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標準內容的功能,可以將標準的內容劃分成一個個相對獨立的功能單元一“要素"。按照要素(主要是規范性要素)表述的需要,可以從形式上將標準劃分成不同的“層次”。標準的層次采用部分章、條、段和附錄等形式。標準的要素分為四種類型:一是資料性概述要素:包括封面、目次 、前言引言等四個要素;二是規范性一般要素:包括名稱、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等三個要素;三是規范性技術要素:包括術語和定義、符號和縮略語……規范性附錄等要素;四是資料性補充要素:包括資料性附錄參考文獻、索引等三個要素。根據標準內容的功能劃分的“要素"和按照表述的需要劃分的“層次"構成了標準的結構。