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省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關規定,現將《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如有修改意見建議,請于9月9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反饋至我廳。
聯系人: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郭子鈺
聯系電話(傳真):0571-87056712
電子郵箱:guoziyu@zjut.edu.cn
通訊地址:杭州市西湖區省府路8號省行政中心2號樓5077室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2年8月30日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根據人社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實施意見》、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新時代人才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在總結工程技術領域人才貫通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制定以下實施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央人才工作會議、省第十五次黨代會和省委人才工作會議要求,深入實施人才強省、創新強省戰略,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破除束縛人才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建立完善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技術與技能相促進的人才評價使用激勵機制,進一步激發高技能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創新創造活力,為忠實踐行“八八戰略”、奮力打造“重要窗口”,高質量發展奮力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現代化先行提供有力人才支撐。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問題導向。聚焦技術技能人才職業發展中“獨木橋”“天花板”問題,推進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制度有效銜接,支持高技能人才參加職稱評審和職業資格考試,鼓勵專業技術人才參加職業技能評價,搭建兩類人才成長立交橋。
2.堅持科學評價。進一步破除唯論文、唯學歷、唯資歷、唯獎項傾向,強化技術技能貢獻,突出工作實績,保持兩類人才評價標準大體平衡,適當向高技能人才傾斜,讓各類人才價值得到充分尊重和體現。
3.堅持以用為本。立足實際工作崗位需要,充分發揮用人單位主體作用,促進人才評價與培養使用激勵等措施相互銜接,著力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營造有利于人才成長和發揮作用的制度環境。
4.堅持穩步推進。根據我省產業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需要,以工程技術領域為重點,在先行試點的基礎上,總結經驗、鞏固成果、不斷完善,穩步推進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職業發展貫通。
二、支持高技能人才參加職稱評審
(一)對象范圍
在我省從事技術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藝和精湛技能,能夠進行創造性勞動,并作出貢獻的技能勞動者,可根據其從事職業(工種),對照《技能人才職業(工種)與專技人才職稱系列對應關系表》(見附件),參加工程、農業、工藝美術、文物博物、實驗技術、藝術、體育和技工院校教師等相應職稱系列評審。
(二)基本申報條件
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具有高級工(三級)及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在現工作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并符合我省相應系列職稱評價的其他基本條件。
1.獲得相關職業(工種)高級工(三級)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技術技能工作滿2年,可申報相關系列助理級職稱評審。
2.獲得相關職業(工種)技師(二級)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技術技能工作滿3年,可申報相關系列中級職稱評審。
3.獲得相關職業(工種)高級技師(一級)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可申報相關系列副高級職稱評審。
4.獲得相關職業(工種)“新八級”特級技師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或者取得首席技師職業技能等級,可申報相關系列正高級職稱評審。
技能培訓、技能人員繼續教育學時視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
(三)強化技能貢獻
充分體現高技能人才職業特點,堅持把職業道德放在評審的首位,突出職業能力和工作業績,引導高技能人才愛崗敬業,弘揚工匠精神。不將學歷、論文、外語、計算機等作為高技能人才參加職稱評審的限制性條件,注重評價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執行操作規程、解決生產難題、完成工作任務、參與技術改造革新、傳技帶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貢獻,把技能技藝、工作實績、產品質量、技術和專利發明、科研成果、技能競賽成績等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
(四)創新評價機制
綜合采用理論知識考試、技術技能操作考核、業績評審、面試答辯、競賽選拔等多種方式評價高技能人才。有條件的評委會在職稱評審時,可對高技能人才單獨分組、單獨評審。積極吸納優秀高技能人才進入評委會專家庫,參與制定評價標準,參加相關職稱評委會評審。
(五)建立綠色通道
對長期在生產一線崗位從事技能工作,具有絕招、絕技、絕活,并為我省經濟發展和重大戰略實施作出突出貢獻的高技能領軍人才,建立職稱評審綠色通道,符合條件的可直接申報相應職稱。
世界技能大賽優勝獎獲得者、省技術能手、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辦人、浙江工匠、省“百千萬”高技能領軍人才培養工程中入選的“拔尖技能人才”,可直接申報中級職稱。
世界技能大賽銀牌和銅牌獲得者、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辦人、全國技術能手、錢江技能大賽獲得者、浙江杰出工匠、省“百千萬”高技能領軍人才培養工程入選的“杰出技能人才”,可直接申報副高級職稱。
世界技能大賽金牌獲得者、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的高技能人才,新時代突出貢獻浙派工匠、浙江大工匠,可直接申報正高級職稱。
(六)優化申報服務
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技能人才,通過“浙江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與評審管理服務平臺”,填報專業技術工作業績并申報相應的職稱。
三、支持高技能人才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
積極支持我省符合條件的高技能人才,報名參加經濟、會計、統計、審計、翻譯、出版、通信、計算機技術與軟件等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參加上述資格考試報名時,可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對待。
四、鼓勵專業技術人才參加職業技能評價
(一)對象范圍
在我省工程、農業、工藝美術、文物博物、實驗技術、藝術、體育、技工院校教師等專業技術崗位上,具有助理級以上職稱,符合職業技能評價條件的,可以對照《技能人才職業(工種)與專技人才職稱系列對應關系表》,申請參加與現崗位相對應職業(工種)的職業技能評價。
(二)參評條件
1.取得助理級職稱,可申請參加相關職業(工種)高級工(三級)職業技能評價。
2.取得助理級職稱后,從事本職業(工種)或相關職業(工種)工作滿3年;或取得中級及以上職稱,從事本職業(工種)或相關職業(工種)工作,可申請參加相關職業(工種)技師(二級)職業技能評價。
3.取得中級職稱后,從事本職業(工種)或相關職業(工種)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關系列(專業)高級職稱,從事本職業(工種)或相關職業(工種)工作,可申請參加相關職業(工種)高級技師(一級)職業技能評價。
4.取得正高級職稱,且目前仍在與申報職業工作相關的技術技能領域工作,可申請參加相關職業(工種)特級技師職業技能評價。參加首席技師職業技能評價的,原則上需先取得特級技師職業技能等級。
(三)考評要求
對參加職業技能評價的專業技術人才,應注重操作技能考核。對具有所申報職業相關專業畢業證書的,可免于理論知識考試。
(四)參評渠道
專業技術人員申請參加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所在單位具備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資質的,可自主選擇參加所在單位或社會評價組織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所在單位不具備有關資質的,可報名參加省屬社會評價組織或所在市遴選的社會評價組織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申請參加準入類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評價的,按照《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版)》規定向經備案的職業資格評價鑒定機構申報鑒定。
五、加強評價制度與用人制度銜接
(一)高技能人才依據技術技能水平自愿參加職稱評審,鼓勵取得職稱的高技能人才堅守在生產服務一線。探索建立企業內部技能崗位等級與管理、技術崗位序列相互比照,專業技術崗位、經營管理崗位、技能崗位互相銜接機制。各類企業對在聘的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在學習進修、崗位聘任、職務職級晉升、評優評獎、科研項目申報等方面,比照助理級、中級和副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享受同等待遇。聘用到特級技師崗位的人員,比照正高級職稱人員享受同等待遇。首席技師薪酬待遇可參照本單位高級管理人員標準確定或根據實際確定,不低于特級技師薪酬待遇。
(二)鼓勵用人單位研究制定高技能領軍人才職業發展規劃,實行高技能領軍人才年薪制、股權期權激勵,設立高技能領軍人才特聘崗位津貼、帶徒津貼等,按實際貢獻給予高技能人才績效獎勵,切實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三)事業單位參評人員,須符合崗位管理和評聘結合有關規定。
六、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人力社保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扎實推進落實,聚焦關鍵問題,形成工作合力。
(二)完善評價標準。各地人力社保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充分考慮技能人才的特點,修訂完善職稱評價標準;各技能評價機構應根據專業技術人才的特點,及時調整技能考評辦法。
(三)強化監督管理。各地人力社保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兩類人才貫通改革工作監督管理,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以及不按規定程序取得的職稱和職業技能等級一律無效,由省人力社保廳會同主管部門予以糾正,記入誠信檔案庫,視情予以通報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地人力社保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快推動貫通工作落實落地。認真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引導廣大高技能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積極參與和支持貫通工作,促進人才流動和發展。
七、其他事宜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在工程技術領域實現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意見(試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9〕31號)等原有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技能人才職業(工種)與專技人才職稱系列對應關系表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2年 月 日
附件
技能人才職業(工種)與專技人才職稱系列對應關系表
序號
|
職業編碼
|
職業工種
|
對應職稱系列
|
1
|
3-02-03-01
|
消防員(準入類)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2
|
3-02-03-02
|
消防指揮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3
|
3-02-03-03
|
消防裝備管理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4
|
3-02-03-04
|
消防安全管理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5
|
3-02-03-05
|
消防監督檢查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6
|
3-02-03-06
|
森林消防員(準入類)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7
|
3-02-03-07
|
森林火情瞭望觀察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8
|
3-02-03-08
|
應急救援員(準入類)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9
|
4-02-01-01
|
軌道列車司機(準入類)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10
|
4-02-01-06
|
軌道交通調度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11
|
4-02-02-05
|
道路運輸調度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12
|
4-02-02-08
|
油氣電站操作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13
|
4-02-02-09
|
汽車救援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14
|
4-02-04-02
|
航空運輸地面服務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15
|
4-02-04-03
|
機場運行指揮員(準入類)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16
|
4-02-06-01
|
倉儲管理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17
|
4-02-06-03
|
物流服務師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18
|
4-02-06-05
|
供應鏈管理師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19
|
4-03-02-11
|
食品安全管理師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20
|
4-04-01-01
|
信息通信營業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21
|
4-04-01-02
|
電報業務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22
|
4-04-01-03
|
信息通信業務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23
|
4-04-02-01
|
信息通信網絡機務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24
|
4-04-02-02
|
信息通信網絡線務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25
|
4-04-02-03
|
信息通信網絡動力機務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26
|
4-04-02-04
|
信息通信網絡測量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27
|
4-04-02-05
|
無線電監測與設備運維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28
|
4-04-03-01
|
廣播電視天線工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29
|
4-04-03-02
|
有線廣播電視機線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30
|
4-04-04-01
|
信息通信網絡運行管理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31
|
4-04-04-02
|
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32
|
4-04-04-03
|
信息通信信息化系統管理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33
|
4-04-04-04
|
信息安全測試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34
|
4-04-05-01
|
計算機程序設計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35
|
4-04-05-02
|
計算機軟件測試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36
|
4-04-05-04
|
建筑信息模型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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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37
|
4-04-05-05
|
人工智能訓練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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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38
|
4-04-05-06
|
區塊鏈應用操作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39
|
4-04-05-07
|
服務機器人應用技術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40
|
4-04-05-08
|
電子數據取證分析師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41
|
4-06-01-02
|
中央空調系統運行操作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42
|
4-07-05-03
|
智能樓宇管理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43
|
4-07-05-04
|
消防設施操作員(準入類)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44
|
4-07-05-05
|
安全防范系統安裝維護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45
|
4-07-05-06
|
密碼技術應用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46
|
4-08-01-00
|
航空氣象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47
|
4-08-02-01
|
海洋水文氣象觀測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48
|
4-08-02-02
|
海洋浮標工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49
|
4-08-02-03
|
海洋水文調查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50
|
4-08-02-04
|
海洋生物調查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51
|
4-08-03-01
|
大地測量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52
|
4-08-03-02
|
攝影測量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53
|
4-08-03-03
|
地圖繪制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54
|
4-08-03-04
|
工程測量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55
|
4-08-03-05
|
不動產測繪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56
|
4-08-03-06
|
海洋測繪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57
|
4-08-03-07
|
無人機測繪操控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58
|
4-08-04-01
|
地理信息采集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59
|
4-08-04-02
|
地理信息處理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60
|
4-08-04-03
|
地理信息應用作業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61
|
4-08-05-02
|
纖維檢驗員
|
工程技術或實驗技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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