例100%政策。3.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六)落實服務業領域增值稅減免有關政策。1.允許生產性、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分別加計10%、15%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2.暫停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預繳增值稅。3.免征公交和長途客運、輪客渡、出租車、城市輕軌等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增值稅。執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七)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緩繳部分稅費。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緩繳期限繼續延長6個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延緩期限為6個月。制造業中型企業延緩繳納比例50%,制造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比例100%。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包含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自2022年2月28日起執行。
(八)更好發揮出口退稅作用。對加工貿易企業在國家實行出口產品征退稅率一致政策后應退未退的稅額,允許轉入進項稅額抵扣增值稅。將外貿企業取得的出口信保賠款視為收匯,予以辦理退稅。擴大離境退稅政策覆蓋范圍,推行“即買即退”等便利措施。進一步加快申報進度和退稅辦理進度。
二、加大用工穩崗支持力度
(九)實施降費率和緩繳失業保險費政策。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對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業企業階段性緩繳失業保險費,期限不超過1年。
(十)繼續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對符合條件地區不裁員、少裁員的企業繼續實施普惠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2022年度中小微企業返還比例從60%提高至90%。
(十一)實施暫緩繳納養老保險費政策。對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業企業,在2022年第二季度實施暫緩繳納養老保險費。
(十二)落實好留工培訓補助政策。允許符合條件的地區使用失業保險基金結余,向受疫情影響、暫時無法正常經營的中小微企業發放人均500元的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
三、加大防疫支持力度
(十三)加大房租減免。2022年被列為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域內的小微企業承租國有房屋,2022年減免6個月租金,其他地區減免3個月租金。因減免租金影響國有企事業單位業績的,在考核中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認可。各級國有企事業單位要確保政策精準落地,直達最終承租經營的小微企業。鼓勵非國有房屋租賃主體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合理分擔疫情帶來的損失。各地可統籌各類資金,對承租非國有房屋的小微企業給予適當幫扶。對減免租金的房屋業主,2022年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困難的,鼓勵各地根據本地實際,可依據其申請酌情給予減免房產稅,并按規定實施城鎮土地使用稅差別化減免政策。
(十四)加大企業防疫支出補助。鼓勵各地對企業防疫、消殺支出給予一定補助,各地要對列入監管的工業、商場超市、專業市場、運輸物流(含高速公路服務區)、生活服務(含養老機構)等重點企業給予支持。執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十五)引導互聯網平臺降低商戶服務費。引導互聯網平臺企業與中小微企業共渡難關,對疫情中高風險地區縣級行政區域內的中小微企業,給予階段性降低商戶服務費優惠。
(十六)加強重點物資運輸保障。各地要統籌疫情防控和保通保暢工作,對國家、省疫情防控措施不得層層加碼、簡單實行“一刀切”,不得隨意限制車輛、船舶的通行、停靠。省級有關部門要強化部門聯動和省際協調,推動運輸物流暢通和企業復工復產。
四、加大融資服務力度
(十七)提升普惠小微金融服務水平。組織地方法人銀行按規定向人民銀行申請普惠小微貸款余額增量1%的激勵資金支持,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困難行業特別是服務業領域的傾斜力度。鼓勵各金融機構對因疫情、國際貿易等不可抗力原因需要流動資金補充的企業,給予增加貸款支持。對符合續貸條件的市場主體,特別是服務業領域市場主體按正常續貸業務辦理,保持合理流動性。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提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支撐能力,全面提升“浙里金融”綜合應用融資服務功能。推進“連續貸+靈活貸”機制,大力推廣無還本續貸、年審制、隨借隨還、中期流貸等貸款方式和品種創新,力爭2022年末“連續貸+靈活貸”占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比例超50%,普惠型小微企業無還本續貸余額占無還本續貸余額比例超70%。
(十八)提升政府性融資擔保服務能力。對省擔保集團實施增資,用于補充省再擔保公司資本金,提升省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服務能力;建立省擔保集團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費用補貼機制。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費用補貼機制,支持地方擔保公司提升服務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能力。
(十九)加大匯率避險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要做好小微企業匯率避險增量擴面工作,全面提升小微企業匯率避險能力。加大對銀行尤其是地方法人銀行獨立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資格準入的支持力度。
(二十)加大應急周轉資金支持。鼓勵各地聯合金融機構設立企業應急周轉資金,對生產經營正常、貸款即將到期但足額還貸出現暫時困難的中小微企業提供臨時應急周轉支持。
五、加大穩企支持力度
(二十一)加快涉企專項資金兌付速度。各地要按照能快則快、能早則早原則,分類推動各項財政惠企資金直達快享、及早發力。各地對數據核校類、資格定補類項目,要利用大數據簡化手續,原則上剛性兌付;對考核評比類項目,要加快評選,限期兌現;對審查遴選類項目,要精簡程序,加快兌現。各地對省級以上投資補助類項目,已下達項目計劃并實施的,預撥付資金原則上不低于60%;項目投資額完成過半時,兌付資金原則上不低于80%;項目驗收合格后,撥完全部資金。市、縣(市、區)投資補助類項目,要結合實際,按照從快原則,采取預撥等方式及時撥付。各地要依托政策兌付平臺和大數據共享,推動資金申報、兌現便利化。省級有關部門要通過“政策直達”應用實時晾曬各地資金兌付進展,對兌現進度慢的地區予以通報。對涉企專項資金加快兌付情況加強審計監督。
(二十二)階段性降低客車通行費。省屬及市、縣(市、區)屬國有全資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對安裝并使用我省發行的電子不停車收費(ETC)車載裝置的三類、四類客車通行費實施八五折優惠(不再疊加ETC九五折基本優惠)。執行期限自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十三)繼續對小微企業用電實施階段性優惠。電壓等級不滿1千伏的中小企業2022年不分攤天然氣發電容量電費等費用。電力現貨市場運行時,電壓等級不滿1千伏的中小微企業不參與成本補償分攤,輔助服務費用在電能量費用中作等額扣除。
(二十四)推動出口信用保險持續擴面降費。進一步擴大出口信用保險覆蓋面,提升小微企業政府統保平臺承保范圍,力爭實現出口額500萬美元以下企業全覆蓋。降低短期險費率和資信費用: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保險費率下降10%,其中納入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清單的小微企業平均降費幅度原則上不低于15%(含);標準資信報告平均費用下降15%;小微企業政府統保平臺費率下降10%以上,對山區26縣小微企業政府統保平臺進一步擴責降費。各地對企業出口信用保險保費扶持達到50%以上,有條件的地方可提高至80%,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具體由各地制定實施細則。執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十五)加大開拓市場支持力度。按應展盡展、全力促展原則,研究制定新一批重點展會目錄。各地應制定本級目錄,配套支持更多本地企業線上、線下參展。支持外貿企業采用線上洽談、線下代參展等新模式參加境外展會,開拓國際市場。
(二十六)深化“畝均論英雄”改革。《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制造業企業資源要素優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9〕62號)第一條規定,延續執行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十七)加大服務企業力度。對科技型、創新型中小微企業以及生產經營暫時面臨困難但產品有市場、項目有前景、技術有競爭力的中小微企業,各地要研究針對性措施,切實加大幫扶力度。
涉及本文件發布前執行的部分政策,按照本意見中的執行期限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